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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山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根据省、州、市的有关会议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镇防汛抗旱工作,为切实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保证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关于印发《大山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大山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防汛抗旱指挥部

决定成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名单组成如下:

指挥 长:李文元 镇党委书记

副指挥长:余邦贵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德富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成 员:邱国金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梁正相 镇党委副书记

谭 建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李 江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金 凤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韦堂龙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李 俊 镇党委委员、大山派出所所长

李 胜 副镇长

罗远明 大山财政分局局长

张绍平 大山卫生院院长

崔 豪 大山中心校校长

陈发钰 大山国土所所长

吴家伟 大山司法所负责人

孙祖敏 大山供电所所长、

邓 宁 大山水务站站长

姜定洪 大山镇党政办主任

王明建 大山镇民政办负责人

刘信祥 大山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人

陈厚权 大山镇综治办负责人

杜 江 大山镇安监站站长

王坤贵 大山镇林业站负责人

冯仕康 大山镇交通管理站负责人

陈安芳 大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各村(居)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党政办,韦堂龙兼办公室主任,姜定洪、杜江、邓宁等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 市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全镇水情、旱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制定镇防汛抗旱方案;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对全镇水利设施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麻沙河流、东风水库的防洪安全管理。

(三)成员单位职责及责任人

1、党政办: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协调,上报及信息工作。

2、安监站:负责防汛抗旱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督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

3、综治办:负责出现汛情、旱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司法所: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与解释,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5、供电所: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内的线路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6、水利站: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全镇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水情和旱情的监测预报及全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保障农村居民安全饮水。

7、派出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8、交管站:保障因汛情所造成的水毁道路的及时修复,确保道路畅通。

9、民政办: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10、财政所:组织实施全镇防汛抗旱经费预算;根据有关部门和村镇提出的申请,会同年度预算内审核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11、国土资源所:指导并监督全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

12、农业服务中心: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业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抗旱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指导防汛抗旱和灾后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养殖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和抗旱所需种苗、饲料等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组织兽医开展牲畜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3、卫生院: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4、中心校:负责组织各学校防汛抗旱工作,防止洪涝灾害,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发生险情组织学生安全撤离。

15、各村(居):负责本村(居)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成立村(居)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对所涉及的范围目标要制定详实的防汛抗旱预案,在汛期落实防汛抗旱值班制度,加强巡查,及时排查出险情进行整改;遇到重大险情按照预案边处理,边及时上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所有成员单位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加强巡查力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59-64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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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山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山洪灾害预警

建立山洪灾害易发区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和汛期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干旱灾害预警

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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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山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水、旱、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干旱、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溃堤(坝)、河道堵塞、危房倒塌、学校防洪以及供水供电危机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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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山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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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山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二、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尽力做到不倒一坝,不溃一堤,不损一站(房),不死一人。

(二)基本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把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管理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测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分级负责,加强督查。洪涝干旱灾害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以各村委会为主体进行布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各村的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洪涝干旱灾情的发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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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山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汛抗旱指挥长主持镇防汛抗旱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本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及相关领导,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洪抗旱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由镇防指副组长带班,加强防汛(抗旱)值班,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及防汛抗旱措施;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镇防办随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

2、受灾村村委会的主要领导应根据镇防指指令及时动员、部署本村防汛抗旱工作,服从镇防指的统一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

3、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受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汛情灾害

当发生汛情灾害后,镇防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形势进一步恶化。当汛情灾害形势严峻时,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发生汛情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险,并及时做好汇报。

2、干旱灾害

加强旱情监测和抗旱工作的宣传,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类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时上报。上报内容要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所有信息必须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由指挥长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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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山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六、预案的实施

预案启动后,镇防指统一指挥村组及各有关单位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镇防指研究分析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进行调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收集信息,传达指令,并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村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抢险救灾。灾害发生地的村组织实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灾民安置等工作。镇人武部负责所属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村转移危险地方的群众。成员部门单位分别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民政办负责指导灾民安置和救济救助工作;综治办、人武部、派出所、司法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抗旱救灾。干旱发生地的村组织全社会力量抗旱救灾。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协助调处水事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应急资金保障。镇财政所牵头,水利站、民政办、国土资源所等单位负责镇级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负责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四)医疗卫生保障。计卫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五)后勤保障。灾害发生的村配合镇政府负责抢险物资、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药品等后勤保障。

(六)灾情核查。民政办牵头,所有成员单位分别负责了解、收集、核实本行业的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镇防指。

(七)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地的村应根据洪涝灾情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方的重建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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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山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献

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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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3页

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那么 〔一〕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进一步明 确防汛抗旱职责,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进行, 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镇经济社会加 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条例 ?、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国家防总 ?水旱灾 害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结合民乐镇 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民乐镇辖区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 置。水旱灾害包括:暴雨灾害、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干旱 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 暴风雨、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 决口、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那么 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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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34KB

页数: 3页

1 娄丈子小学防汛抗旱工作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防汛抗灾的应急、救灾能力,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体系,最大限 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障学校财产和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一)普及防汛抗灾防地质灾害的防御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 (二)落实防汛抗灾防地质灾害有关信息报告责任,做到早预测、早预防、早报告、 早处置。 (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最大限度地降 低危害程度。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总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防汛抗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 责防汛抗灾指挥、协调、预防、处置等工作,制定工作预案,落实领导负责制,建立岗位 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经常宣传防汛抗灾知识,提高学校师生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加强日常检

关于印发《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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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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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以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推进相关行政立法项目,进一步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法规,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立法公众参与,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契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反走私工作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

——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围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围绕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密码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出口管制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围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草案,制定、修订有关行政法规。

——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司法所条例,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为配合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抓紧办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外商投资法相关配套法规。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案。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

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着力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要坚持立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主动对接、积极融入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加快推动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发展。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党中央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围绕行政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实效,防止为了调研而调研、调研与立法工作脱节,确保立法遵循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增强立法的协调性。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切实提高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广泛性、有效性、针对性,确保立法倾听民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深得民心。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严格依法立法,全面准确理解把握现行法律法规,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立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切实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要完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机制,探索组织开展集中审查和专家、律师协助审查,着重对法规规章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突破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等突出问题进行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积极开展行政立法宣传工作。要把行政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宣传、解读和阐释,使行政立法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促进全民守法。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要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增强各方面的认同。要扎实做好新法律、新法规的宣传工作,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加大立法解读力度,加强立法舆情回应,增进群众理解,消除群众顾虑,凝聚社会共识。

加强行政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要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立法工作队伍,确保行政立法工作人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切实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要增进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学习交流、经验共享、信息互通,加大行政立法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入群众的力度,全面提高行政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按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工作,并及时上报送审稿及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的有关材料,为法规审查、审批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司法部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妥善处理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切实保障立法项目按时完成。司法部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协调机制研究突出问题、协调主要争议。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的意见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附件:《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3件)

1.契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退役军人部起草)。

3.社区矫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4.密码法草案(密码局起草)。

5.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

6.出口管制法草案(商务部起草)。

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态环境部起草)。

8.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9.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

10.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11.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12.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3.档案法修订草案(档案局起草)。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2件)

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2.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银保监会起草)。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5.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6.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7.反走私工作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9.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1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2.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3.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4.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5.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16.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

17.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8.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9.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20.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21.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

22.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2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2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2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司法部起草)。

26.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起草)。

27.司法所条例(司法部起草)。

28.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银保监会起草)。

29.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商务部起草)。

3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3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3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33.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4.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35.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

36.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37.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4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4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

42.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财政部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2.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

3.外商投资法相关配套法规。

4.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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