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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出让期届满,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可向政府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1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并更换土地权属证书。
1、符合规划
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3、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利用的要求
4、划拨方式供地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
依据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200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增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挂牌出让方式。11号令同时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称定向议标,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采取此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方式的特点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拍卖出让是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办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者(竞买人)。拍卖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它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招标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公开招标;二是采用邀请招标。中标者(受让人)不一定是标价最高的单位或个人。招标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让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方式不仅具有招标、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而且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和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您好。这些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
如何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分别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③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④集体土地不经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不得出让。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限期的特点。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由于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引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包括:
(1)划拨方式供地。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4、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5、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经农用地转用征收及合法收回的经营性用地,按以下程序供地:
(1)委托经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或事业性土地估价机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2)对公开出让的底价、保证金、公告媒体、出让金交付方式等进行集体会审;
(3)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要件:计划主管部门的项目意见;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意见,土地征用方案公告、征地协议书;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地价评估报告);
(4)对拟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进行实地踏勘;
(5)土地供应方案报批;
(6)发布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公告;
(7)接受咨询、审查报名资格;
(8)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
(10)领取批准手续。
第一、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相应的材料。
受理,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2)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3)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4)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5)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1)合同正文
1)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必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而受让方则可以是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
3)出让土地的用途、位置和面积;
4)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
6)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出让人的转让、出租、抵押条件;
7)违约处罚规定;
8)出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条件;
9)合同适用的法律;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1)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有效文体;
12)合同签署人的身份、签署时间、签署地点;
13)土地使用条件,即土地使用规则。
(2)合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内容有:用地单位、用地单位主管机关、土地位置、批准用地面积、建设性质、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用地批准文号、批准书有效期等。2100433B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认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 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 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360426201606010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3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第八条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