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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2年05月17日。

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厅驻外建管处,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大力营造诚实信用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市【2010】128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进冀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且企业管辖权不属本省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

与本省签订共同建筑市场协议且被确定为对等互认的进冀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原则

进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享有本省企业同等权力,依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实施进冀备案管理;

(三)建立进冀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和奖惩;

(四)组织开展进冀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五)对进冀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外省驻冀队伍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进冀企业管理。

四、备案管理

进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告知性备案,即市场进入备案和项目备案,其中,项目备案包括投标备案、直接承包备案和分包备案。

(一)市场进入备案。

1、备案程序。省外企业在进冀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市场进入备案手续。

(1)开通系统。登陆“河北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人员填报申请,开通市场进入备案系统。

(2)上传信息。在系统中填写进冀企业工商注册、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许可等基础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材料受理。网上打印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携带相关原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受理和核对原件。

(4)备案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信用信息,三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5)同意的,颁发《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书》,并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名单。不同意的,网上告知不同意理由。

2、进冀企业取得《市场进入备案书》后,方可登录项目备案、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等信息系统操作。

3、属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外建管处辖区内的企业,由其直接在当地办理。具体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投标备案

进冀企业在投标前,应当以拟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

1、投标企业使用企业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上传法人项目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和管理技术人员、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诚信证明等相关附件材料,并网上打印后装订成册。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进冀企业投标备案书》,进冀企业方可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4、进冀企业中标的,中标结果在“河北建设网”和“河北建设工程网”上公示。中标公示无异议的,由河北省招投标和交易管理系统将中标企业业绩信息自动导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三)直接承包备案

进冀企业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后直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的,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承包备案。

1、承包企业使用企业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直接承包项目情况登记表》,录入承接工程任务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四)分包备案

进冀企业承揽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业务的,应当在正式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备案。

1、实施分包的企业使用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项目分包情况登记表》,录入分包企业、分包工程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五)备案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的情形:

1、网上备案信息不齐全的;

2、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和要求的;

3、不能提供相应原件的;

4、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5、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市场限制准入“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础信用信息变更。

进冀企业法人、名称、资质、地址等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场进入备案系统变更其相关信息。

(七)《进冀企业备案书》管理。

1、《进冀企业备案书》有效期一年。进冀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重新提交市场进入备案相关材料,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延期手续。

2、进冀业企业取得《进冀企业备案书》后,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要求其办理进入当地市场的备案手续。

3、《进冀企业备案书》载明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是审查企业承包资格或者投标资格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招标人非特殊原因,不应重复要求进冀企业提供相关原件。

五、动态管理

(一)进冀企业纳入本省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建筑实名制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和奖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冀企业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核查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劳务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录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发布。

(三)进冀企业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冀企业统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等动态情况。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对进冀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技术规范和劳动技能等培训,培训教育情况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六、罚则

进冀企业或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冀承揽任务。

(一)存在《河北省建设系统行为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行为的;

(二)不按本办法备案或者备案中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证明材料的;

(三)承诺进冀管理、技术人员不到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性上访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抄告进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附则

(一)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进冀建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133号)、《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冀建市[2009]8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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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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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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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文献

关于加强盐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盐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盐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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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关于加强盐城市外建筑业企业 信用管理的通知 根据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盐建建筑【 2014】35号文件《关 于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凡是盐城 市外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投标 时需提供《盐城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或盐 城市城乡建设局发放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盐城 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我市投标时需提供《盐城市市外园林 绿化企业进盐施工(养护)备案登记表》 。相关办理流程和 所需资料详见附件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盐建建筑 【2014】35 号 文件的内容,具体执行时间另行在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网上 通知。请各单位及时备案,并相互转告。 附件: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盐建建筑【 2014】35号文件 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9 浏览次数: 1244 来源: 字体大

建筑监管之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建筑监管之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建筑监管之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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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1页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地区: 编号: 有效期: 企业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信用评分: 发证单位: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注: 1、本省企业毋需填写“省外企业驻苏情况”一栏; 2、省外、港澳台及境外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财务状况按照在苏实际情况填写。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 注 册 号 资质证书 号 码 企业主项 资质等级及 经营范围 企业增项 资质等级及 经营范围 企业详细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网址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建立时间 法人代表 电话 / 手机 企业经理 电话 / 手机 技术负责人 电话 / 手机 驻宁 企业 注册 情况 驻 宁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及 邮 编 驻 宁 负责人 职 称 技 术 负责人 职 称 财 务 负责人 职 称 驻宁 企业 从业 人员 情况 上 年度从 业人员年 末人数 人 ;上 年 度从业 人 员平 均人数 人 ; 上年度有职称人员 人

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创新监管机制,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现就进冀企业市场进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场进入备案信息

(一)完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完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总部联络信息。将“在冀场所”和“进冀企业负责人”基础信息”合并为在冀基本信息,明确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信息。

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企业在冀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150平方米,其它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1年期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注明房主有效联系方式)及产权证书,或本企业自有产权证书。在冀办公场所设在居民楼内的,需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的意见。进冀企业应当在在冀办公场所配备固定办公电话和传真。

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应为长期在冀管理人员,配备河北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总公司任职文件(明确授权范围,且其取得的授权与其在冀建筑市场活动相适应)、职称证、近3个月内养老保险凭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从事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经验证明。

(二)增加进冀企业人员、在冀人员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进冀企业的在冀执业注册人员和施工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应为经备案的本企业人员,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冀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事施工、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工作。进冀企业在冀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设立文件或证明材料,备案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信息。进冀企业应在市场进入备案系统中如实填写相关基础信用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一)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进冀企业(包括共同建筑市场试点企业)统一纳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管理,重点对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法经营、劳务用工等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建立健全进冀企业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进冀企业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注册建造师在岗执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在岗履职、投标和分包等市场行为。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整改不到位的收回或提请省厅收回《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关闭其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项目备案系统。

(三)加强进冀企业人员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及时进行相关地方政策法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和统计报表系统应用等业务培训,帮助进冀企业熟悉建筑市场监管的具体要求。

三、规范市场进入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变更程序

(一)首次市场进入备案仍按冀建市[2012]21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省厅对首次市场进入备案的审查时间调整为10个工作日以内。列入市场限制进入名单的企业,仍愿在我省经营的,在整改后提出申请,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省相应的驻外建管处和问题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经省厅同意解除市场限制进入后,按首次市场进入程序备案。

省厅颁发《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后,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名称及相应资质、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及其他在冀人员备案信息。

为加强信用动态管理,不按该程序受理前两个年度曾持有《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的进冀企业提出的市场进入备案申请。备案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能提供有效原件、曾在河北省被列入市场限制进入名单且未经整改同意、曾在其他省(市、区)被列入市场限制进入名单且不能提供有效解除限制文件,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备案。

为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并与对口省(市、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相衔接,省厅及省驻外建管处(附件1)可以按照对等原则,调整市场进入备案要求。

(二)市场进入备案延期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在每年6月30日前和7月1日后取得《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的进冀企业,分别在下一年度的5月1日至31日和11月1日至30日,按照首次市场进入备案程序,向省厅审批窗口或省驻外建管处提交市场进入备案延期申请和相关材料,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延期手续。省驻外建管处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和该企业在注册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后,统一报省厅。2013年市场进入备案延期工作时间另行安排(详见附件2)。

省厅根据备案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监督检查、统计报表等动态信用信息,做出是否备案延期的审查决定。

同意的,在《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上加盖同意备案延期印章,延期1年,并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不同意的,网上告知不予备案延期理由。

为鼓励进冀企业在冀诚信合法经营,连续两个年度在冀没有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且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经常排名前30%的企业,获国家级或本省省级工程质量、文明工地奖,愿意继续在冀经营的,经申请可以同意延期备案两年。

(三)信用信息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有效期内调整备案证书所载内容的,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申请变更相关信息。企业在网上打印附件资料并装订成册,携带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原件,提交省厅审批窗口受理和核对原件。省厅核查变更材料的真实性和信用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0日内自行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维护信息。申请变更正在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需提供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监管部门变更的信息。

(四)企业申请补办《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应当提交在中国建设报或河北省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省厅申请补办。冀建市[2012]211号文件中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3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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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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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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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统计报表制度是建筑业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建筑业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分别实施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报表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和时限

全省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务于每月22日前,网上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上个月统计报表。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各级别建筑业企业)的本省企业务于每月8日前,网上向省厅上报上个月统计报表。(上报路径详见附件)

尚未向省厅报送2012年12月月报表和年报表的企业,务于2013年1月30日和2月20日前,分别报送2012年12月月报表和2012年年报表,逾期系统自动关闭。

最近,省厅正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电子化工作。今后,企业资质审批所需的有关数据将直接从企业日常统计报表中获取和核查,凡报表中不存在的数据,在企业资质审批时不予确认。

二、报送要求

各市要认真组织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做好督报、审核、汇总、数据分析和应用工作,全力提高企业上报率和报表质量。建筑施工企业应对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认真填报,注意报表计量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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