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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2100433B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39号
【发布日期】2010-01-26
【生效日期】2010-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费用表中的税金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施工单位计取向建设单位计取,由施工单位代缴。 企业所得税是施工单位自己应缴纳的税
贵州 建筑 企业的利润率 在1%-5% 综合费率 达到7-9% 这是 专家论文中说的 所以 已经是微利企业 肯定 不会按总造价的 0.5或1%缴纳 因为 企业 所得税是 一大项税 应该按 利...
即按企业纯利润的比例上缴的国家税法规定的税金。不包括3.41%。3.41%是营业税。 不包括在企业管理费内。 所得税不在工程费用内。 只能另外计取,不能合在造价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对规制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某一系统、某一特定群体乃至企业分支机构间不特定相对人的税政和征管问题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5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处室发文的文件目录》(附件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凡是未列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目录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2.凡是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其效力以原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3.凡是以内设机构名义主办的文件一律作废。
4.凡是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
5.《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142号),其依据“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现公告修正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其他内容不变。
6.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县市区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168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200号)两份文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现予修正。
特此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1184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已纳入住建部网上审批试点省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二、实施时间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15〕1184号”通知要求,2016年04月20日起,建筑业企业申请上述资质,由申请人在网上提出资质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不再提供纸质附件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应“资质申报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和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文档。
(二)申请人可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申请人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成功上传申请材料后,持资质申报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到系统提交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原件。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企业申请报部核准的资质,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初审、公示和公告,只需核对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若原件核验无误、材料齐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报部手续。
(四)企业向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如原件核验无误、材料齐全,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即在系统里加盖“原件已核验”电子印章,点击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再由企业持资质申报申请表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办理报部手续,住建厅不再核验原件。
四、几点要求
(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培训;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实施,对企业的政策宣传,上报数据的核实。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开展建筑业企业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将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于2016年04月2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三)各企业应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类企业网上申报企业业绩的通知[川建审发〔2015〕39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上报近五年竣工工程业绩,为网上申报审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联系人:王维疆、黄艳
电 话:028-86919522、86911482
电子邮箱:287931604@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7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年份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清理意见
1 199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4]33号 失效
2 1994 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税发[1994]41号 失效
3 1994 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免税农产品具体范围的通知 鄂税发[1994]64号 失效
4 1994 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税发[1994]85号 失效
5 1994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通知的通知 鄂税发[1994]88号 失效
6 1994 省税务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4]157号 失效
7 1994 关于企业所得税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4]162号 失效
8 1994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鄂税发[1994]165号 失效
9 1994 关于发售人行印制的专用发票的通知 鄂税发[1994]190号 失效
10 1994 关于省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4]198号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