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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是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8年07月04日。

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基本信息

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简介

文件全文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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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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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文献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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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KB

页数: 1页

条形码 9CM*3CM 经 营 地 涉 税 事 项 反 馈 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跨区域涉税事项 报验管理编号 税跨报〔 〕 号 实际经营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货物存放地点 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 预缴税款 征收率 已预缴税款 金额 实际合同执 行金额 开具发票金额 (含自开和代开) 应补预缴 税款金额 合计金额 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港口施工企业多项目跨区域管理策略研究 港口施工企业多项目跨区域管理策略研究

港口施工企业多项目跨区域管理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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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KB

页数: 未知

多项目跨区域管理已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多项目跨区域管理存在的管理模式处于过渡阶段、组织结构具有一定雏形、项目管理流程逐渐完善的现状及其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多项目跨区域管理对组织结构的基本要求。从企业发展全局战略角度构建了与传统项目管理职能完全不同的项目组合管理办公室管理模式(PPMO),对其职能、组织构建、管理目标以及模式特点进行了阐述,为其在项目中的应用奠定了基础。最后,提出了PPMO自我进化及价值提升的7个手段,对于大型公司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0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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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简述

2015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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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近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号),现将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是其固有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法人税制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应该在登记注册地缴纳。其中对于跨省经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于仅在四川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或以项目部形式经营的,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没有联合制定征收管理办法之前,其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总机构登记注册地缴纳。但各地税务机关经常以建筑企业核算不健全、为核定征收企业等为由,对在本地经营的外来建筑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引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矛盾。

建筑企业实际经营中大量还存在挂靠、转包等违规经营行为,实际经营者往往并非建筑企业本身,于是税务机关经常以纳税主体为自然人为由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强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纳税人的涉税纠纷。

为了理顺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关系,协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出台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八条,附件一件。正文中首先对跨省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强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处理;第二条规定仅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川财预[2014]62号执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仅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项目部的,以外管证登记报验和纳税人出具附件所规定的《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情况区分自营和非自营进行分类处理;第六条对建筑企业设立的项目部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强调按规定(国税发〔1996〕127号)进行处理,不能将之混同于生产经营性质所得处理;第七条界定了适用本公告的“建筑”企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建筑业”门类的各行业为准;第八条规定了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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