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高要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审批城市建设各专项规划。
(三)指导各镇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高要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城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用地及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1、审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建设用地规划图及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根据规划条件和规划建设技术要求,审查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布局,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4、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审查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负责批后检查监督,核实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负责审查城乡规划区内各项私房建设、农房建设及各项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审批与城市景观相关的路牌及户外广告的选址、定位及体型、体量。
(六)根据市域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审查经各镇城建规划办公室初审并递送的规划许可事项,核发“一书三证”。
(七)负责审定城区内小区详细规划设计、村镇规划设计和各项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地上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设计并参与验收。
(八)负责(或会同各有关部门)检查、处理、纠正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违章、违法建设行为。
(九)负责城区城建档案资料的行政管理及指导各镇(街)城建档案工作。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测量、工程测量等城市建设规划专业测量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工作。
(十一)参与论证、审查全市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参与全市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会审。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监督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执法职能,依法依规管理城市。
(十三)根据市辖区市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市城区城市道路(含桥涵、管网设施、路灯、绿化、排水系统等)、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含城市广场、公园等)、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验收接管。
(十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和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城区雨水、污水排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车辆停放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行业管理;审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行业技术资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市广告、城市垃圾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需依托道路的供水、排水和污水管网以及广场、公用停车场、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六)承担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及协凋工作。
(十七)牵头协调工商、公安、卫生、规划、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有关城市市容市貌综合管理与整治方面的关系;组织调度市辖区城管部门的工作。
(十八)开展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人事、工资福利、职称申报、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内的党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规划股
负责全市的规划技术综合指导与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设计和实施管理,完善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做好城区建设的报建工作;参与管理与核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各种红线,审定设计方案、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各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及城乡规划管理政策的上传下达,并负责有关统计报表。
(三)财务股
负责全局机关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公用事业股
负责协调局属下的市政公司、园林公司、路灯公司、环卫处的日常事务工作,有计划、按步骤逐步完善城区各项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
二、直属单位
(一)直属分局
按照东城区、马安片区的总体规划要求,抓好东城区、马安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检查东城区、马安片区的违章建筑,并会同城监大队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做好整个东城区、马安片区小区道路、供水、供电、给排水和通讯管网的规划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程的报建审批、报建和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一书三证"的办理工作。做好马安片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
(二)监理公司
负责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规范,抓好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督促好工程进度。
(三)城监大队
负责对市城区的违章建设、违章摆卖和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整顿和查处,并对损坏市政、路灯、园林、环卫设施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高要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规。
(四)市政工程管理所
负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协同城监大队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索赔,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有计划、按步骤地工程的立项、招投标、施工协议(合同)、报建、报监、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有关工作的协调等工作。
(五)园林工程管理所
负责市城区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按照园林建设工程计划,有计划地规划、实施好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并负责有关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预算和施工等工作。负责城区花草树木的栽培和管理,并协同城监大队对毁坏花木的行为进行教育、索赔,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路灯管理所
负责做好定期的检修计划,对管辖范围内路灯设施做好维护和检修工作,经常性地开展路灯设施安全性能大检查,并按照市政建设工程计划,完成有关路段的路灯安装工程。
(七)环卫管理所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会同城监大队,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高要市城市管理规定》,对乱堆放、乱倒垃圾等不文明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测量队
负责市城区的规划测量放(验)线工作,并负责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规、中心镇控规、建制镇总规以及城市坐标的有关测量工作,逐步完善我市有关的规划测量资料,为全市的规划工作提供科学的地形资料。
太原规划网:http://www.tygh.gov.cn/tygh/tygh/index.action太原规划网,隶属于太原市规划局。主要用于向社会公众展示太原市规划动态、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公示公告...
规划和国土管理局与城乡规划局的区别如下:1、名称不同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规划和国土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城...
不一样的。 日照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建设委员会山东省日照市的办公地点也设在市建委(济南市,山东省日照市路269号)。 东港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东港建设局。东港市建设局成立于1993年,位于山东路567号...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用地类)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 (用地类) 申请 事项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新征用地 □补征用地 □其他 )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新征建设用地办证 □历史建设用地办证)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出让土地申请 □持土地证申请) □ 办理规划用地变更 (□用地分割 □用地合并 □变更用地性质 □原址调界 □异地调界 □原证延期 □遗失补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调整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 其他 申请 单位 基本 信息 申请单位 机构代码证 / 营业执照 /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机构代码证 / 营业执照 /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单位属性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部队 □其他单位 □个人 项目 基本 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所在区域 镇(区) 用地面积 m2 地类(用途) 选址意向 项目性质 □住宅(□商
11月23日上午,邢台市城乡规划局王孝诗副局长一行10人到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交流学习“三规合一”工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温春阳副院长、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吕泱副局长及省院有关专家和韶关市国土、环保、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交流学习座谈。
杜正喜: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和平: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易增春: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卢 健: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谢国林: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 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市城乡规划局沙市分局、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开发区分局、市测绘院隶属市城乡规划局领导。
(二)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