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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市“贵阳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的问题整改,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直部门和市管企业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委厅字〔2015〕23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委厅字〔2015〕24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委厅字〔2017〕24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筑委〔2017〕49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权重调整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17〕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达标情况开展的评价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大气、水、土壤、森林等)、污染源管控、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植树造林、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等。
考核采取自查、查阅资料、监测数据分析、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以年度为时间节点,原则上每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全市千分制综合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外的各区(市、县)党委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下降或者损害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作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措施。
受到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取消该责任单位当年参与综合性和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参与表彰奖励和职务晋升资格。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存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依法按程序追究责任。
第五条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由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情形
(一)各区(市、县)党委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党工委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
1.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
2.被国家、省、市实施区域限批的;
3.非因不可抗力,辖区内发生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特大林业刑事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4.年度大气、水、土壤、森林等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不合格的;
5.未完成年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6.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市直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
1.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
2.执行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导致发生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特大林业刑事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恶劣影响的;
3.未完成年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4.其他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市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
1.未完成年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2.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3.因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被列入环境保护诚信黑名单,且2年内未修复诚信黑名单的;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后果严重的。
第七条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程序
(一)确定指标。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上级下达的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目标,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确定各年度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具体内容和指标,并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二)组织考核。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考核,根据日常督促检查情况、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拟作出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对象。
(三)陈述申辩。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拟作出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对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拟否决对象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拟否决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关印证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四)作出决定。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建议,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提交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在7个工作日作出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决定。
(五)结果运用。作出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决定后,由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下达否决对象,同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督办督查局等部门,作为执纪问责、干部选拔任用、综合绩效兑现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条受到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要认真排查问题,制定方案和措施切实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期限为自否决决定之日起1年,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按程序解除否决决定。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筑府办函〔2018〕4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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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汉江干流(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流速≤0.8米/秒,
5、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连续2天处于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时pH值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三峡库区及其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现场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2—4、9、10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5—8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20—30℃,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则达到警示值,应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1、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在105至110之间,或当日空气污染指数大于110,并有上升趋势,后期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2、当日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在某一时段出现突然上升的变化,在2小时内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同时天气预报报告上风向地区(我国北方城市)出现沙尘天气,则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因浮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工作。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一)在“水华”现象易发时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辖区内重点流域开展预警监测,每周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同时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当发生“水华”现象时,按“水华”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11个水华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两天监测一次。
(二)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各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以上级别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短期预测,并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三)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时间,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争取于1小时之内做好实施采样与监测的一切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分析各地报告并编制全省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天保持为优,同时未来气象条件非常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为优的预报信息(神农架林区除外)。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报告。
预警预报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区域、省辖城市环境质量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工作。
各地应加快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建立环境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指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类型主要包括:1、生态安全评价;2、生态风险评价;3、生态系统健康评价;4、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5、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6、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
宁波市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生态环境受到巨大压力。因此,及时掌握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对生态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联合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站在科技发展的前沿,着眼于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和科研发展的迫切需求,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数据共享的整合,构建了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平台,共享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数据,并基于共享数据对宁波市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了科学评估,为政府制定环境保护决策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持。此举不仅对宁波市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生态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全国其他城市生态环境数据共享与应用起到了典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