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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通知

《关于申报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1年10月24日。 

关于申报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申报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按照《关于推进城市照明工作三年上水平的通知》(冀建城〔2011〕223号)要求,自2011年起,每年在全省开展一次“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道路照明单项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景观照明单项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工程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满一年以上;

(三)工程项目在采用节能技术等方面成效显著;

(四)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具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并符合我省城市照明有关节能要求;

(六)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二、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二)报当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查验有关资料,盖章确认后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三、 其他事项

(一)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申报的工程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时间拟定于2011年11月份。

(三)申报资料报至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联系人:李智慧,联系电话:。省建设厅联系人:王哲,

申报表格请到河北建设网()“城市建设--通知公示”专栏下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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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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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通知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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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多少个城市河北省城市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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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多少个城市河北省城市排名 我国国家一级行政区共 34 个: 23 个省, 4 个直辖市, 5个自治区, 2个特别行政区。中国城市按省级行政区域、地级行政区域和县级行政区域 来分可分为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那幺河北省有哪些城市呢 ?下面小编带 大家来了解一下河北省各级城市简介和主要城市简介。 1 河北省有多少个城市 河北省 (11 个地级市、 22 个县级市 ):11 个地级 市: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 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 22 个县级市: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 新乐市、鹿泉市、遵化市、迁安市、武安市、南宫市、沙河市、涿州市、定 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泊头市、任丘市、黄骅市、河间市、霸州市、三 河市、冀州市、深州市。河北省会为石家庄市,下辖保定、唐山、承德、廊 坊、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秦皇岛、张家口等 11 个地级市,总

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 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

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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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9页

附件 1: 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素 标 准 分 评估原则与等级系数 评估方法 一(1.0) 二(0.8) 三(0.6) 四(0.4) A-1 领 导 与 管 理 (200 分) B-1 办 园 指 导 思 想 (30 分) 1. 园领导和教职工有科学的儿童观和教育 观,坚持科学办园。 10 科学 较科学 一般 不科学 座谈,综合 评价 2. 园领导和教职工对幼儿园的性质和双重 任务有明确认识,坚持保教结合、保教并重 的教育原则。 5 认识明确 较明确 一般 不明确 座谈,看文 字材料 3.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 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等相关法规,依法 办园。 10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听汇报,综 合评价 4.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 关注幼 儿个体差异,尊重幼儿人格和认知规律,促 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5 坚

关于开展2017年度宿迁市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宿迁市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宿建发〔2017116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建设工程质量意识,树立宿迁建筑业的品牌和良好形象,根据《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和《宿迁市市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2017年度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和市外优质工程的为2016830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装饰、安装、钢结构等工程。

 

二、申报条件

1、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程序;

2、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获得省、市设计奖项的工程优先考虑;

3、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质量优良;

4、工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或质量问题投诉少于3起,在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申报企业没有因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而被限制市场准入的情形。

 

三、申报标准

1、住宅工程:建筑面积≥5000的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的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的群体建筑。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的单体工程。

4、市政工程:工程造价800万元的城市道路、广场工程;单跨跨度≥30 m的桥梁工程;单位工程≥200万元的城市照明工程。

5、园林工程:工程造价≥8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

6、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的工程。

7、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的公共建筑整体装修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的建筑幕墙工程。

8、安装专业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9、钢结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000的钢框架住宅或公共建筑工程;单跨跨度不少于50m的网架、网壳等空间结构工程。

10、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

11、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但有重大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有代表性、工程质量特别好、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12、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2)已参加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四、申报时间

2017612日至630日为集中申报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1、《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工程承包合同或联合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5、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6、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一式两份);

7、反映申报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水平合理性或先进性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份;

9、工程监理工作报告一份;

10、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照片10张以上; 

11、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一份;

12、使用新墙材、散装水泥的证明材料一份;

13、市级以上勘察设计奖的证明材料一份(如有);

14、提供2016年、2017年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缴纳收据复印件一份。

 

五、申报要求

1、宿迁市“项羽杯”建设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县(区)主管的工程,由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市有关部门主管的工程,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市有关部门与地方合资建设的工程,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推荐。

2、宿迁市市外优质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各县(区)涉及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项目,统一由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六、其他事项

1、申报附件材料应按规定的内容顺序用A4纸统一装订成册,并编目录,打印页码,封面印制申报材料名称,并加盖企业法人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应在申报受理时间内报送至宿迁市建设大厦1903室。

3、其它未尽事宜按《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和《宿迁市市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联系地址:宿迁市建设大厦1903

联系电话(传真):0527-8438736884387776

联 系 人:章瑾   丁方瑞

 

附件:1、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申报表

2、宿迁市市外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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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照明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2013]5号)安排,为做好全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决定开展城市照明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关于加强LED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标准情况;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节能管理、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以及节能改造实施情况;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汛期安全保障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城市照明节能专项监督检查中所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安排

监督检查分两个组从2013年7月18日开始,对各设区市、省管县级市(定州、辛集)、部分县级市和县(武安、沙河、冀州、泊头、宣化、宽城、抚宁、迁安、三河),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按照本次监督检查范围(附件1)通知所辖县(县级市)备检。

(二)请被检城市按照通知附件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备检资料,做好准备工作。

(三)请被检城市确定联系人,及时与省厅检查组取得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详见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0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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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鼓励我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争创名优工程,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不断提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0年开始启动创建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工程)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结构优质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相关分部、分项工程在满足设计文件、规范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评价出的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结构工程。

(二)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应实行目标管理、事前策划和过程控制的原则,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突出对创建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实施创优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做出过程控制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结构工程质量、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工程结构尺寸偏差实测、工程结构观感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和安全与功能检测资料。

(四)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应坚持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其它各方共同参与、紧密配合的原则。实施创优的工程,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以及各方责任。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工程建设各方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帮助和指导施工企业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下列工程项目或单位应当创建结构优质工程:

1、大中型公共建筑、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2.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一级以上施工企业,每年度应创建不少于一项结构优质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也应积极创建结构优质工程;

3、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创建结构优质工程。

(六)结构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业的一项荣誉奖项,是申报“省优质工程”和国家“鲁班奖”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我省建筑企业境外工程评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结构优质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二、申报条件和受理范围

(一)创建工程必须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创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和分包。

(三)创建工程的建筑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

4、工程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或对政治、经济、文化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5、县(市)级创建工程申报规模可以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上述规定的80%。

(四)申报优质结构工程应有不少于三次摄像,摄像的部位应分别于:

1、基础结构完工,尚未回填土;

2、标准层钢筋绑扎完毕,尚未浇捣混凝土;

3、主体结构已完成,尚未进入装饰装修。

三、申报程序

(一)工程开工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施工单位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资料:

1、工程承包合同;

2、《创建结构优质工程计划目标书》(见附表1);

3、《创建优质结构工程施工方案》(包含具体的创优措施)。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创建计划,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申报材料上报省质监总站。

(三)凡未列入创建计划的工程,原则上不予评定优质结构工程。

四、评价程序

(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及本通知规定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自评。

(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三)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参建各方评定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和复查,验证创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价的准确性,对符合评定标准的创建工程报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

(四)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创建工程的日常检查和抽查,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复查应由市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符合评定标准的创建工程由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省质监总站。

(五)工程质量的复查应在主体结构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河北省创建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申请表》 (见附表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创建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

(六)省质监总站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市创建的结构优质工程进行抽查。

五、过程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创建过程中充分调动各方创优积极性,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对创建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最终实现创建目标。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建立创建优质工程领导机构,完善项目质保体系,制定科学、周密、可操作的创建结构优质工程施工方案。

在创建活动中应明确责任,强化检查,注重落实,要做到工程技术资料及时、完整,自检自查结果上墙。

(三)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理方案,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核查创建项目的技术资料,复核工程实测数据,做好创建优质结构工程质量评价签认工作。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及时进行施工图设计交底,提供准确、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参加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五)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准确的为创建工程项目提供监测数据和检测报告,为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提供依据。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复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过程控制:

1、对创建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工程结构观感质量、工程技术档案等;

2、对创建工程抽查频率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执行,并对下列部位重点抽查:

(1)基础钢筋工程;

(2)基础混凝土工程;

(3)主体施工的任一标准层钢筋工程;

(4)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

3、对创建工程复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特征介绍材料(包括录制部分楼层钢筋隐蔽验收的影像资料);

(2)工程技术资料;

(3)工程结构观感质量;

(4)工程结构尺寸限值实测。

六、否决条件

当创建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工程评价: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不合格材料的;

(三)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或在创建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

(四)地下工程渗漏超过有关规定的;工程结构出现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规定的结构裂缝、存在加固补强的;

(五)工程结构变更,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和图纸审查程序;

(六)工程技术资料不足以反映实体质量状况的工程;

(七)在创建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影响结构安全的;

(八)在国家、省、市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受到过通报批评的。

七、质量评价标准

创建工程应在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评价,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分项工程检验批优质标准:

1、主控项目质量符合设计、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一般项目按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全数检查的项目应100%符合要求,现行验收规范要求抽样检查的允许偏差一般项目,项目各测点实测值均达到规范规定值。

(二)分项工程优质的标准: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应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50%以上(含50%)达到检验批优质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优质的标准: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所含分项工程50%及其以上达到分项工程优质标准;

3、质量管理及控制资料完整。检查评分见附表3;

4、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性能检测符合相关规定。检查评分见附表4;

(五)结构优质工程的质量标准:

1、所含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质标准;

2、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完备。检查评分见附表5;

3、工程结构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应全部符合验收规范规定,且有50%及其以上检查项抽测点的平均数达到规范规定值的0.9倍及其以内。检查评分见附表6;

4、观感质量评定得分率达到85% 及其以上(检查评分见附表7);

5、工程综合评价得分应达到90分及其以上(各检查项的权重分值及综合评价见附表8)。

八、组织与管理

(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创建结构优质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由省质监总站负责实施。

(二)省质监总站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全省各市、县的结构优质工程进行抽查,对获得省结构优质的工程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并颁发由省质监总站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证书。

(三) 市、县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负责对本辖区内审报的创建工程进行过程控制。

九、表彰与奖励

对获得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个人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准予在工程实体上镶嵌永久性标志;

(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表彰并授予相关单位及人员《荣誉证书》;

(三)对创建结构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可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加分;

(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施工单位金额不低于结构工程总造价3-5%奖励,对其他参与单位可适当奖励;

(五)对创建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等,应记入信用档案。

十、工作要求

(一)创建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在1-3年内停止申报省优质结构工程评选资格。

(二)检查人员要公开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获得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发现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应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撤销其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荣誉称号及相应奖励。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河北省创建优质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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