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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二、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一)严控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本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规划目标范围内,并适度留出发展空间。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开发时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期评估和适时修编,努力实现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零增长”。
(二)巩固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落实基本生态网络规划,形成以基本农田保护区为基底的生态管控核心区,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与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双线保护”。鼓励区县通过建设用地减量化、土地整治、生态用地修复、自然景观护理、配套设施完善等措施,建设具有农业生产、生态保育、休闲游憩等综合功能的郊野公园。
三、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一)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稳中有降、逐年递减的办法。
(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集中建设区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计划等。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集中建设区外减量化规模关联力度,将区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解量与现状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和减量化等工作相关联。加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调控力度,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有效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四、有序推进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利用
(一)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强化“建设用地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网络控制线”四线管控。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布局。促进规划工业区块(即“104区块”)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推进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5区域”)加快转型,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编制实施郊野单元规划,推动集中建设区外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8区域”)减量化,重点实施生态修复和整理复垦。
(二)促进存量工业用地调整升级。研究制定存量工业用地结构转型专项规划,明确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的区域、规模、结构和功能布局。按照“提质增效、分类处置”的原则,允许采取升级改造、结构调整、用途调整等多种形式进行二次开发。建立区县政府主导、以原土地权利人为主体的转型开发机制,推动成片区域整体转型。原土地权利人分散的,可建立区县政府主导、原土地权利人参与的联合开发体。经区县政府批准,支持单一主体或联合开发体,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的要求,采用存量补地价方式,并按照规划实施存量工业用地的整体转型。积极探索零星存量工业用地的多渠道转型开发模式。
(三)开展中心城城市更新。探索存量商业、服务业等功能性项目升级改造路径,提升中心城服务功能。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用途变更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地区功能和布局等条件的,运用经济和税收手段进行调节,可以按照实际用途使用。
(四)支持多渠道实施“城中村”改造。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地区环境面貌。在承担公共性、公益性义务的前提下以及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和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引入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改造,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
(五)创新土地收储机制。统筹考虑土地区位、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原土地用途及使用权获取方式和使用条件、规划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等多种因素,创新土地收储管理,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
五、切实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一)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年期为20年,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采取有偿协议方式,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让年期可为20~50年。
(二)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项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全过程动态管理,将项目建设、运行质量与综合效益等相关要素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通过土地核验、定期评估、诚信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资源配置方式。重点地区实行“带规划设计方案、带功能运行要求、带基础设施条件”出让,采取组合出让方式,合理确定竞得人。健全以“基准地价、区段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国有建设用地价格成果体系和更新机制,为土地精细化管理提供基础保障。建立工业用地和商办用地合理地价调节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和社会公共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缩小划拨供地范围。
进一步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一级市场,逐步建立统一的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的二级市场。以具体项目获取土地的工业、研发总部、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需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土地房屋整体转让、分割转让和涉地股权转让。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经批准的工业、研发总部类等项目,土地转让和再次开发均纳入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闭环管理。
(四)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国土资源部的监督指导下,整合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逐步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五)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提升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水平,建设美丽乡村。稳步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完善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形成兼顾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和公共利益平衡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和养老设施试点。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住房需求。
(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空间保育区域的空间发展权补偿机制,依据实际征收或保育区域土地面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相应建设用地发展空间。研究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安排留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七)加大违法用地和闲置土地整治力度。根据规划和产业条件,采取拆除复垦、土地收储、完善手续等方式,分类处置历史违法用地。其中,将手续完善类的纳入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完善低效用地认定、处置办法和工作机制,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落实部门责任,并实施部门问责。平稳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考核,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开展批而未用、低效闲置和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强土地集约复合利用
(一)建立紧凑型、节约型用地标准体系。优化调整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标准,构建覆盖城乡、各类产(行)业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使用标准体系。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2,特殊行业用地不得低于0.8,鼓励工业区块集中设置绿地,工业项目用地内绿化率不得高于15%。研究制定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和定期更新机制。
(二)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全面实行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轨道交通场站、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大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综合开发利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内,探索工业、商业、办公等综合用地复合开发的土地政策。
(三)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动态调整各类产业目录,制订重点支持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和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制订投入产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就业等项目基本准入标准,制订试行差别化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政策,并纳入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
七、全面落实考核评价机制
(一)加强配套政策机制的研究与制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落实考核监管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土地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资源共享、分工协作、合理推进的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投资、产业、规划土地、房屋管理、工商、财税、统计、人口、环境等部门统一在城市空间地理信息平台上共享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土地利用信用数据库,为开展土地利用绩效评价,实施土地利用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水平,加强宏观分析与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大资源消耗等指标权重,将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列入区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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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其中,重点提出对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对存量用地要注重盘活利用。
《规定》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调除军事、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城乡规划”;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用地政策,鼓励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将第二款修改为:“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主用途并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删去第三款;
(六)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宏观产业政策和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需求等,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纳入出让合同”;
(十)在第二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相挂钩,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和处置不力的地区,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
“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制定。对于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项目,可以制定专项用地政策”;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对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灾害损毁土地等进行整理复垦,优化土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二)删去第三十条;
(十三)删去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十四)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结果相挂钩政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达要求的,压缩、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三)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到国土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按程序进行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类项目和不达条件的限制类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绿色转型项目用地需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三、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完善和提高商贸、住宅用地标准。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尽量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2.合理控制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超过5米)一般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太原市中心城区70米、各县(市)城区55米、各小城镇40米。城市休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太原市中心城区5公顷、各县(市)城区2公顷、各小城镇1公顷。
3.加强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研究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加快地下交通发展和地下空间公共利用进程,以地下交通为依托,促进地下空间商业化开发利用。采用综合管沟节地方式,把地铁、高压走廊、城市输水和燃气主干道等基础设施整合起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对大型绿地以及大型体育、文化、休闲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综合设置地下商业、娱乐、民防、物资存储等功能。
研究出台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置办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推行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对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经营性活动,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积极落实优惠政策,按同一地块地面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20%收取有偿使用费,确定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4.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70%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投入。按城市规划要求,对城区内工业企业有计划搬迁。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全力提高产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目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基础上提高20%,各大园区要改“招商”为“选商”,新建项目投资强度高新区、经济区一般不得低于35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400万元/亩),不锈产业园区、清徐开发区一般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太原工业园(民营园区)一般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其他产业集聚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一般控制在1.0以上,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坚持产业集中集群发展。按照实施“大企业引领、大项目带动、大园区承载”战略和“三个一流产业集群”、“四个中心”建设要求,重新审视或规划开发区(园区)空间布局,调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各园区产业特点确定合理的路网密度和宽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坚持“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资源向园区集中、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原则,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开发区(园区)或城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在此之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区(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发展。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3.加强开发区或集聚区土地用途管制。各开发区或集聚区内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并由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现区域性社会资源共享。严禁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依法收回。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和宾馆、招待所、酒店等商业性设施。
4.创新工业项目用地模式。鼓励开发区(集聚区)建设标准厂房和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期限分期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国土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认真拟定工业用途出让地块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5.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全面推进各类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循环化发展,鼓励各类产业在现有基础上延伸产业链,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有效提高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点用地限额标准。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点式住宅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大于25%;新村点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建造多层农村公寓房的,层数应不低于5层、容积率不低于1.2。
2.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县(市、区)政府为组织主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鼓励农村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集中建设居民小区或公寓式住宅区,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和人口迁徙造成的“空心村”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3.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积极探索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建立、培育、规范集体土地交易市场,推进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建设用地在集体内部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四)全面提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节约集约水平
1.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有序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巩固农业生产基础。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稳定耕地面积,有效提高地力。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农民坚持耕种,减少农田摞荒现象。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社会造地产业发展,鼓励用地单位、造地公司、其他法人或个人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确定的区域和地块,积极参与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特别是补充耕地。
2.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可降低市场准入标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同时按照该地块及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提高区域土地利用率。
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盘活转而未征、未供的存量建设用地
对1年以上转而未征的土地,及时对可调整使用的地块编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依程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位置调整。对1年以上征而未供的土地,依据城市规划用途,尽快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对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及时调整用地项目。建立和实行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批准1-3年以上的征地率应分别达到80%、95%和100%,供应率应分别达到70%、90%和100%。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压缩本区域或本行业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认定闲置土地。土地闲置1年以下的,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闲置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除外)。计征闲置费的同时,采用“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购、收回后重新出让)、储备、复耕退地”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者如无力继续开发建设,经申请批准退地后,不再征收闲置费,并给予相应补偿。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特殊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开发使用的,除缴纳土地闲置费外,应补交增值地价。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处置方案或不交还土地的用地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
(三)积极试行建设项目用地退地机制
尚未构成闲置、用地单位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需变现的项目土地,可准予退地给予补偿,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按即时重置价格补偿。可单独开发利用的用地单位内部空闲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协商要求用地单位退出,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即时划拨土地权益价格补偿)。因城市规划调整,应终止项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工业项目用地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开发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为第一收购人,10年内的按原出让价补偿,10年后的按即时土地评估价补偿,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补偿。
(四)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整合利用
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政策,落实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积极开展矿业用地改革,在产权明晰、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对采煤沉陷区、废弃和低效利用工矿地等进行整合利用,实施异地增减置换,推进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优化。
五、强化批后监管,完善考核机制
(一)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金融部门。
(二)健全年度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
每年年底按区域、行业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本年度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经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经济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压缩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情况严重的,实施问责,暂停用地审批。
六、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部门配合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抓好节地挖潜工作,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切实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
)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经信、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节约集约用地领导组,作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决策机构,组织指导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相关审批监管职责,积极参与批后监管工作。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目标。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项目相关审批监管,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实行一票否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