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文件全文
河北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邯郸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函》(冀水财[2008]29号)收悉,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4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和《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省政府第175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决定:邯郸市水利工程供工业消耗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67元调整为0.85元(含省水土流失防治资金0.01元),工程产权分界点计量,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通知自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2100433B
朔州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探讨
水价改革是水管单位改革的核心内容,从朔州市当前水价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当地实情,对水价改革提出了详尽的方案。
馆陶县自来水公司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和《馆陶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馆陶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的要求,决定从2018年5月份执行新的水价。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如下:居民水价由原来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4元;非居民水价由原来每立方米3.26元调整为3.94元;特行水价由原来每立米15.5元调整为18.9元;以上水价均包含每立方米0.2元的水资源税,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湛建管[2011]10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的“税率”,市区由3.413%调整为3.477%,县城、镇由3.348%调整为3.413%。 三、本税金计价标准的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完成竣工结算的一律不作调整;对尚未结算的工程,遇2011年1月1日前后开票的,以1月1日前后完成的工作量分 别计算。 四、本通知的具体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日前,佛山市造价咨询与招标采购协会印发关于规范调整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厂商价格信息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