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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文日期是2010年09月06日。

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2号)已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由1%调整至2%。经测算,现将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2008年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及2009年颁发的《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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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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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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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文献

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4KB

页数: 6页

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冀建质〔 2006〕431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我省现行“ 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已经施行三年多, 随着我省经 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了较大幅度上扬, “计价依据”中人 工单价明显偏低。 为了正确引导建设工程施工发包、 承包双方在招、 投标时合理 计算人工费,使我省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 2003年河北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 36元/工日调至 45元 /工日;二类人工单价由现行 的23元/工日调至 30元 /工日;三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 18元/工日调至 23元 /工日。 二、本次调整自 2006年10月1日起参照施行, 2006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竣工结 算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湛建管[2011]109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的税率,市区由3.413%调整为3.477%,县城、镇由3.348%调整为3.413%     三、本税金计价标准的调整从201111日起执行,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完成竣工结算的一律不作调整;对尚未结算的工程,遇201111日前后开票的,以11日前后完成的工作量分 别计算。     四、本通知的具体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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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 计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

计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云建造20116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云浮市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税率调整为3.477%201111日起执行。

二、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1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套用相应费率。

三、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作调整。

四、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

 

云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粤建造发[2011]00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1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就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算基础,税额按2%计算。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1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1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场管理站)应参照附件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加强过渡期间工程竣工结算的指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并确定税金额度。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

一、现行建设工程税金内容及计算标准

营业税:以应税营业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

城市建设维护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镇5%、乡村1%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2%

二、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

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市区、县镇、乡村分别为:

市区:3%×(1+7%+3%+2%/[1-3%×(1+7%+3%+2%]= 3.477%

县镇:3%×(1+5%+3%+2%/[1-3%×(1+5%+3%+2%]= 3.413%

乡村:3%×(1+1%+3%+2%/[1-3%×(1+1%+3%+2%]= 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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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6]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的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现对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件中有关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率由税前工程造价的0.10%调整为0.07%。

二、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中附件一表七、附件二表六税金费率11.10%调整为11.07%,附件三税金费率调整为市区3.43%、城(镇)3.37%、其他3.25%。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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