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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发布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发布

2019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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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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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户外房产围挡

  • 品种:彩钢围挡;规格: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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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固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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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户外房产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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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君慧泽钢结构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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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房产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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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户外房产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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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水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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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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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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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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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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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营业

  • 省2010定额
  • 工日
  • 韶关市始兴县2022年2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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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公告发布系统软件

  • 误闯快速参与到庭审过程;3、当没有庭审时,预告最近准备进行庭审案件,方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提前了解自己相关案件开庭情况地点;4、庭审公告系统,可帮助工作人员掌握法庭使用情况,合理调配资源,减少庭审成本.提供三年授权:5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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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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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公告发布系统软件

  • 误闯快速参与到庭审过程;3、当没有庭审时,预告最近准备进行庭审案件,方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提前了解自己相关案件开庭情况地点;4、庭审公告系统,可帮助工作人员掌握法庭使用情况,合理调配资源,减少庭审成本.
  • 5套
  • 1
  • 不限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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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见图纸
  • 32m
  • 1
  • 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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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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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集成费(含)

  • 线下提供原清单
  • 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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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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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健环牌(除价)

  • 不锈钢,电杆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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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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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内容

《公告》明确,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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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发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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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发布文献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格式:pdf

大小:29KB

页数: 3页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 信息 名称 纳税人分类 单位□ 个人□ 登记注册类型 * 所属行业 * 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 护照□ 军官 证□ 其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报纳 税信息 宗地的 地号 土地 等级 税额 标准 土地 总面积 计税月份数 本期应 纳税额 减免性 质代码 减免税 总面积 本期 减免税额 本期 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 税额 合计 * *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格式:pdf

大小:29KB

页数: 14页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 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 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 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 权,一方占 60%,另两方各占 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 100 万,则分别按 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 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 集体、 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 的

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简述

2015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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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订的办法

(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政发〔1988〕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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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09月27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2006年12月31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修订),2006年12月3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12月07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2013年12月0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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