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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通知》指出,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关键举措,是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
《通知》明确了四项重要改革措施:一是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 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二是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三是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有序推动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对暂未从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四是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保持现行销售电价水平不变。
《通知》要求,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落地。一是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二是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出台尖峰电价机制,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三是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对市场交易电价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四是加强煤电市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指导发电企业特别是煤电联营企业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 2100433B
《通知》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水电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
目前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与电价补贴按照并网投运时间有四种情况:【情况一】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投运的上网电价为0.453元/千瓦时(含税);国家补贴标准为:0.42千瓦时(含税)...
上网电价当然含税,不过不是所得税,是增值税。。。。电网以1元的价格从发电企业购买光伏电力,其中只有0.8547元是发电企业的,剩下的钱是国家的增值税,发电企业代为收取,每年还是要交给国家的。
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 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6]7 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风电价格管理 (一)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 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 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 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 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跨省区 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执行。 (二)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今后将根据建设进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 行制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 试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6]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风电价格管理 (一)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 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 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 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跨省区边 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执 行。 (二
为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电价改革在坚持市场化方向上迈出了新的关键一步。
“燃煤发电是保障我国电力供应的主力电源,平稳有序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是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与此同时,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已具备坚实基础和有利条件,应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
“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基于成本因素确定,难以及时、准确地反映电力供求关系变化,难以反映燃煤发电成本变化,难以继续发挥其‘定价之锚’作用。”该负责人表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因价格缺乏弹性且自身形成机制不完善,客观上不利于水电、核电、燃气发电等上网电价及跨省跨区送电价格的合理形成,现行价格机制总体上已难以继续形成有效的价格信号,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
基于上述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5项重点改革措施:一是将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 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二是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中,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 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三是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四是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五是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当前,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已具备坚实的基础。”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张粒子表示,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已实现全覆盖,经营性发用电计划也全面放开,“准许成本 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基本建立。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杨娟表示,“基准价 上下浮动”价格机制使煤电市场主体具备了自主定价的空间,进而使煤电价格能有效反映电煤价格、电力需求等供求因素变化,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理顺电力与其上下游产业的关系,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发展。
改革实施后,会给用户用电成本带来什么影响?该负责人表示,用户用电成本将呈现“三不变一降低”,即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不变,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价水平不变,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价水平不变,采用“基准价 上下浮动”方式参与市场的用户电价水平有所降低。 2100433B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必要性
2004年以来,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及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并成为上网侧电价形成的重要基准,对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不同类型上网电价合理形成、优化电力行业投资、引导电力企业效率改善、推动电力上下游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放开,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突出表现为不能有效反映电力市场供求变化、电力企业成本变化,不利于电力上下游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当前,输配电价改革已经实现全覆盖,“准许成本 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基本建立;各地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约50%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电价已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现货市场已开始建立;全国电力供需相对宽松、燃煤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低于正常水平,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已具备坚实基础和有利条件,应抓住机遇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设计,分步推进。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既要强化顶层设计,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又要分步实施,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坚持统筹谋划,有效衔接。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统筹谋划好核电、水电、燃气发电、新能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用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措施有效衔接。
坚持协同推进,保障供应。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强化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协同深化电量、电价市场化改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坚持强化监管,规范有序。按照放管并重的要求,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健全市场规范、交易原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制度,确保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
三、改革举措
(一)为稳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目标,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 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
(二)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 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三)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四)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五)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四、配套改革
(一)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各地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二)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等,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
(三)相应明确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基准价 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基准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仍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完全放开由市场形成的,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四)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以2018年为基数,综合考虑电量增长等因素,在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以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
(五)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以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燃煤机组利用小时严重偏低的省份,可建立容量补偿机制,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五、实施安排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开展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暂不浮动,按基准价(即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现货市场实际运行的地方,可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二)实施“基准价 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省份,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况对2020年后的浮动方式进行调控。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动态跟踪实施情况,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进展,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居民、农业等电力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
(二)规范政府行为。各地要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对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三)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充分依托各地现有电力交易市场,积极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依托市场信用体系,构建市场主体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四)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定期监测燃煤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五)加强政策解读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政策,加强舆情监测预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应急预案,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艰巨性,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精心细化改革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0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发布《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2分钱;全国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1.8分钱,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通知称,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2分钱。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除适当疏导部分地区天然气发电价格以及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突出结构性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外,主要用于下调工商业用电价格。
通知指出,全国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1.8分钱。全面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江西、贵州和新疆实行商业用电和普通工业用电同价。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适当减少电力用户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优惠价差较大的地方,分两步到位,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电价优惠。
通知强调,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甄别并及时公布企业名单,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抓好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规范煤炭建设和生产秩序。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年度订货合同,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