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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289号)
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0日发布。该文件2012年12月12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 2100433B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华东院)于1954年建院,是国家大型综合性甲级勘测设计研究单位。华东院总部设在杭州,并在四川、重庆、云南、福建、安徽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在越南、土耳其、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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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勘测设计费
关于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勘测设计费和竣工验收技术评估费 计算方法的说明 2003年,经原国家计委批准,水利部以水总[ 2003]67号文,发布了《水 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 ,由于其中关于监理、监测、勘测设计 费和验收技术评估费的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较为原则, 为规范水土保持监理、 监 测、验收评估和勘测设计收费行为, 引导收费价格的合理形成, 便于相关单位使 用,维护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土 保持方案编制、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的质量, 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健康发展, 现 就水土保持监理、监测、验收评估和勘测设计收费计算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水土保持监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 2005]632 号,国家发改委与 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工作建设监理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勘测设计费计算探讨
目前水利行业工程征地移民勘测设计费计算主要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与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相关标准有差别。征地移民补偿费占主体工程勘察设计计费额比例低时,水利行业规定标准低于按发改委、建设部标准;比例高时,水利行业规定标准高于发改委、建设部标准;比例一定时,工程投资越小,水利行业规定标准越低于发改委、建设部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湛建管[2011]10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的“税率”,市区由3.413%调整为3.477%,县城、镇由3.348%调整为3.413%。 三、本税金计价标准的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完成竣工结算的一律不作调整;对尚未结算的工程,遇2011年1月1日前后开票的,以1月1日前后完成的工作量分 别计算。 四、本通知的具体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馆陶县自来水公司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和《馆陶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馆陶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的要求,决定从2018年5月份执行新的水价。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如下:居民水价由原来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4元;非居民水价由原来每立方米3.26元调整为3.94元;特行水价由原来每立米15.5元调整为18.9元;以上水价均包含每立方米0.2元的水资源税,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
计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云建造〔2011〕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云浮市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税率调整为3.477%,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套用相应费率。
三、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作调整。
四、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
云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粤建造发[2011]0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就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算基础,税额按2%计算。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场管理站)应参照附件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加强过渡期间工程竣工结算的指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并确定税金额度。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
一、现行建设工程税金内容及计算标准
营业税:以应税营业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
城市建设维护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镇5%、乡村1%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2%
二、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
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市区、县镇、乡村分别为:
市区:3%×(1+7%+3%+2%)/[1-3%×(1+7%+3%+2%)]= 3.477%
县镇:3%×(1+5%+3%+2%)/[1-3%×(1+5%+3%+2%)]= 3.413%
乡村:3%×(1+1%+3%+2%)/[1-3%×(1+1%+3%+2%)]= 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