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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
雷电是常见的天气现象,也是危害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江苏地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地带,是雷暴多发地区。根据观测记录,2007年至2014年8年间,全省雷暴天数平均每年达到108天,平均每年发生较大雷灾441起,每年因雷灾造成的火灾或爆炸4起,雷击造成人员伤亡20人,雷电灾害已成为当前我省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自然灾害。江苏经济较发达,人口密度大,雷电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防雷安全工作。
二、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防雷安全工作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防雷安全规划及应急预案,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防御设施建设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生产状况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并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整个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二)落实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监部门负责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导,制定防雷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会同气象局进行防雷安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发现防雷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处理。气象部门负责建立雷电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及时预报和发布雷电灾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对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指导。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气象等部门负责对新建重大建设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及生命线工程等进行雷电灾害风险及防范审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所辖大型企业、行业防雷安全的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综合统筹防范雷电灾害,对建筑和公共事业的防雷安全进行监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向社会传播雷电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教学、办公场所和员工学生宿舍防雷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对学生开展雷电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旅游部门负责旅游防雷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旅游防雷应急救援工作。
(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雷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落实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责任。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或者承担安全评价、风险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业。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评估、报告、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其真实性、科学性。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部门。
其他涉及防雷安全的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安全和减灾工作。
三、开展防雷安全检查
各级气象和安监部门要制定防雷安全检查方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单位履行防雷安全责任,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全面自查工作,发现防雷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一)全面检查防雷事故易发单位和区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防雷安全自查方案,对防雷设施进行全面自查。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港口码头、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旅游景点、学校、车站、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和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设施,要进行重点检查。气象和安监部门要进行防雷安全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对于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下发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整改到位。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法规规定组织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消除防雷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大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对于安全意识淡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少数易燃易爆场所、商用建筑、居民住宅小区、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和边远地区等,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将国家防雷安全法规及相关文件、通知、整改意见等,按照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方式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到位的,送交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防雷安全隐患或重点问题,要逐一查实,研究解决。
(三)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气象部门要会同安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防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定期梳理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并抄送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发布其违法信息,有关征信机构可将其不法行为纳入诚信信息。
四、落实防雷安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是整个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雷灾是天灾、发生概率小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扎实做好防雷安全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安康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预警时段与密度。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完善防雷应急预案,针对雷电时常伴有大风暴雨等天气,重点防雷单位适时安排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在雷电高发时期,广播电视、通信等单位要及时传播雷电灾害防御信息,指导社会公众采取正确措施,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雷电灾害发生后,气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妥善高效处置雷电灾情。
(三)加大防雷安全和科普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积极向公众宣传防雷安全政策法规、防雷安全知识、防雷安全技能等,使防雷科普知识深入农村、学校、企业、社区、街道,提高全民防雷减灾与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2100433B
关于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意见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全县道路交通事故...
1)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lIf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玉的绝缘多股铜线。2)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室内怎样预防雷击 (1)电视机的室外天线在雷雨天要与电视机脱离,而与接地线连接。 (2)雷雨天气应关好门窗,防止球形雷进入室内造成危害。 (3)遇见雷雨天气时,尽量暂时不用电器,最好拔掉电源插头...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项目部: 冬季气候寒冷干燥, 雨雪天气增多, 容易引发各类安全事故, 为确保冬季建 筑施工安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安全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项目部要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高度重视冬季施工安 全工作,将“防火、防冻、防滑、防坍塌、防中毒”作为冬季建筑施工的重点工 作,强化对冬季施工安全工作的领导, 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冬季施 工的各项安全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项目部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做好操作前的安全技术 交底工作,组织好班组安全活动, 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 ,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 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突出重点,严格落实冬季施工安全
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1 长政 [2004]81 号 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 冬春季节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消防安全工作任务艰 巨。为严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扎实做好今冬明春 消防安全工作,推进“平安长街”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 体现,是建设“平安长街”的重要内容。各村、镇属企事业 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要认真分析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形势, 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 要进一步 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 2 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公发, 2004? 4号), 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 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村、 本单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京建发〔2016〕152号
现将市防火委办公室《关于强化社区应急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防安办字〔2016〕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定期组织居民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强化安全提示教育,切实提高社区居民自我防范意识。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单位要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要确保值班人员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急车通道情况排查,加大对应急车通道的管理和巡查力度,对占用、堵塞应急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指导和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单位做好应急车通道管理工作,对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市防火委办公室《关于强化社区应急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鄂建办[2011]2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执法检查、信息公开、诚信体系建设和优质工程评选等关键业务管理程序,并严格把关。尤其要将政府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等建设工程档案的归集纳入管理程序严格管理,为处置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供依据。
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端正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主动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和沟通,积极配合,依法抓好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完整、系统,安全归档。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rar(建办[2011]161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