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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国家计委将按本规定对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将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凡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
水利工程中按照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划分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具体数字是多少?
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文件 计〖1978〗234号公布 附2 非工业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 (一)、农、林、水利、水产建设: 水库...
水利工程中按照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划分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具体数字是多少?
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文件 计〖...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 (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立项审批 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 、建设用地...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 项目开工条件规定 为了进一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 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 已经到位。项目经理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若项目总概算批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 年以上(含 两年),或自批复至期间, 动态因素变化 大超出原批概算 10%以上的, 须重新核 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 金和其他建设资 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承诺手续完 备, 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 四、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大 纲已经编制完成。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大 纲的具 体内容 和编制要 求见附 件(各行业主 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 五、项目 主体工程(或控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为了加强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 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 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 件的规定》和化学工业部《关于抓紧落实“九五”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的通知》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引进项目已与外商签订合同), 并进行了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总概算已经批复; 2.具有开工工程的施工图纸,并能保证现场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 3.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渠道要求,并 有可靠保证。地方建设资金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数额与对口金融单位落 实并经审计部门进行了开工前的审计; 4.项目法人已经确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建立健 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
(一九九O所六月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九O年七月十七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颁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开工管理,防止计划外基建项目开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基建项目(外资企业、私人住宅除外),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第三条基建项目开工报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直属、直供项目,除国家审批者外,其余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省、市管项目(不包括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的大、中型项目以及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业项目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含五千平方米)的单项民用建筑项目,由省主管厅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建设委员会审批,其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三)广州、深圳、珠海市属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报审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许可证》,属大中型项目的,还应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已领取《建筑许可证》;
(三)场地已平整,水、电、路已通;
(四)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五)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各级建设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第六条拨款银行凭批准的基建项目开工报告书拨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据以进场开工。对逾期不批复的,凭开工报告签收回条拨款和进场施工。
第七条对擅自开工的基建项目,由有权审批开工报告的建设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有关开工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可通知拨款银行停止对该项目工程的拨款。
第八条广州、深圳、珠海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基建项目开工报告书由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O年六月八日起施行。
文件全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2100433B
【学员问题】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的规定?
【解答】一、选定路线设计方案,基本确定路线位置;
二、基本查明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
三、基本查明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量、供应量及运输,并进行原材料、混合料的试验;
四、基本确定排水系统与防护工程的位置、路段长度、结构形式和尺寸;
五、基本确定路基标准横断面和特殊路基横断面的设计方案及沿线路基取土、弃土方案,计算路基土石方数量并进行调配;
六、基本确定路面设计方案、路面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七、基本确定特大、大、中桥桥位,设计方案、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八、基本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及过水路面等的位置、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九、基本确定隧道位置、设计方案、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十、基本确定路线交叉的位置、形式、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十一、基本确定通道和人行天桥的位置、形式、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十二、基本确定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各项工程的位置、类型及主要尺、十三、基本确定环境保护的内容、措施及方案;
十四、基本确定渡口码头的位置、结构形式及主要尺寸;
十五、基本确定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迅等设施十六、提出需要试验、研究的项目;
十七、初步拟定施工方案;
十八、计算各项工程数量;
十九、计算人工及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数量;
二十、编制设计概算;
二十一、经论证确定分期修建的工程实施方案(含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