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是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0日。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2100433B

查看详情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 RX-V2.8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 30-5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 华业
  • 13%
  •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 30M²以下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 50-12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2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6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财务管理

  • /(详见原档)
  • 1询价工作量(人天)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5-26
查看价格

财务管理软件

  • 自助淋浴设备管理软件主要用来管理设备,负责各设备之间功能联动,以及人员身份识别,处理扫码事件,实时显示各浴室使用状态,分配浴室和管理进出以及统计使用时长.
  • 1套
  • 1
  • 定制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18
查看价格

财务管理系统

  • 详见附件
  • 1套
  • 1
  • 灵狐 财务管理系统V15.0金蝶 财务管理系统V5.0用
  • 中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5-13
查看价格

医院财务管理

  • 财务管理:1、总分类帐管理:支持政府会计制度双分录平行记账,含凭证制作(通过财务会计分录自动生成预算会计分录)、应该平行记账规则、禁止平行记账规则、复核记账、期末结转、自动生成差异表、账册报表等2
  • 1套
  • 1
  • 国内一线品牌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3-15
查看价格

财务管理平台

  • 详见原档
  • 1套
  • 2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11-11
查看价格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

格式:pdf

大小:81KB

页数: 15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2002年 9月27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 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单 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有效节约建设资金, 控制建设成本, 提高投资效益, 针 对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 基 字[ 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 合 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 七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81KB

页数: 12页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9 月 27 日 财建 [2002]39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 有利于各部门、 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 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有效节约建设资金, 控制建设成本, 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财基字 [1998]4 号 )的有关 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 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简介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五)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凡使用和管理本制度第二条所列范围资金的部门、地方和单位,都要履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报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中央各部门要在汇总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在汇总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报送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

第四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送的分析报告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送。

第五条 编报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是:

(一)报送要及时;

(二)数据和内容要完整、真实、准确;

(三)分析要深入、透彻。

第二章 分析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所报告的部门或地区在报告期内的: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投向分析;

(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领域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分析;

(三)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与宏观经济效益关系分析;

(四)典型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及宏观经济效益分析;

(五)财政投资政策及投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改进的建议等。

第七条 对本部门或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投向的分析和报告,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中央部门要着重对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资金、中央财政其它各项支出中实际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本部门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各地区要重点对本地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资金、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地方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的安排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中央部门和地方都要认真填列附表一。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在建大中型项目及其资金来源的分析和报告。各部门、各地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所有在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概算总投资、各项财政性资金和配套资金来源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在逐个项目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行业结构、地区分布作汇总分析。报送分析报告要认真填列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八条 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领域的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的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施工项目个数、项目建成投产率、交付使用率等情况。

第九条 国民经济效益情况主要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报告分析,中央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情况进行相关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率、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额、财政收支额、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量等情况;还包括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行业的新增生产能力和新增效益情况。

第十条 典型项目财务效益以及宏观经济效益情况的分析和报告。各部门、各地区要选择两个以上的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在建大中型项目,进行财务效益以及宏观经济效益的分析和报告。财务效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融资情况。分析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来源对项目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各项负债资金来源,要深入分析项目的偿债情况和偿债能力。

(二)项目建成后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情况。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的市场需求情况预计,收益或收费情况预计,上缴税利情况预计等。

宏观经济效益分析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对经济增长、就业及环境保护等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相关分析。

各部门、各地区还要选择一至二个大中型建成项目进行后评价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政策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各部门、各地区都要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投资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并着重对项目规划、项目前期研究、财务资金管理、各项投资资金来源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效益分析报告的编报要求

第十二条 效益分析报告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的时间为次年2月1日,并于每年8月1日之前报送一次半年情况简要分析。

第十三条 效益分析报告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由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大中型项目为基础编制单位,按资金渠道由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审核、考核并向财政部编报。

第十四条 效益分析报告的格式由文字报告和附表两个部分组成。文字报告要以附表数据为依据,但同时要突出重点,内容要丰富、翔实,要有调研情况分析和典型事例分析。文字报告一般采取以下标准格式:

(一)投资情况分析。包括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总量情况、构成情况;所投资项目的行业分布、地区分布情况;

(二)投资效果分析。包括相关地区或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总量、结构及其变动情况,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在总投资中所占比重;经济结构调整情况、本地区经济增长情况、财政收入变动情况、典型项目融资及效益情况等;

(三)投资政策分析。包括财政投资政策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总量、结构及其变动产生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深入分析投资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分析预测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四)典型项目情况分析。对本制度所规定需要有典型项目情况分析的,各部门、各地区向财政部报送的年度效益分析报告,要附有二至三个典型项目的分析。

第十五条 分析报告除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指标数据外,要充分运用现行投资统计体系和财政基本建设管理体系提供的信息数据,并与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分析报告的数据必须做到完整、真实和准确。对故意误报、漏报和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责成重报。涉及财务资金问题的,要作为违反财经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的情况建立年度考核评比制度。考核结果要作为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资信情况的重要依据。对分析报告质量高,编报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按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查看详情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通知发布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0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2日

主 题 词:

查看详情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50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 政 部

2016年6月30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