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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是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0年10月13日。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省地矿局、煤田地质局、各地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地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地质勘查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厅地勘处负责管理和协调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监理部负责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理,并向厅地勘处定期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地质勘查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参与项目验收或受厅地勘处委托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野外验收。

新立项目由甲级地勘单位根据实地考查结果和相关地质资料,以及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依据、规模、进度、预计成果、工程技术条件、投资估算、风险评估等编写项目考察及立项报告,连同勘查项目申请书、费用预算表和实施进度表,经市局按照规定要求签署意见一并上报厅地勘处。续作项目由承担单位根据前期勘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写项目续作建议书,连同专家评审意见,费用预算表和实施进度表,一并上报厅地勘处。地勘处会同财务处对新立项目和续作项目组织专家会议评审,并汇总专家意见后报厅领导审批。

为了保证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承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办法和进度计划,密切监控各项施工情况,并按照项目监理有关程序和内容接受监理;进度计划及重大事件如见矿效果比设计预期好、发现厚大矿体或工作中的创新以及找矿的突破、设计变更、见矿效果和设计差距较大、突发事件、工期有较大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厅地勘处和监理部汇报。监理部依照相关规定对每一个国拨资金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认真监理,厅地勘处将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和监理情况及时抽查。

二、完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资金使用包括监理项目资金使用,要按照地勘资金支出内容和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厅财务处和厅地勘处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检查,一旦发现资金违规问题,将按财政财务有关规定要从严查处。

三、规范完善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制度。项目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项目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计划包括监理组人员名单,工作安排以及对被监理方的要求,并报厅地勘处备案。项目现场监理时间不少于野外施工时间的1/3,重要工作环节即主要工作方法或工作手段的某一重要工作过程(如钻探的目的层取芯阶段),应做到全程监督监控。工作量实施过半时,监理单位应向厅地勘处提交监理中期阶段总结评价;项目野外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厅地勘处提交监理报告。监理单位每一年度应写出监理工作总结报厅地勘处。出现重大技术质量事故(指影响到项目按时完成;或弄虚作假,伪造原始资料质量,或事故无法补救,影响到最终成果质量的责任事故),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地勘处汇报。

四、规范健全地质勘查项目评审验收制度。基本程序是:被评审验收的项目单位向厅地勘处提出验收申请;负责评审验收的承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厅地勘处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会议审查项目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厅地勘处根据专家组意见批复项目单位。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评审验收组组长对评审意见、验收报告负责。

厅地勘处、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监理部、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各项目承担单位既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要密切合作,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联动配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地勘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规定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监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着力提高自身专业水平;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管,减少和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保证地勘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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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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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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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献

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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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 [2006]286 号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针对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含公有住宅售后三项维修资金) 归集和使用管 理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现就加强本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 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的指导, 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 为 各区(县)房地局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 严格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要通过指导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并引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通过中介机构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需要大修和专项维修、 更新、改造的,物业 管理企业应当编制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国外地质勘查项目财务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国外地质勘查项目财务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国外地质勘查项目财务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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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9KB

页数: 未知

\"走出去\"战略给国外地质勘查项目的发展带来了契机,提供了物质与经济基础,越来越多的地质勘查企业走出国门,迈向国际市场,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以及更多的资源。但是,由于中国国外地质勘查推进时间相对来说较短,经验不足,造成项目财务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如何面对国外地质勘查项目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简介

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乡镇自动气象站、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气象设施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侦察兵、消息树”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电〔2013〕21号)要求,现就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灾害性天气测得到、报得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得出、收得到、用得上。

(二) 切实加强已建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迁乡镇自动气象站、单雨量站,不得在观测站周围设置 障碍物或栽种高棵植物,以保证气象探测资料序列的连续性、代表性、准确性。确因实施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乡镇自动气象站的,乡镇政府应事先征得当 地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迁建部门承担。要加强农村预警大喇叭的看护,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年度在线率达到85%以上。

(三)明确农村气象设施管护责任。乡镇自动气象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由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由所在村气象信息员管理;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设备由各行政村气象信息员管理。

二、继续加大对农村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的投入

截至2013年底,辽阳地区已建成36个乡镇自动气象站、37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安装36块乡镇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和526部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共享水务部门自动站22个。由于数量大、分布广,对气象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大气象设施业务运行经费的投入,确保各类气象设施运转正常,信息传输通畅。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管理

(一)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及气象服务类信息;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农业技术、病虫防控、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御等服务信息以及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发布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

(二)发布责任

气象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编制与发布;其他单位的信息由本单位编制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并存档。

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其责任人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发布频次和时间

乡镇天气预报等信息每天发布2次;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在春耕生产、病虫害发生、气象灾害频繁时,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随时发布。大喇叭广播时间为上午8时以后、下午16时以后,除特殊情况外,晚上一般不播报。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每次连续广播2~3遍,时长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发布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通信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障信息发布安全,建立内部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确保依法发布各种信息内容。

四、加强督导考核

市政府将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在线率列入2014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气象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督导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率达到规定标准,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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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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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通知全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

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15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

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认真履行各级建设部门的职责。

建设部和各级建委(厅局)是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分工,建设部主要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和抗震加固项目的工程质量,还要对全国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行使行业监督职能。

三、切实加强管理。

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靠现有的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加大管理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依法管理,严格管理。

四、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对列入这次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特别重

申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严格禁止“三边”工程。

(二)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不准脱离客观实际抢工期,搞“献礼”、“报喜”工程。施工工期要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工期定额科学确定,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避免层层加码,任意缩短工期。

(三)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也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要严肃查处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四)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建设监理单位。严禁搞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更不允许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对于已开工的,要跟踪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凡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要依据《建筑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对于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于尚未动工兴建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签定的监理合同,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六)要依据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加大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进行抽查和核验。要严格把关,对出现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不及时改正和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工程完工之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五、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制度和具体责任人公示制度。要根据《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做到所有建设项目图纸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所有竣工图纸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整理移送当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明确的责任人制度,并且要在项目建设现场挂牌公示,强化责任,接受监督。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做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认真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当前要重点抓住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和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集中突破,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那些不服从管理,存在隐患的项目,应及时与计划、财政部门协商并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停止拨付和取消财政债券额度。

七、建设部各有关司局按照“三定方案”分工负责,恪尽职守,加强协作,紧密配合,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八、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建设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真正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建设部门的职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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