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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函

《关于推荐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函》是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2年02月20日。 

关于推荐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函基本信息

关于推荐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函简介

文件原文

关于推荐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函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省环保产业协会,省环境科学学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更好的开展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发挥相关领域专家技术支撑力量,省环保厅决定建立“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现面向省直有关部门、全省各大高校、有关科研院所及相关社会团体征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请相关单位根据工作特点,推荐有关专家入库。专家库建成后将按照专业特长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参与省环保厅环境污染事件损害鉴定评估和审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入选专家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严谨求实。

2、具备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及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从事相关科研技术工作,熟悉环境污染损害和治理、以及环境恢复等领域。

3、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熟悉相关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专业领域

熟悉化工等高风险工业行业生产工艺设计及技术路线,熟悉各种物料的市场价格分析计算方法,具备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声环境以及生态学、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经济、环境健康、环境法等领域专业背景。

三、推荐方式

请省直有关部门、全省各大高校、有关科研院所及相关社会团体根据上述条件推荐专家人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请认真填写“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推荐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将推荐表寄送河北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负责进行专家资料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具备资格的专家发出书面通知。

四、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政法处;

附件: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推荐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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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函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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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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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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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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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审核评估模块

  • 根据系统预警,结合预案信息、卫生资源信息等草拟应急事件情况报告和工作组,进行专家评估和领导审批.事件定性定级审核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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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函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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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函文献

【推荐】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推荐】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推荐】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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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1.1 编制目的 为保有证施工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工程绿化完善美观,水保措施到位,建成一 流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高速公路,结合我部工程施工特点,在施工中坚决落 实环水保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水保“三同时”制度和国家、 陕西地方上有关的环保法规、 标准;贯彻“预防为主、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 采 取严格的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切实落实各项环保要求,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水保法、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水法、噪声污染、固体 废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条文。 ②设计文件。 ③指挥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 项目施工过程有关环保、水保全过程。 3 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指挥部环水保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调度,各经理部经理、总工程师、安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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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1 /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 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 (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 冀建材 [2013]7 号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2013.06.24 【实施日期】 2013.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 意见(细则)》的通知 (冀建材〔 2013〕7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 落实,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工作全面推进。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 6月 24 日 2 / 2 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文件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为切实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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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而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及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三)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和获取的收益挂钩,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深化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将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实现污染者全面承担责任、受害者获得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依法得到保护,促进环境管理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历史性转变。

(六)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风险防范、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修复等相关工作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充分发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积极性,试点先行,以“先易后难、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为原则,针对各类环境要素与污染因子,逐步制定、完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科学严谨,维护公正。及时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的独立性、科学性与公正性。

(七)总体目标。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八)阶段目标。2011-2012年为探索试点阶段,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在国家和试点地区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2013-2015年为重点突破阶段,以制定重点领域管理与技术规范以及组建队伍为主,强化国家和试点地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的能力建设。2016-2020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完善相关评估技术与管理规范,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

三、工作任务

(九)推动立法进程。研究论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基本制度,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进程。

(十)制定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范围认定与损害鉴定评估、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后评估与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标准,逐步形成覆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态破坏等多个领域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争取利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同时加快环境损害修复技术的研究,为科学化、定量化评估环境污染损害奠定技术基础。近期以严重危害公众环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和重金属污染事故为突破口,开展重点领域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

(十一)组建专业队伍。依托环境保护系统内现有科研技术单位的业务优势,组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明确职能定位。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与环境执法分离,保证其独立性及中立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逐步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建立高效便民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逐步规范运行模式,完善管理制度。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地方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发体系。加强与司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四、试点工作部署

(十三)积极开展试点。环境保护部将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根据本辖区实际,从高起点上统筹规划,力争在地方立法、制度建设与管理模式上有所突破和创新。要依托本辖区现有的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业务优势,在2011年年底前组建专业队伍,确保有一定理论与实际工作经验的科研人员专职从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尽快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能力。

(十四)重视案例评估。试点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要及时启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建立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库,开展环境污染场地修复调查,运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开展实例验算,重点对环境污染导致的资源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测算。

(十五)做好指导交流。国家和试点单位之间要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与信息交流。

五、保障措施

(十六)重视组织领导。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建设,主动与立法、司法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有序地推进工作开展。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尤其是试点单位,要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研究课题安排、人员培训与鉴定评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确保前期科研和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形成鉴定评估能力并不断提高鉴定评估水平。加强技术储备,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拓展研究领域,逐步向污染修复及生态恢复等领域纵深推进。开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网络体系。

(十八)加强培训宣传。要及时汇总研究成果,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结合案例试点评估,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对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要注重宣传,普及专业知识,推广成功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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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按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房地产管理部门组建,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专家委员会成员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专家库中选定”的规定,决定建立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库。现就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二)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岗位上连续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房屋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三种以上的房地产估价经验(申报专家时需一并提供近二年的以上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遵循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名单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的职责是对专家委员会受理的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问题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的推荐时间为每年1月份。今年推荐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前,推荐名单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1.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申请表

2.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推荐表

2012年10月15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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