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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
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住宅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住宅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水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工作内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强化质量责任制,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加强对钻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住宅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要依法设计、精心设计,坚持以人为本,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住宅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严禁采用未按规定审定的可能影响住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和材料;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住宅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因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住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有关专业机构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要加强检测工程的质量监控,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并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质量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制度
(七)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要健全关键岗位个人注册执业签章制度,严禁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租、出借、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八)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住宅工程要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严禁围标、串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要完善评标方法和标准,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对存在围标、串标的企业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九)加强合同管理。住宅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各类合同都应有明确的承包范围、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违反合同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妥善解决,维护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对因合同争议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损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作业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地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依法审查住宅工程用地、规划、设计等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于不按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要先行将勘察文件报审,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对住宅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环保以及厨房、卫生间等关键场所的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凡出据虚假审查合格书或未尽审查职责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加强总承包责任管理。住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要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严禁总承包单位将承接工程转包或将其主体工程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要认真落实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所承接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住宅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保证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质量。对违反国家有关节能规定,降低建设节能标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加强工期和造价管理。合理工期和造价是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建设单位要从保证住宅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出发,科学确定住宅工程合理工期以及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各阶段的合理时间;要在住宅工程合同中明确合理工期要求,并严格约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不顾客观规律随意调整工期。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不得任意降低住宅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要求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坚持质量第一,严禁恶意压价竞争。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降低工程造价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住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建设单位要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事先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定期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切实保证住宅工程建设及原有地下管线、地下建筑和周边建筑、构筑物的质量安全。设计单位要加强住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要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不断优化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对于因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现场组织管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六)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住宅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有关验收文件报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工程项目,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有条件的地区,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积极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若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法定检测不符合验收质量标准或全装修住房的装饰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赔。
(十七)加强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在保修期内,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对因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保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要逐步推进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在住宅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质量保险,为用户在工程竣工一定时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提供保险。
(十八)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工作。各地要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建设单位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住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九)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住宅工程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决策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文件资料及竣工图,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档案的登记、验收、保管和保护工作。对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以及在档案管理中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抢险组织,充分考虑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施工单位要根据住宅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监理单位要审查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住宅工程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应急救援管理,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强化工程质量负责制
落实住宅工程质量责任
(二十一)强化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的主要质量责任主体,要依法对所建设的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所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住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对政府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组织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二)强化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接的住宅工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住宅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三)强化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住宅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住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二十五)加强政府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对住宅工程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要严格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法能力,保障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实施统建的,要参照本文件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
(二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住宅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建立质量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的相关信息,切实发挥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在社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不能及时处理有关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充分认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要把强化质量责任,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摆在重要位置。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发生住宅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程序,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各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将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位,真正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四日
相对质量管理,得找一个懂得人去管理,他知道哪些地方会出现问题,质量是一个工程的根本,没有质量保障其他都是空谈。
是的,总承包就是施工单位总承包者。 项目管理总过程包括所有。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 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是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最终的实施阶段,是形成工程产品的最后一步,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建市[2010]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10/05/04 实施日期: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建市 [2010]68 号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住宅工程设计工作,规范住宅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行为,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确保住宅设计质量和建设品质,不断满足人们对住房的需求,现就加强住宅设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规划设计方案,凡是规划主管部门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实施(2012年8月1日)后批准的,建设(包括房产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建设和设计中要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保证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城镇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层数在12层及12层以上的,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且其中一台要可以容纳担架,其轿厢深度不得小于1.8米。
三、设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住宅设计的内部审查,健全和完善内部审核制度,严把住宅设计质量,不得违反标准规范的规定,杜绝不合格的设计产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要严格审查《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各项强制性条文落实情况,违反强制性条文以及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设计标准的,要督促整改落实,拒不整改或不按规范落实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执行有关设计规定、标准和规范情况的监督。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工程设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设计规范的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严格程序把关,对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2年10月19日 2100433B
建质[2009]2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各地的质量状况还不平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各地要通过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要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二)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监管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一般水平的住宅工程,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
(二)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将结构安全、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设计和厨房、卫生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行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榴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力量,针对本地区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研究制定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技术规程,积极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要结合创建“精品住宅工程”的活动,制定地方或企业的质量创优评审技术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大力推广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经验,及时淘汰住宅工程建设中的落后产品、施工机具和工艺。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证的试点工作,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评估中介机构。当用户与开发企业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评估和工程质量保险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仲裁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