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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建材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建材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0年08月20日。 

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建材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建材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9厅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质监发[2010]74号)要求,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省建材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民用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筑用钢材、水泥制品、建筑扣件、外墙外保温材料、电线电缆、防水材料、建筑陶瓷、卫生洁具等大宗建材产品,人造板、油漆涂料等装饰、装修材料重点产品。

二、检查内容

(一)查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制度落实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尽快申报。对经督促仍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备案的,应视情况暂停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

(二)查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对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建材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抽样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单位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三)查验已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有无用于建设工程情况。目前,省厅已印发5批《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目录》和1批《河北省公共场所限制使用部分用水器具目录》,各地要以此为重点,对仍在使用已淘汰和限制使用材料设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检查方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专项整治应以现场检查、各类证照查验和产品抽样检测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省厅将重点对钢管、建筑扣件、外墙外保温材料、人造板、油漆涂料等5大类产品的质量进行专项抽检。

四、时间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至7月25日为组织安排阶段,各地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机构、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确定重点整治的工地和建材设备种类,掌握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使用情况。

7月26日-8月31日为各地自查和省厅重点抽查阶段,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整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于8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省厅材料装备处。期间,省厅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检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9月1日-9月30日为检查结果评估和处理阶段,即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作出评估,对不合格产品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工作目标,分解整治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掌握市场产品质量信息,防止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要严格执法,严肃检查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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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建材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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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建材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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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建材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14KB

页数: 4页

国质检执联[2010]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主管部门、工商、林业局(厅、委),电监会派出机构: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林业局、电监会等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的《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件:1.2010年\"清新居室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方案2.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企业或窝点断电情况汇总表(略)

关于开展劳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劳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劳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14KB

页数: 3页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铁三院:2007年,铁路企业发生从业人员责任死亡事故45件,死亡59人,比上年减少13件、3人,下降22.4%和4.8%。虽然全路从业人员责任死亡事故有所下降,但劳动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全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较大事故5件,

[青海]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非法储存、充装、倒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燃气储存、充装站点及加气站选址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占压地下燃气管线以及进行爆破、取土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防范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等。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及车辆管理,强化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压力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制假掺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三、组织方式

(一)自查自纠(2016年4月28日--5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影响城镇燃气安全和扰乱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级督查(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二)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三)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维护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的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联系人:齐红令 电话(传真):0971-6146183

电子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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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冀建价监201132

 

 

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华北石油造价管理站: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规定

造价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是进行资格证书验证的必要条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30学时,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属于验证不合格且将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二、继续教育时间

报名时间:2011913-1030日。

学习时间:2011913-1231日。

三、参加人员

持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人员。

四、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课程包括《造价行业发展现状》、《建设工程法规》、《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以及土建、安装、市政专业课程。

造价行业发展现状》、《建设工程法规》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为公共基础课,是所有参加继续教育造价员必学内容;土建、安装、市政专业课程,造价员需按自己专业进行选择。

五、继续教育流程

(一)造价员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申请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所在设区市造价管理站。

(二)各市造价管理站对造价员申报信息审核通过后,开通网上继续教育权限。

(四)开通后,造价员登陆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www.chinaheca.com.cn),点击“造价员管理系统”中“继续教育”模块,在线开始继续教育学习。

(五)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对造价员所学课程自动累计学时,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满10个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作为资格证书验证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一)对于应参加2010年度造价员继续教育但还未取得“2010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的人员,可申请一次补考机会(开通流程同上)。补考人员可在补考合格后打印2010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二)本次造价继续教育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联系人:马 力、彭 颖,电 话:85884067

网络技术咨询:王东海,电 话:18603275538

                

附表: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申请表

    

 

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表: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造价员资格专业级别

 

资格证书

编号

(盖资格印章)

从业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             电话:

邮政编码

 

通迅地址

 

2010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单位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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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印发《全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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