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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2015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各保障方式和住房困难标准如下:
一、租赁补贴
具有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各区)居民户口家庭或单身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两年以上(含)完税证明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收入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3000元(含)。
住房困难标准:本市各区居民户口家庭或者单身人员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原非城镇户籍家庭住户面积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为测算依据;持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单身人员在本市无私有房屋。
二、实物配租
已纳入租赁补贴的家庭可自愿申请实物轮候配租,原租赁补贴同时享受;具有本市各区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无房家庭或单身人员,或持本市居住证在本市已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且在本市无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员,不受收入限制,可申请纳入实物轮候配租,原各区非城镇户籍家庭申请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无房证明。
三、产业园区、高中等院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在产业园区和高中等院校范围内无住房的产业工人、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入住家庭情况由产业园区或学校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100433B
去你所要申请的地区房管所拿申请表、那里的人会具体教你如何填写、祝你好运!
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贵阳市江岸区江大路38竹叶山创业大厦402号 该地点交通便利,途径公交线路: 4路,5路,11路,92路,166路,174路,189路,189路区间,808路,840路,92...
想住公租房,怎么知道能申请多大面积? 2人家庭,40平米内 3人家庭,60平米内 4人以上,80平米内 据介绍,公租房的配租面积要与申请家庭人数大致相对应。2人家庭,只能配租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住...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 一、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应为温州市区 (含鹿城区、 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下 同)符合准入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已处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 障? 答: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已并轨,无需重复申请。 三、处于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 答:处于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的家庭必须先注销经济适用房 保障资格后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必须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含集体户 口),但对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做要求。 五、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共同申请人? 答:共同申请人应符合下述规定。 1、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 离异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个人申请表
附件 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人才公共租赁 住房个人申请表 申请人资料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资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证件类型 1.身份证 2. 护照 证件类型 1.身份证 2. 护照 证件 号码 4 2 1 1 2 1 1 9 8 5 1 2 1 5 2 0 2 8 证 件 号码 户口所在地 1.深圳市 2.深圳市外 户 口 所 在 地 1. 深圳市 2. 深圳市外 婚姻状况 1.未婚 3. 离婚 2.已婚 4. 丧偶 工作单位 配偶联系电话 未成年子女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人 才 类 型 1.杰出人才 5. 初级人才 2.领军人才 3.高级人才 4.中级人才 学 位 1.博 士 2.硕 士 3.学 士 职 称 1.正高级 2.副高级 申请人联系电话 : 手机: 申请人通讯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审核工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示、批准以及对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核实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复核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由核对机构核查后报区民政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公示以及相关工作。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监察、审计、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人社、计生、金融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准入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申请程序如下:
(一)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统称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六)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第六条 申请对象在申请审核期间放弃住房保障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放弃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需签名确认)。其中,在审部门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收到书面放弃申请后,加具“拟同意申请对象在审核期间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核实申请对象主动放弃住房保障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资料视为放弃申请后,向核对机构出具《撤销核对/复核委托通知书》,核对机构应在终止核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终止核对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住房保障系统操作终止审核;在审部门为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申请对象主动放弃住房保障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资料视为放弃申请后,向核对机构出具《撤销核对/复核委托通知书》,核对机构应在终止核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终止核对通知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已加具意见的书面放弃申请递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保障系统操作终止审核后书面通知区民政部门。书面放弃申请应放入申请资料中,纳入住房保障申请档案管理。
第三章 资格审核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在配租前对轮候配租对象的配租资格进行审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抽查、检查工作开展辅助性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每批参加意向登记的轮候配租对象进行公示,具体按照每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执行。
第八条 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婚育状况、户籍、银行账号及其他影响保障标准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变更申报,收入、资产、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的,申请对象除要办理变更申报审批外需同时办理家庭经济核对;其他事宜变更申报的,无需同时办理家庭经济核对。各级审核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保障对象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检查表格填写是否完整、资料是否齐全。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二)规定处理。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变更申报表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五)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复核,填写复核意见,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查结果通知书》,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九条 申请对象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放弃轮候资格,及1人户申请对象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死亡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家庭情况变更规定处理。期中,轮候期间放弃轮候资格的,需提供书面放弃报告或放弃声明书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1人户申请对象轮候期间死亡的,需由其亲属或居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为提交死亡证明等材料,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
第十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保障资格期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保障对象提交的期满审查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期满审查表》),是否已按照规定提交本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中相关所要求的材料,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受理申报1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三)、(四)的相关规定完成对保障对象情况的调查核实,并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期满审查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签名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将期满审查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同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上级核对机构。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初审资料进行复核。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保障对象期满审查信息及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期间有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提出异议的,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15日内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受理与核定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实物转补贴的申请受理与核定
正在轮候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是否已按规定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中相关材料。资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填写相应表格,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变更的,按规定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住房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正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注销轮候号;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补贴转实物的申请受理与核定
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填写相应表格,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核对其变更申请表内填报的信息与系统是否一致,是否属于优先配租对象并已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后加具审核意见,同时将变更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连同纸质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系统录入信息是否正确进行复核,并核查变更对象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变更的,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册,保障方式变更并取得轮候号后,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双特困家庭除外);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四章 异议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对象,该结果为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最终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对收入、资产核对结果无异议或有异议而区民政部门已出具最终复核结果的除外),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对象,该结果为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最终审核结果。
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收入及资产核对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对象已签收经济核对结果告知书并勾选无异议或有异议而区民政部门已出具最终复核结果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该异议申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在审核、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查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申请对象与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核、调查以及监督检查,按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求的资料格式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资格受理、审核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工作流程及岗位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区、街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中建立双人审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本区审核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对辖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内部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保障对象资料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住房保障的,该审核人员必须回避,并向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其本人违反规定不回避不报告的,一经查出,取消相关的住房保障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细则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审核过程中各级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本细则如无特别规定,本细则所涉及的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打印、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负责通知申请对象领取。申请对象除不可抗力外,在1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通知或领取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审核时限自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的申请对象已补正资料重新递交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穗住保规字〔2018〕4号同时废止。
穗建规字〔2020〕2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20年2月29日2100433B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2007年第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向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的方式,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保障家庭”是指经核准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家庭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家庭轮候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第三条 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本市”)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统筹实施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建立住房保障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资格审核、住房租赁补贴的组织发放和实物配租等工作;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中心(包括乡、镇的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公示、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保障家庭的公示、动态管理、信息数据采集上报等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资、环保、税务、金融管理、统计、生态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和资金筹措;负责掌握住户入住情况,办理入住和日常动态调整、退出等相关手续;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对住户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在市场上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工作;负责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管理手段,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投资和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应提取的资金;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八)公共租赁住房售房资金;
(九)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购或租赁的住房;
(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规定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各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委托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确保按时供地。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专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家庭。鼓励单位和个人出售、出租、捐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 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在市场上收购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在市场上收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以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交给政府。
第四章 资格准入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五)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第二十条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四)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的下列房屋(含住宅、非住宅)面积,纳入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私有房屋,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房屋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房屋面积;
(五)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
(六)其他须认定的房屋。
申请人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个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应当用于核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资格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独立户籍的已婚家庭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二)受理。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三)初审。社区服务中心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房屋状况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需要进行收入认定的申请家庭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本季度第二个月第20日前,将本季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区级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15天。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批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异议。对初审、审核和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相应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相应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七)查询。申请材料一经受理,申请人可凭身份证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查询其个人的资格准入办理情况。
(八)送达。社区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应通过在本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告栏或网站公布的方式送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复核、实物配租的结果。
第五章 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与受理申请的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房屋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一)季度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房屋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3个月×补贴系数。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
2.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二)每季度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少于100元的保障家庭,其住房租赁补贴按每季度100元发放。
第二十五条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且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可向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住房租赁补贴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当季度起停止发放。
第六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原则上,一户保障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成套住房配租,也可以按宿舍型住房配租。
第二十八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并将配租结果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第二十九条 已确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的保障梯度,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租金;
(三)其他收入保障家庭,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家庭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凭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到社区服务中心按程序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从变更核准的当季度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二条 符合贵阳市政府规定的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性质、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按约定不予补偿。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可本着自愿和户型一致原则,经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双方可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调换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应汇总本季度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退出的异动等情况,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包括:
(一)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
(七)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进行举报,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实地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不予受理的,属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其他情况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出具《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二)督促承租人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承租人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理由;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且不再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书面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六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内承租人按合同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
(二)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有拖欠租金的,一并要求承租人缴清所欠租金。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房产,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承租人不再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规定,书面告知并督促承租人缴纳所欠租金;
承租人缴纳租金有困难的,应向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作出租金还款计划承诺,承诺期内仍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
承租人不作还款计划承诺且拒绝缴纳所欠租金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书面告知后,逾期仍未缴纳租金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情况计入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缴清所欠租金。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该家庭人员情况交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房产,符合保障条件住房困难标准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书面告知承租人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报审核;在申报审核期间,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对拒不进行审核的按租金基准价格标准缴交租金;
(二)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依法、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七章 复核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保障家庭人口、房屋、收入、申请保障类别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主动向原申请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报。社区服务中心、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应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核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核准结果调整保障梯度;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保障。
第四十五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申请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报资格审核,同时提供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证明。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房屋状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或者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信息,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办理获得其他房屋所有权相关手续的,应当按季度将该情况反馈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四十九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的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应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可纳入全市统筹管理,也可由企业自行管理,企业自行管理的,租金缴纳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措施。
第五十三条 开发区、教育等园区自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职工出租,申请条件、程序和租金缴交标准等,由园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障。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筑府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