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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是河北省环保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5月31日。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市环保局: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已列为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环境,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督检查,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监督性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杆菌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于2004年5月25日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将所辖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同时要将已立项和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汇总说明地点和设计规模。

三、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控管理。2004年12月30日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并安装流量计、COD(或TOC)自动监控设施。对逾期拒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据《水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严肃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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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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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 品种: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规格:S=27㎡;说明:地上;流量:50m3/d;型号:BFHT-DS-50;
  • 北方宏拓
  • 13%
  • 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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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 品种: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规格:S=80㎡;说明:地上;流量:150m3/d;型号:BFHT-DS-150;
  • 北方宏拓
  • 13%
  • 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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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 品种: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规格:S=53㎡;说明:地上;流量:100m3/d;型号:BFHT-DS-100;
  • 北方宏拓
  • 13%
  • 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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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非开挖专用(不切除接口内翻边)

  • 355 SDR11(P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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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南管业
  • 13%
  • 佛山炜烨成塑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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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非开挖专用(不切除接口内翻边)

  • 315 SDR13.6(PN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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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南管业
  • 13%
  • 佛山炜烨成塑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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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建筑业
  • 阳江市海陵岛区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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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南海区
  • 佛山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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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顺德区(不含东平新城)
  • 佛山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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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东平新城
  • 佛山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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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佛山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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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专用设备

  • 600×1000×2200
  • 0套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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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套污水处理

  • 整套污水处理
  • 1套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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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材滤板(ABS)污水处理厂

  • 980×490×50
  • 18m²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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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终端

  • 1、污水处理终端调节池:调节池2200×4000、污水池筒体2200×6600、均为GRP玻璃钢材质,2、潜污泵0.75KW6台3、检修孔DN500,4台GRP材质3、风机泵0.75KW2台4
  • 1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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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备

  • 处理量30T/天,经处理后外排废达到《污水排入城镇质标准》(GB/T31962-2005)中 B 级标准
  • 1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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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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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献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保监督管理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保监督管理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保监督管理

格式:pdf

大小:197KB

页数: 未知

本文介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能有效处理城区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避免污水及污染物直接流入水域,对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其日常运行中仍存在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尤为重要。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格式:pdf

大小:197KB

页数: 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38-2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Tech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简介

2021年9月14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是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合同等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全款及按揭贷款等所有预售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东莞市住建局将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和商品房网签,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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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1〕64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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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治污和减排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城镇排水管网接纳生产经营废水(工业、服务性行业等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并进行处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行环境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投产后的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在进(出)水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COD及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国控重点污水处理厂应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市控以上污水处理厂要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须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修改参数。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建设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在周围建设绿化带。

第七条 鼓励污水处理厂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运营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完善进出水检测和运营、污泥处置记录。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将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征收标准排污费及相应处罚并进行通报;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市辖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察、监督性监测,并开展辖区内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抽查、抽测工作;市环境监测站每月至少对市辖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1次,市环境监察支队每月至少对市辖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2次环境监察。

监督性监测因子、频次及要求等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出现下列问题,在发现情况后1小时内,向市环保部门“12369”环境热线电话报告,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提前10日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自动监控设备因仪器原因数据无法上传或数据异常,必须立即报告市环保局。自动监控设备如需停运,必须提前24小时向市环保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运。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环保部门每月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向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条件以及污染控制要求。以下情况可视为污水处理厂不达标:

(一)自动监控数据1个月内连续2日或者累计3日超过污染物控制标准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当月不达标。

(二)对未经市环保局书面确认的特殊原因,非雨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在线监控系统监测污水处理厂进水中COD浓度低于120mg/L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当月不正常运转、不达标。

(三)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对各污水处理厂出水的监测数据超过污染物控制标准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当月不达标。

(四)对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污水处理厂连续2日或者累计3日不上传自动监控数据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当月不正常运转、不达标。

(五)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数据与人工监控数据比对超过相应的判别标准20%且自动监控数据较低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当月不达标。

第十六条 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或者出水超标严重的,应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

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COD、NH3-N、P总、N总、石油类、动植物油)浓度超标20%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主要污染物浓度超标30%以上的,非雨期进水COD浓度低于80mg/L的污水处理厂,由市环保局将对其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第二个月问题仍未解决的,向监察部门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进口水质异常、超过设计处理水质指标的除外),应予以处罚。

(一)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部分关键设备(如生化设施、消毒设施、污泥脱水设备、曝气设备等)不运行的;

(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3年内达不到75%的;

(三)将部分或全部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四)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规避排放方式,将污水不经处理而排入外环境的;

(五)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或超越管,将部分或全部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六)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八)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九)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十)违背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依据《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考评细则》(附后),对运营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实施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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