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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基层运管机构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时遇到的问题如何解决。

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贯彻实施工作,2016年2月2日,我部以交办运〔2016〕16号文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对1号部令的实施提出要求,针对1号部令实施以来反应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与现行相关部门规章的关系问题

涉及车辆技术管理的相关要求,统一在1号部令中予以规定;原《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行政管理的条款继续保留,调整涉及车辆技术管理的相关条款,并以新部令重新发布。目前,部已完成《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三项部门规章修正案,业已经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35、36号予以公布。

二、关于1号部令配套的相关技术标准问题

1号部令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满足新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和技术等级评定要求,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目前,与1号部令配套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 1045-2016)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16)两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并以2016年部第12号公告予以发布。各地要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1号部令和《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做好车辆技术管理,切实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三、其他具体执行问题

(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 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在系统投入运行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委托车籍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统投入运行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汽车维护与修理杂志社,部内各司局、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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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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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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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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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1KB

页数: 15页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讨论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 术状况良好,确实优化资源、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充分发挥运输车 辆的效能,降低运输成本,保证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以下简称客 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以 下简称危货专用车)。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保 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 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 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 采取现代化管 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21KB

页数: 7页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编 制: 单 位: 部 门: 审 核: XX 年 XX 月 XX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 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 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 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 (单 位或个人 )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 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 行车中

青海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8〕14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通知》要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和运行评价标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不再组织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我厅负责全省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实行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颁发标识证书。

(一)评价机构能力条件

评价机构除满足《通知》规定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和相关业绩,并且专家库各专业组至少由两名专家组成。

(二)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活动,应报我厅登记并经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我厅将逐步完善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三)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评价机构可承担我省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承担本单位或其母公司设计、咨询项目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地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应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和评价费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由我厅统一编号。

四、加强绿色建筑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信息、评价机构要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按季度报我厅(详见附件2),由我厅将适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冶小平 0971-614594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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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批前工作程序

(一)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四)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户。

(五)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关于征地报批材料要求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的,分批次报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土地的,按项目报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分批次报批方式的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一)和按项目报批方式的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的要求,认真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确保报批材料齐全、规范。

特别要规范以下材料:

(一)征地告知书。该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见附件三)。

(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该确认表应当载明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载明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见附件四)。

(三)征地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应当载明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载明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见附件五)。

(四)听证送达回执。《听证送达回执》应当载明受送达人、听证事项、送达方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见附件六)。

(五)征地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市、县政府作出,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1)征地基本情况,包括征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权属、地类、需安置的人口数量,征地前后被征地村人均耕地变化情况;(2)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包括年产值标准及其确定依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及其确定理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及其合法性、征地补偿费用总额;(3)安置途径的可行性,采取多种安置途径的,需要说明每种途径安置的人数及可行性;(4)实行社会保障情况,实行社会保障的要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保险的种类、保险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及办法等情况,不实行社会保障的要说明理由;(5)征地前期工作情况,包括征地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和听证的情况,依申请组织听证的要详细说明当事人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的不同意见及处理情况。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该认定表应当载明参保人数以及个人缴费数额、集体补助数额、政府补贴数额等。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认定意见(见附件七)。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按项目报批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草签文本)》,改为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见附件八)。

分批次报批的,一次只可申请一个批次用地,上一个批次未办结的不得申请下一个批次用地。按项目报批的,要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者分期报批,严禁拆分报批。转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地工作程序履行用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

三、关于征地批后工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和办法;(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认真落实《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市、县政府不得按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在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征地补偿费用不及时到位、社会保障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将暂停该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4〕47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7〕5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了告知、确认、听证等前期工作且征地批准权在省政府的,在2007年10月1日前可以继续按照冀国土资发〔2007〕5号文件的要求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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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分批次报批材料目录

(一)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征收土地方案

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6.征地告知书

7.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8.听证告知书

9.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0.征地情况的说明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2.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4.土地利用现状图

1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6.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二)分批次土地征收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征收土地方案

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4.征地告知书

5.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6.听证告知书

7.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8.征地情况的说明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1.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三)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5.用地告知书

6.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7.听证告知书

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9.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1.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附件二

按项目报批材料目录

(一)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征收土地方案

5.供地放案

6.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7.征地告知书

8.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9.听证告知书

10.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1.征地情况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3.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16.土地利用现状图

17.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9.建设用地申请表

20、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

2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22.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2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6.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7.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二)按项目土地征收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征收土地方案

3.供地方案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5.征地告知书

6.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7.听证告知书

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9.征地情况的说明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的)

13.土地利用现状图

14.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6.建设用地申请表

17.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8.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2.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3.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三)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供地放案

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6.用地告知书

7.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8.听证告知书

9.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13.土地利用现状图

14.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6.建设用地申请表

17.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

18.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9.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2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3.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4.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四)按项目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供地放案

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

9.建设用地申请表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1.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5.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16.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附件三

征地告知书

××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城市建设或者××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对土地位置予以描述)的土地,面积约××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特此告之。

××市或者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公开程序:经厅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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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晋市建建字[2010]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市直有关单位,外省、市建设类企业驻晋城办事机构,各建设类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环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程序和时限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资料要求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市建筑企业入市登记申请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电子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www.jcjg422.com/);        2、《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3、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属本省直属企业不提供);        4、入市建筑企业负责人和入市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技术负责人提供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证(并开具属本企业专职人员有效证明);        5、有效期内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6、申请表内注册项目班子人员:注册建造师证和B类考核证、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考核证、造价员的执业证和身份证(此表提供Excel电子文档一份);        7、驻市办公地址证明(无驻市办公地址企业需开具投标项目说明);        8、近2年内在晋城施工项目情况(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备案等资料)(新入晋城市企业不提供);        9、企业资料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胶装一册留存;        10、入市登记由企业所任命的晋城负责人携相关资料办理。        (二)、建设监理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市监理企业入市登记申请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电子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www.jcjg422.com/);        2、《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省外监理企业提供);        3、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属本省直属企业不提供);        4、入市监理企业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总监需提供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件(负责人开具属本监理企业专职人员有效证明),        5、有效期内的监理企业资格证书;        6、入市监理人员情况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员证和和身份证;        7、驻市办公地址证明(无驻市办公地址企业需开具投标项目说明);        8、近2年在晋城监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情况(新入市监理企业不提供);        9、企业资料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胶装一册留存;        10、入市登记由企业所任命的晋城负责人携相关资料办理。        (三)、招投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市代理机构入市登记申请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电子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www.jcjg422.com/);        2、《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外省、市招投标代理机构提供);        3、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属本省直属企业不提供);        4、入市代理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并开具属本代理企业专职人员证明),入市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和身份证;        5、有效期内的代理企业资格证书;        6、入市工程代理人员情况表: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有职称人员职称证和身份证(委托外企业工程代理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7、驻市办公地址证明(无驻市办公地址企业需开具投标项目说明);        8、近2年在晋城代理工程项目代理合同情况(新入市代理企业不提供)。        9、企业资料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胶装一册留存;        10、入市登记由企业所任命的晋城负责人携相关资料办理。         三、工作时限         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办理入市登记,实行集中受理、审批时间,每月10日-16日受理企业申请、17日-20日审批、公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表                (表格在下载专区电子表格里下载)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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