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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5年07月21日。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三、严格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财政设立专项账户,其费用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每年3月1日-5月30日期间,收费单位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并通过“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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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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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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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献

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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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05KB

页数: 8页

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2008 年版 )的通知 http://www.fjjs.gov.cn/news/shownews.asp?id=18849 各市、县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2006),我厅组织编制 了《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2008年版),现予颁发,自 2009年 1 月 1日起施 行,原《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同时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桥梁)的挖掘修复、排水 接管、路灯搬迁工程以及交通事故意外损坏赔偿项目。厦门市可依照当地当年价格指数进 行调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本标准不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概算、预算或 结算依据。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 行编制,

城市道路挖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挖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挖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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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50%)收费标准 序号 设施种类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彩色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13.5 2 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40.5 3 SMA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60 4 普通重交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13.5 5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574.5 6 麻石火烧板行道板 平方米 810 7 彩色水泥砼板行道板 平方米 606 8 瓷质广场砖行道板 平方米 601.5 9 透水砖行道板 平方米 607.5. 10 水泥砼人行道 平方米 507 11 烧结砖行道板 平方米 750 12 麻石侧平石 套/ 米 456 13 麻石锁边石 套/ 米 289.5 14 顶管(管径 200mm以上含) 米 172.5 15 顶管(管径 200mm以下) 米 112.5 16 D60-3U型防撞钢柱 个 300 17 D120*4 立式防

陕西省规范道路挖掘 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近日,为加强对全省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开挖行为,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印发了《陕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并要求各地尽快遵照执行。

记者了解到,省住建厅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进行了测算,针对城市中13种道路的挖掘与修复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一平方米普通水泥砼路面、石材路面、透水砖人行道、回填土等道路的收费标准分别为622元、744元、382元及123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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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级现行相关规定,在对部分市、县(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省住房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998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10月初将正式实行。《通知》要求,主次干路沥青路面挖掘费由300元/平方米提高到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由260元/平方米提高至45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由400元/平方米提高至5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由60元/平方米提高至100元/平方米,同时新增了条(料)石路面、彩色沥青路面、彩色方砖、人行步道方砖等收费种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控制道路挖掘”的要求,《通知》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应对道路挖掘修复实行政策性加收:一是对新建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一年内3倍、两年内2.5倍、三年内2倍、四年内1.5倍、五年内1.2倍”收取;二是已实行掘路计划管理的城市(县城)计划外挖掘城市道路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三是违章挖掘的按本标准的1倍加收,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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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简介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各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收费,正确使用资金。

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也应按上述原则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经济特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经省级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经济特区的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四、计量检定机构如利用被检单位的设备、人员进行检定时,应相应减少收费。

五、新增计量器具检定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比照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六、计量收费抵减检测成本后如有结余,应用于弥补国家拨付购置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手段(包括计量仪器、设备)所需资金不足和国家拨付事业费的不足。

在保障完善计量检测手段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可视收费数额的情况,商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用于上述开支的多余部分,抵减财政部门事业费拨款。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七、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量收费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将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

九、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及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物价检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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