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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现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就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协调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是规范建筑市场的切实举措,是实施系统管理的有效抓手,各地建设局应加强“两场联动”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领导,根据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原则,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交流工作信息,明确配合要求,努力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建设工程初步发包方案的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时,应明确工程项目的标段划分、招标内容、招标计划、分包计划等内容,不得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未列入初步发包方案的招标内容,应重新填报初步发包方案后,方可进行招标。各地招标办要及时将初步发包方案备案情况通过苏州建设网“初步发包方案栏”等途径提供给各相关职能部门查阅,并对初步发包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强化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等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在投标时实行ic卡报名,其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企业一致,否则不得以投标企业名义参与投标;省外施工或监理企业办理进市资质核验时,应将拟进市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或监理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备案名录中的项目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可参加投标,未列入备案名录的一律不得参加投标。开标时要求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必须到场;体量大、施工难度高的项目在技术标评审时建设单位可以增加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答辩内容。加强对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不符合规定情形、未经业主同意、未报招标办备案,不得随意变更中标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企业以被变更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总监人选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其变更时间在三个月之内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企业的投标。未经业主同意、招标办备案,擅自变更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应通过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进行网上备案,积极做好和地税部门的联动,重点将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纳入监管范围;中标单位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将施工现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组成情况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合同备案机构应将合同备案的主要信息以及采用最低价法中标且下浮率超过15%的工程名称通过苏州建设网等途径提供给各相关执法机构。各执法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实人员相符率、到位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被发现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加强工程量变更管理,建立暂定价项目二次招标制度。凡在施工招标中未能明确的暂定价、预留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一律进场进行二次招标;暂定价、预留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和分包价格,避免施工中标价的随意调整;凡变更工程量清单数量或单价,每一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变更文件,中标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各方签字后,及时报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将合同价变更备案的情况通过苏州建设网等途径提供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企业计价行为的监管,形成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的闭合跟踪管理,对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且无正当理由的单位,要予以查处曝光。
六、严格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实行施工许可前的现场踏勘制度。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经城建监察机构查实,严格依法惩处。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七、加快城建监察信息化的建设。开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管理系统,实现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信息联网,根据市场招投标信息进行针对性的监察,并及时将现场查处情况输入到市场监管平台,反馈给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法项目处罚的后续跟踪监管,建立定期“回头看”制度,及时督促补办手续,对于既不补办手续,又拒不停工整改的违法项目,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切实加大建设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监察实效,保证建筑市场监管不流于形式。
八、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代建、勘察设计、专业和劳务分包、中介咨询等进场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建立施工分包和材料设备交易平台,使有形建筑市场逐步成为工程总承包等施工招标、监理和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工程材料和设备等货物招标的专业场所。建立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基础数据库,构筑全市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各职能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日常维护工作,真正实现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形建筑市场对进场项目各阶段办理情况进行信息提示,及时更新,依法披露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强化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招投标管理、城建监察、建筑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等职能机构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对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及现场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采取切实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不到位或违规变更、项目管理班子和监理班子与合同承诺不一致、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各职能部门应将检查、查处情况及时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通过苏州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十、严格实行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等,开展综合考评,并将综合考评结果与资质管理、招投标、评奖评优动态挂钩。对于综合考评好(a类)的企业,优先列入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另行制定),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年审中简化办理手续,在各类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在苏州建设网或有关媒体上予以表扬。对综合考评较好(b类)的企业,有条件地列入政府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对综合考核较差(c类、d类)的企业,取消其参加各类奖项评选的资格,列为监管的重点对象,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时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时可予拒绝。
对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不予选用: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自通报批评之日起3个月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应不予选用。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依据事故等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分别在6个月、9个月和1年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应不予选用。
3.发生串标、围标、伪造投标资料、挂靠、违法分包等市场违规行为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的企业,自通报批评之日起3个月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应不予选用;一年内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的企业,自第二次通报批评之日起6个月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应不予选用;一年内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3次的企业,自第三次通报批评之日起一年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中应不予选用。二○○八年六月六日
关于苏州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房屋物业
苏建市5号
苏州市建设局
2008-6-6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积极推广标准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
要按照施工规范和施工工艺规程的要求施工;
一般工人都是没素质、没文化的人,对这类人自己要树立榜样,要做到信服,当然这需要强硬的技术跟经验支持,千万不要乱发脾气,现在的工人是皇帝,要是跟他们斗气影响的是自己的工作。不要收施工现场人的钱,收了钱你...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1(新修改)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六(建设单位)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建设单位( 100 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 得分 扣分原因 1 建设管理行为 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召开第一次施工现场工地会议 (10 分)。 未达到 扣 10分 2 应按经备案签证的监理合同约定支付监理 服务费用(提供支付凭证)。 (30 分) 未达到 扣 30分 3 不得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设计 或施工单位变更或降低建筑节能要求。( 20 分) 未达到 扣 20分 4 不得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设计 或施工单位变更或降低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20 分) 未达到 扣 20分 5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0分) 未达到 扣 20分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签字 得分扣分 情况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1 / 6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 苏建设规 [2009]8 号 【发布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09.11.25 【实施日期】 201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设规〔 2009〕8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企业按照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 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法〔 2002〕264号),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建筑业企 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 2010年
怀化市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财绩〔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意义
预算绩效是指公共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由制定明确的公共支出绩效目标,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和行政问责紧密结合起来等环节组成的不断循环的综合过程,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它强调公共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因此,预算绩效管理本质上是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化、操作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2011年3月,国务院成立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部际联系会议,指导和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根本上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公共支出成本的有效举措,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绩效,将预算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统筹规划、稳步推进、重点突破,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支撑,保障和引导功能,增加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建设,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本级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单位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是积极试点,稳步推进。按照“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思路,市县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勇于探索,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社会公益性较强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进行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支出绩效管理试点、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试点和财政综合绩效管理试点。
三是程序规范,重点突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责权对等、简便易行、规范高效。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建立和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
四是客观科学,公开透明。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科学,基础数据要准确,评价方法要合理,评价结果要应用,并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五是强化问责,重在激励。要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绩效管理提供动力,资金使用低效必须受到问责,资金管理和使用高效可适当奖励。
三、稳步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运作程序和评价体系,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的“四个机制”,逐步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绩效目标管理机制。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一是绩效目标设定。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政府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报送的绩效目标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并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预算绩效计划要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信息资源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二是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本级政府的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三是绩效目标批复。财政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单位预算批复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二)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绩效跟踪监控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跟踪监控可以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尤其是预期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制约和反馈,从而不断优化绩效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加快执行进度,更好地实现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实施绩效评价要编制绩效评价方案,拟定评价计划,选择评价工具,确定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指标。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要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如未实现绩效目标,须说明理由。组织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搭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立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和衡量预算支出的绩效;建立滚动的绩效评价项目库,收集项目立项、决策、建设、竣工等经济技术指标和数据资料;建立绩效评价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理论研究能力和在推进绩效评价工作上的积极作用;建立第三方中介库,采用“花钱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指导中介评价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四)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要求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纠正预算执行编误,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逐步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透明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高效的组织体系。要建立政府负责、财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大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财政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把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深化财政预算改革的重心,健全组织,充实人员,统筹规划。各级预算部门要充分发挥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作用,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理顺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试点。
(二)建立系统规范的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注重制度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和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确保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管理环节的工作有序开展。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技术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本级各预算部门研究建立科学、规范、实用的部门绩效指标体系和项目绩效指标体系,为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工具、手段。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推进以绩效目标管理系统、绩效指标库、绩效标准库、绩效评价操作平台、专家库、中介机构库、绩效结果反馈等相关模块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管理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四)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按照财政部、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将绩效管理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之中,建立绩效问责,绩效考核结果与部门履行职责相结合,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培育绩效管理文化,强化预算绩效意识,为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按照中共呼和浩特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市城建委作为执法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相应的职责为“对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计入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为了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经市城建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仍按《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办理。
特此通知
2018年1月31日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 立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