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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文日期是2013年04月18日。

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关于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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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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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献

嘉兴:启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嘉兴:启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嘉兴:启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格式:pdf

大小:804KB

页数: 1页

日前,嘉兴市建委正式出台了《嘉兴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嘉兴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履行的相应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其中,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目志中,督促、参与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检查工作;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调查与思考

格式:pdf

大小:804KB

页数: 2页

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对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宜居环境,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推进“四个鹰潭”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此,笔者对我市防范建筑施工工地环境污染和从严治理扬尘情况进行了一些调查了解,并形成了一些建议。

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督导和执法检查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意见》和《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提高现场安全标准化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平稳发展,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3年5月中旬。

二、检查内容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二)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和项目经理、监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四)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听取受检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汇报,并查看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监督档案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有关记录。

(二)对监督台帐中所列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对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土方覆盖、车辆冲洗设施、道路硬化、物料堆放、垃圾清运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进行检查。每个设区市抽查施工现场数量不少于6-8项。其中,每个设区市抽查1-2个县(市),每个县(市)抽查1-2项在建工程。

(三)每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受检市交换意见或召开座谈会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提交书面检查总结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于现场扬尘治理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相关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复查后方可施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并收回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意识,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严格执行廉政勤政要求,不得接受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任何礼品和纪念品,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28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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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检查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扎实推进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工作,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等一系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11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含消防)、扬尘治理、“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攻坚行动部署和落实情况等。

2.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对相关工作进行调度情况。

3.监督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台账及相关记录、台账和档案管理情况等。

4.暑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5.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组织开展情况。

6.对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情况。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情况。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二)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相关责任情况等。

2.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实施监理情况等。

3.施工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含消防)、攻坚行动等开展情况等。

4.施工现场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培训教育制度等落实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论证情况;《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执行情况等。

(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部门对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立案查处情况。特别是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项目,要检查各部门是否及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检查分组

检查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人员、部分企业专家组成,共分5个组,每组5-6人。

四、检查程序和方法

(一)检查前培训。为确保检查效果,检查前,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有关检查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学习,统一要求。

(二)赴各市检查程序

1.听取受检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的汇报,查看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监督档案、台账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有关记录。

2.对监督台帐中所列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每个设区市抽查施工现场数量不少于5个(原则上由市推荐2个,其余3项工程随机抽查)。其中,每个设区市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3个;每市抽查1-2个以上县(市),每个县(市)抽查1-2个在建工程。

3.抽查县(市)在建工程时,按照以查代训的有关要求,由县(市)安监机构监督人员分专业跟随检查。

4.每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受检市(县)交换意见,通报检查情况。

(三)检查通报。检查结束后,及时对全省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此次检查的所有受检项目进行综合排名,并将检查中安全生产或扬尘治理工作开展较差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一并在全省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过程中,要突出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安全履责情况的检查。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不到位,各方责任主体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抽查县(市)在建工程时,检查人员按照以查代训的相关要求,在检查过程中对如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范,如何查找隐患及如何规范填写监督日志、相关监督文书等方面进行讲解。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隐患下要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复查后方可施工。对于现场扬尘治理未按要求落实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重点督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严厉处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意识。 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六)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汇总检查情况,3日内提交检查表及书面总结材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7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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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治理建筑施工扬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乎改善“两个环境”大局,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治理措施,落实企业责任,并督导企业做好自查。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和曝光扬尘污染企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设区市抓好对所辖县(市)的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取得实效。

三、强化扬尘治理责任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扬尘治理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监理企业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管,对发生扬尘污染行为及时纠正。

四、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投诉和举报。

五、保证治理工作质量。《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贯彻执行,采取分步实施原则: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华北石油管理局、环首都各县(市)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县(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先期执行的市县要加大力度、保证质量,为全省作出表率。我厅将加大抽查暗访力度,发现问题在全省通报批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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