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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出借资格证书或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二)进入我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手册》,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专职人员。
(三)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应按成本收取,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价格。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向中标人或未中标的投标人收取任何服务费。
(四)投标保证金应依法按标准收取和返还。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向监督机构出具未中标投标人确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招标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向监督机构出具经中标人确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对于向投标人收取服务费、会议费等或者扣留投标保证金以及变相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的要从重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
(一)实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从事本项目招标代理人员,并如实记录在《河北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中。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3名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业人员,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二)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受理项目招投标招标登记备案时,可通过核验项目组人员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确认是否为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符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相关招标代理业务,应当由项目组成员出面。
招标代理项目组负责人不参加开标会议或从业人员在具体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存在挂靠、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机构应在《业务手册》上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省招标办。按出让资格或挂靠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
(三)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
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监督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凡不按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粗制滥造的招标文件、备案资料等相关文件,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一律不予备案;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对项目的代理质量进行评价,并将每个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时地记录到《业务手册》及信息管理系统。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严禁扩大、缩小工程量或降低、改变最高限价(拦标价)。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质量负责。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最高限价(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受委托中介机构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供详实的审核资料,对判定为超出正常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修正,并支付预算审核费用,同时由监管人员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手册》中。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招投标监督机构要认真核查委托代理合同是否合法规范,招标文件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允许招标人违法随意裁决的内容,检查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按规定保守秘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发现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其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或者造成既成事实的,应及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依法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管理,严格依法监督,大力查处招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2100433B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urd.gov.cn2006年11月22日 甲级资质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以前是国家建设部建筑市...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简介:吉林省天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08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法定代表人:李洪君成立时间:2003-03-12注册资本:100万工商注册号:2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鄢城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魅力,完善 城市功能,改善居住和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 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和创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确处理好“需求”与“供 给”的关系、“脸皮”与“肚皮”的关系、“法律”与“自 律”的关系、 “繁荣”与“市容”的关系,坚持“多方参与、 源头治理、依法管理、综合实施、科学高效”的原则,创新 “亲民、为民、便民、护民”的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突破体 制机制障碍,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完善 城市功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全力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优 良、服务优质、管理精细的宜居、宜业、创新城市。 二、总体目标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重心下移、责权一致和讲 求实效的原则,明确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
发改能源 [2010]709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安全监管局、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 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 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给人民生命财产 造成重大损失,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 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 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 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 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领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供热采暖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城镇供热服务水平,确保2018-2019年采暖季群众温暖过冬。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城(2018)308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供热事关千家万户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清洁取暖工作更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供热采暖工作,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供热釆暖和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从讲政治、保民生、重环保、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汲取白银市靖远县居民供暖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我市部分县区供暖质量不高的深刻教训,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查找存在问题、立足于尽快解决问题、立足于妥善回应群众诉求,保障供热采暖和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
各县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城(2017)4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供热工程专项规划,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促使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面积进一步提高。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对各县区所列重点供热改造项目,要倒排工期,建立台账,靠实责任,确保在供热季来临前完成改造,确保年内按时保质保量供热。
三、紧盯环保目标要求,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对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并网拆除、清洁能源改造和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完成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4万户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安定区要加快推进热源厂扫尾工程建设,全面加快B、C、D三个热源厂的建设扫尾工程,B区于7月底前完成引风、鼓风设备的基础加固和烟囱加高;C区加快建设第3台锅炉和热源厂脱硫、脱硝及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烟囱接入,务必于8月底完成环保验收;D区热源厂于9月底全面完成1台80蒸吨锅炉的安装和启动运行,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全面淘汰市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和实施1.2万户清洁能源改造。陇西、临洮、通渭、渭源、漳县、岷县要加快现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务必于9月底全部完成任务。岷县要加快城区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度,确保10月底按期供暖。
四、开展供热设施运行评估,确保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各县区要以冬季供热设施、管网运行安全稳定为主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城市供热设备、管网一个采暖季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设施、管网进行检查排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建立台账。按照“冬病夏治”的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网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维修改造要严格在非采暖季落实,必须在采暖季之前确保维护维修到位,确保在2018-2019年采暖季前整改到位。
五、有序实施“煤改气”,确保今冬明春供热连续平稳
各县区要结合各自资源禀赋,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清洁取暖和供热保障各项工作。推进“煤改气”必须严格坚持“以气定改”的原则,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统筹考虑总量和高峰期双重因素,合理确定“煤改气”规模,优先保证2017年结转的“煤改气”用户,再发展新增“煤改气”工程。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所有“煤改气”项目,要根据具有法律约东的供气协议制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务必做到“先合同、后改造”。科学筹划工期,“煤改气”改造必须在非采暖季加快实施,改造到位并稳定供气前,继续保持原有取暖方式不受影响,进入冬季采暖后要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任务,不得因任何原因发生大面积停供、断供情况,保障城镇供热万无一失,安全、持续、不间断供热。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99号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0〕99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已有各类水库3700多座,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违规修建水库,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
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一旦失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哪一级政府建设、管理的水库,由哪一级政府对其安全负责;各级水利、电力、建设、旅游、司法、林业等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业主,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责。
仍由乡(镇)管理的中型水库,一律划转县水利部门管理。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其安全由乡(镇)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责。
水库防洪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当地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明确抢险责任人,并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三、强化对水库管理的行业监督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
凡我省范围内已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所有水库,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都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不论是哪个部门建设的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要建造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
(三)对各类水库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控制运行计划,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在建水库工程的年度度汛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应抄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四、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素质的提高,逐步使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各地要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水库的发电、供水等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解决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的不足。对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
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水库病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警惕水库病险问题,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要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要及时处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报水库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不安全水库一律不能蓄水,没有加固好的病害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经论证后应予降级使用或报废。水库降级使用和报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