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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7年03月23日。

关于做好2017年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做好2017年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县城以上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乡镇农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简称“城市‘双禁’、农村推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强化目标管理。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实行省、市、县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加强行业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创新举措,扎实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下乡宣传活动

(一)继续组织新型墙体材料下乡宣传活动。承德、唐山、沧州、衡水4市年内按照省级层面新型墙体材料下乡宣传千里行活动的模式,依托所属重点县举办新型墙材下乡宣传,不断扩大覆盖面,让更多的百姓提高认识,自觉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建造自建房,努力使新型墙材在农村得到规模化应用。

(二)引导绿色消费。落实《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以装配式建筑、绿色农房等试点示范工程为切入点,积极开展绿色建材在乡镇农村自建房建造中的应用,加大利用新型墙材(技术)替代实心粘土砖的宣传力度,引导建筑业和消费者科学选材,形成便利的绿色新型墙材消费机制。

三、示范引领,发挥重点县先试先行的积极作用

(一)突出抓好重点县工作。各市要加强对2016年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重点县(市、区)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各重点县完成协议内容,落实申报要求,于6月中旬前全部完成核查验收,并报省墙改节能办备案。

各市要指导2017年度21个重点县(市、区)做好各种形式的新型墙材(技术)下乡宣传活动。实行政府主导,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新墙材生产企业、建筑企业、乡镇政府、农村代表积极参与,做到影响本地,辐射周边。要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制定时间表。《2017年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重点县(市、区)工作计划安排报表 》(见附件2)及活动方案,于4月10日前加盖公章报省墙改节能办。

(二)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以绿色建筑为载体,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技术)。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应用新型墙材示范。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建设一批技术先进、引领作用强的装配式建筑围护结构示范工程,重点做好装配式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建筑适用的围护结构配套墙材体系应用试点。在有条件的乡镇农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绿色农房、特色小镇、农民住宅防灾减灾节能改造等工程,开展新型墙材应用试点示范,引导农村自建房中使用节能环保、安全便利的新型墙材。

四、创新发展,积极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

(一)完善产品体系。各地要大力发展轻质、高强、保温、防火与建筑同寿命的多功能一体化装配式墙体材料及其围护结构体系,加强内外墙板、叠合楼板、楼梯阳台、建筑装饰部件等部品的通用化、标准化、模块化、系列化。

(二)完善标准规范。适用装配式建筑内外墙板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管理一体化的需求,促进关键技术转化为标准规范。

(三)搭建创新平台。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新型墙体材料创新体系。鼓励墙材生产与建筑设计、工程建造等上下游互动,组建产业发展联盟。

五、积极探索,搭建“互联网 墙材”平台

利用现代网络科技,研究搭建“互联网 ”的墙体材料信息化平台,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集产品选用、施工应用、买卖交易和监督管理于一体的信息系统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工程数据库等。

六、强化宣传,提高全民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意识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公众对墙材革新政策的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创建供需方微博、微信平台,搭建企业间、企业与百姓间多方沟通交流平台,及时掌握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行业资讯、科研成果等,为老百姓建房提供便利的信息通道。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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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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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雅彩嘉水性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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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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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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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文献

新型墙体材料的构成 (2) 新型墙体材料的构成 (2)

新型墙体材料的构成 (2)

格式:pdf

大小:1.8MB

页数: 2页

安 徽 建 筑 收稿日期: 2010- 05- 14 作者简介:陈龙(1976- ),男,安徽萧县人, 毕业于同济大学, 工程师 。 摘 要:砖的发明在世界建筑史上, 无异于活字印刷技术对于文化传 播方面的贡献 。砖大大提高了建筑的施工效率, 降低了对材料的消耗 。 突破了木头 、岩石在建筑体积和建筑地点方面的限制 。但随着我们人 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和人们对于建筑要求不断提高, 其自重大, 毁田严 重的缺点日益显著地暴露出来, 这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发展提供 了更大的空间 。 关键词:新型墙体材料; 定义;分类;施工要求 中图分类号: TU52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 7359(2010)04- 0039- 02 1 定 义 新型墙体材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在不同发展时期其含义 不同,其定义为主要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墙体材料 。 新型墙体材料主要是用混凝土 、水泥、

江西:关于做好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的通知

赣建价发 [2017] 22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直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署和要求,今年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工商登记注册,并于20171231日前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须按要求填报。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书面和网络报送两种形式填报。填报企业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7]802号文)的要求,认真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于20181月底前将报表通过网络上传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网址http://www.ceca.org.cn),同时将网络数据打印形成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所属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直相关企业直接报送所属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直相关企业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造价管理科。

三、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接到企业报送的报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督促企业对书面报表和网上报表出现的错误进行修改,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做好本地区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总结,于20182月底前将本辖区企业修改后的书面报表收齐连同统计工作总结,统一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同时通知企业须将修改后的网上报表数据上传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将对各设区市、各企业报送的统计报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对出现差错的要限期改正。确认无误后,于20183月底前将数据汇总表和总结报告一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根据我省目前的管理体制现状,请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本区域的统计材料报至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汇总。

五、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好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内容的学习、填报和审核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报表报送工作。对报送虚假数据、不按时上报数据的企业将按《统计法》和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各地各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造价管理科联系。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联系人:舒培、邓红、刘鹏 电话:0791-88319060

特此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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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试政策,http://www.cpta.com.cn/)规定条件申请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本人,即报考人员(下同),均可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加强报考人员的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资格审查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造价工程师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资格复审,资格审查中的具体注意事项见附件1、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2。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见附件3)。

(一)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专业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把握不准的可在报考前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报考人员缴费成功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后,需在“承诺人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真实性承诺。报考人员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不得以虚假信息报名参考和做虚假承诺,否则,责任自负。

(二)所在单位初审。报考人员携带所需材料(见附件2)到所在单位进行资料初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报考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报名参考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得参考、也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三)资格复审。国家成绩和合格线公布后,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ea.com)和市州人事考试网站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报考人员携带所需材料(见附件2)按照报名属地原则到市州人社局专技(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须再次核对报考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等相关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市州人社部门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审核部门意见”栏内签章。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审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方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8月1日9:00—8月11日17:00。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报名时间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ea.com),点击“网上报名”中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在注册上传照片前,请在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ea.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资格考试报名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请务必上传本人近期的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照片上传成功后,选择造价工程师考试,按属地原则选择参加考试的省区市。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缴费”;在未确认缴费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一旦缴费,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网上缴费时,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不限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17年8月11日17:30。过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视为报考人员放弃在我省报名。

缴费成功后,请点击“报名完成”,并及时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此表在考试合格后资格审查和存档时必用),请务必妥善保管。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而影响资格审核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责任自负。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注意事项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在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初次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必须先进行注册,注册后才能进行报名操作。

2.注册信息中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及邮箱将引用到报名信息中,请务必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3.为便于报考人员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报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报考人员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报考人员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4.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如密码丢失(忘记),可使用系统提供方式找回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如被他人盗用责任自负。为确保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安全,尽量不要到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须仔细阅读网上报名流程、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签订《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如实填写本人信息。

(三)在报名、考试、资格审查、证书发放等环节中,报考人员应主动浏览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ea.com)、市州考试网和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的相关栏目,按时缴费、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和进行资格审查。

(四)报名信息确认前,请务必仔细查看所填信息和照片是否准确,如有不准确之处可自行修改。在报名信息确认后且在缴费前报考人员仍可以通过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来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信息一旦确认并缴费成功将不能修改。请报考人员慎重修改信息。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21日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10月22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五、考试方式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具体科目及代码对应表见附件4。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2个子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报考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评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注意下述事项: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客观题各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根据部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查成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的规定,客观题阅卷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成绩复查申请需在考试成绩公布30天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四)应试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五)应试人员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填涂卡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六)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索取,考后回收。考试结束后,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交卷签字”栏签名。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

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师执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打印准考证时间:2017年10月16日9:00 — 10月19日17:00。应试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 http://www.hunanpea.com ”,点击“准考证打印”,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登录后,须使用A4纸张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三)收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我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1元(含上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人每科11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9元(含上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人每科19元)。

      (四)考试辅导教材。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使用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7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017版)、《建设工程计价》(2017版)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7版)。

附件:1.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2.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3.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4. 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1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1.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2.市州人社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公示复审结果,接受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

3.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社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

4.省级人社部门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各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并将资格审查工作纳入市州人社等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项目。

5.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的才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如按规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6.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时申请审查一次。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报考人员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附件2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报考人员办事更方便更顺畅。

(一)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用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2.毕业证件。3.身份证件。4.报考人员认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报考人员和资格审查部门在学历、资历、专业等方面按以下要求掌握:

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即2017年度新报考人员需在2017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2017年10月21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正规学历即能在学信网上查询,或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网站查询,或能在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或人社部门的技工院校毕业学籍认证查询。

工作年限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时间计算工作年限(须有人社部门核准的连续就业社保证明);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举例如下:①取得全日制学历后直接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从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算起。如:2011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2017年共6年。②取得全日制学历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后续学历的,相关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如甲2011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2年—2014年取得非全日制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2017年共6年;乙2011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3年—2015年取得全日制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1年、2016年—2017年2年,累计共3年。多个学历依此类推。

对专业有要求的,一律参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专业归类执行。所学专业在“专业参照表”中未列出又难以认定为“相近专业”的,可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由所属考区资格复查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二)复审材料要求

1.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结果:

 ①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或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学历认证查验页面、或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学历认证查验页面;

 ②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③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已经初审合格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三)有关要求

1.资格初审时,由报考人员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报考人员。

2.资格复审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复审时不得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考试报名表》相关栏目还需验证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制度。

 

附件3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令第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相应处理。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1.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名称

级别

专业

考试科目

023.造价工程师

04.考全科

01.土建

1. 建设工程计价

2.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4.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木建筑工程)

02.安装

1. 建设工程计价

2.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5.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

02.免二科

01.造价

1. 建设工程计价

2.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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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做好2015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6〕9号

各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2015〕61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工作范围

在本市已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含工商注册地在北京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报送时间和数据时限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完成纸介及网上资料的申报工作,企业填报数据时限均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企业各项统计数据。

三、报送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及验证码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网址: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点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5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网上报送成功后,用A4纸打印出调查表网页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签名,将纸介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财务报表、缴税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不用报送,但企业需准备上述资料以备查)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西南角)一层C岛6号窗口。审核中如发现有错误,企业应当在网上修改后重新打印申报。

初次登陆的用户用初始化密码888888,初始化验证码1111,企业登陆系统后在“我的信息”处更改用户密码并打印验证码卡,再次登陆时用新密码和验证码卡对应的值进行登陆。已经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无法登陆的,请电话或其他方式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系。

四、统计工作组织与实施

招标代理统计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审工作机制,按照“分类管理,统一上报”方式,对企业填报的各种调查表式进行分类审核,由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处统一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统计工作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填报时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同时应按时上报,逾期未上报的市属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启动资质动态核查流程对企业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同时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逾期未上报的中央所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12日

(联系人:徐志华、王婷;联系电话:59958815、5995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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