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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为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监测预警体系建设,2011年5月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的通知》(工信部节〔201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重点监测企业的支持下,监测系统已上线试运行,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还存在各地填报进度不一致、数据不够完整等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全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工作,以此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抓紧抓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做好本地区监测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支持全国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及日常信息填报组织工作。

二、抓紧完成监测系统应用培训。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服务(监察)中心要加强对重点监测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尚未组织集中培训的,应在2012年2月15日前组织完成对本地区重点监测企业的集中培训,确保填报人员了解监测系统报表及指标体系,掌握操作方法和报送要求,切实承担起数据填报工作。集中培训的技术支撑工作,可联系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单位。

三、按进度要求填报企业数据。根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监测企业名单建议,结合各地产业结构特点、用能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分布和监测工作情况,我部统筹核定了各地区纳入监测的节能与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重点监测企业做好基础信息的初始化录入,切实按照《通知》提出的进度和频次要求开展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信息的填报工作,加强对企业报送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当前要特别做好2011年度数据填报,同时抓紧补充填报基准期(2010年1-12月)数据,上述数据应于2012年1月22日前完成填报。自2012年起,我部将通过简报等形式,通报各地监测数据填报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监测体系建设。已建立信息化监测系统的地区,要组织技术支撑单位研究将地方已建系统与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进行对接的可行性及具体实施方案,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填报。未建立区域性监测系统的地区,要研究在监测系统基础上组建本地区节能减排信息监测平台的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在线监测试点。

五、加强节能减排形势监测分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测系统,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动态监测分析,按月将本地区节能减排形势报送我部。同时,根据监测及产业发展情况,要适时提出重点监测企业名单调整方案,不断提高监测企业典型性和代表性。

六、加强对重点监测企业的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监测企业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节能减排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对重点监测企业能源管控中心、清洁生产示范、节能减排信息化技术应用等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七、进一步加强监测工作联系。各地要及时研究监测系统建设及数据填报等工作中的问题,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以便跟踪完善方案,重大问题及时报部。我部将组织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小组进一步加强与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监测企业沟通协调,实施技术支持专人负责制(联系方式见附件2),加强监测系统应用指导。

附件:1.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监测企业填报情况(分发地方)

2.工业节能减排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相关联系信息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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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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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节能减排信息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把握分析节能减排形势、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监测预警体系建设,2011年5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的通知》(工信部节〔201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重点监测企业的支持下,监测系统已上线试运行,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还存在各地填报进度不一致、数据不够完整等问题。为加快推进监测系统建设,按照全国工业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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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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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献

工信部:加强建设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 工信部:加强建设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

工信部:加强建设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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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信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要积极支持重点监测企业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

工信部加强建设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 工信部加强建设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

工信部加强建设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

格式:pdf

大小:89KB

页数: 未知

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信部3月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要积极支持重点监测企业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任务,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质监部门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各单位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实际出发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为全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目标的实现做出质监部门的应有贡献。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一是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建设。针对我省产业发展特点,加强节能减排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标准,在重点行业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制定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标准及流通企业节能、节水、节约包装材料等标准。组织完成69项节能减排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是加大节能减排标准的实施力度。严把企业标准备案审查关,对企业制定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产品的标准,不予受理备案。对企业标准中涉及原材料、能源、资源消耗的指标从严掌握,降低消耗指数。抓好节能、节水、节材、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废旧产品利用和清洁生产等领域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节能减排标准的实施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减排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深化以数据应用为重点的能源计量工作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技术规范》,完成对“双百”及新老“双三十”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查。

二是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通过努力,争取全省90%以上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管理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依据《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ISO10012)国际标准,完成50家重点用能单位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继续在中小企业开展计量合格确认工作。切实发挥计量器具配备和计量数据应用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是加快推进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以省计量院为依托,加大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力度,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力争完成100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联网监测;开展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效测试、用能产品能效评价和能源计量评价,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能平衡测试等工作,积极探索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有效途径,向社会提供能源计量技术服务,为有效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供准确数据支持。

四是依据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检测规则,对能效标识产品开展计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能效标识无标、虚标、标识不规范等行为,提高能效标识制度的有效性。继续组织开展月饼等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治理商品过度包装计量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在用热量表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为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三、加强节能减排相关认证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高能源管理的实效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和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和帮助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二是积极推行节能、节水、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认证。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发高效节能产品和可再生资源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效促进绿色消费。督促相关部门在采购中优先选用节能节水产品,引导消费领域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产品。

四、深入推进特种设备节能工作,进一步强化锅炉节能

一是以工业锅炉和换热压力容器为工作重点,在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强化节能监管,全面落实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节能审查、能效测试不合格或未进行节能审查及能效测试的锅炉禁止生产,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型号的锅炉产品,促进特种设备本质节能。

二是加强对锅炉产品的节能质量监管,大力推进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落实锅炉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锅炉使用单位加大节能投入,采用节能新技术。重点加强对测试结果不合格锅炉使用单位的督促帮助,推动锅炉节能改造,提高锅炉安全节能管理水平。同时,加强锅炉水处理监督工作,争取全省新增水处理达标锅炉5000台。

三是推广节能新技术,推动锅炉节能改造,提高锅炉安全节能管理水平。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选取节能潜力较大的钢铁、电力、石油、石化等高耗能特种设备集中使用的行业,积极推广余热回收、冷凝水回收、煤气化、真空热管等技术的应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推广集中供热。

五、加强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监管和执法检查

一是开展节能减排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加大能源、终端用能和节能环保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和频次,扩大产品覆盖面,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不符合节能环保相关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及时公布企业和产品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能效标识产品、节能建材产品、高耗能产品、日用家电产品、过度包装商品等重点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效标识等扰乱节能产品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节能产品市场秩序规范。开展打击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高能耗“地条钢”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打击取缔“土炼油”违法行为,配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加强对小型、低效炼油厂产品质量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有关节能减排产品的行为,依法严惩违反国家节约能源相关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

六、强化生产许可,严把源头节能减排关

一是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审查。严格审核新申请许可证的钢铁、水泥、电石企业,对未经国家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和未经国家产业政策部门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新申请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受理企业申请。严格换证企业条件。对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企业,按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从严审核,从严把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文件精神的,坚决不发生产许可证。

二是强化对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严监管。跟踪工信部公告的须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组织对获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电石企业进行逐一清理。对存在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且企业未及时按规定淘汰的,及时提出撤销许可建议,对已过期并且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的,及时收回生产许可证。通过抽查、巡查、年度审查等措施,监督获证企业持续保证生产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七、加大系统内部节能力度,带头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关节能条例》的要求,加强系统内部建筑节能、行政后勤节能、车辆节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工作。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建立节能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能耗计量、统计、监测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将节能减排工作量化、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之中,在水、电、油、气、办公用品等各个方面厉行节约。积极推行“绿色办公、低碳生活”,把勤俭节约作为质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反对奢侈浪费,倡导以俭养德,注重作风养成。按照《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以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都要把节能减排工作列入当前质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合力抓。各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领导作用。要对照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任务,认真梳理,注重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圆满完成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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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第1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

(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

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

(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我厅不再组织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发证工作,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也不再作为监理招投标加分依据。已取得《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在注册(岗位)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从事相应监理工作,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进行延期。

三、强化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管。一是要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委托监理或进行场外交易,未按要求进行监理招投标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二是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是加强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执行情况和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整改通知单签发及整改结果复查等文件是否齐备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监理企业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一是要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要将资质日常动态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对企业注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企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二是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要运用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作出客观真实地评价。三是要探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的导向作用,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四、推动监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

资质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要素。监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对企业资质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按照资质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才储备、业绩积累,逐步拓展资质范围,提升资质等级。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资质管理作为行业资源整合和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主动帮扶、靠前指导、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优化本地监理行业资质结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提升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打破固有思维,改变原有同质化、低水平、单一的监理服务,积极向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拓展,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逐步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政策,积极推动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引导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市场。

五、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作用

监理企业应当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本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并进行分析、比对,明确自身定位、查找问题,优化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本地区工程监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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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简介

2007年5月23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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