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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操作办法

《赣州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操作办法》是赣州市施行的办法。

赣州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操作办法简介

《赣州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操作办法》是赣州市施行的办法。

为了明确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基本要求

1、分工协作。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相关科室,应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同时,注重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

2、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3、宗地清算。国有土地出让后,当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时,应对该宗土地的出让收入、成本费用、收益分配进行清算。在未清算之前确需拨付部分资金的,只能在预清算确定的额度内预拨,并预留30%的资金待清算后拨付。

4、信息共享。确定一个科室负责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总体情况汇总,其他有关科室可根据业务需要查询相关信息。

二、职责分工

开行项目办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土地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宗地清算、财务报表编制、土地收储出让信息汇总等工作。

综合科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有关全市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的汇总工作。

预算科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指标的管理。

国库科负责市本级土地出让收支业务的核算工作。

经建科负责市国土资源系统部门预算(含土地报批规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有关业务科负责归口部门有关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事项的受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操作流程

1、预算编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由开行项目办根据市本级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编制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预算科下达开行项目办执行。

2、收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国库科及时提供相关的入库凭据给开行项目办,以便建立备查账,同时提供给预算科,以利于及时掌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3、支出管理。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支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要求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事项,由开行项目办受理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送归口业务科室、预算科会签;企业要求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事项,由企业科受理提出意见送开行项目办、预算科会签。经会签的处理意见按现行程序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后,送预算科办理指标追加通知(送开行项目办一份),根据指标追加情况开具有关拨款通知,由国库科拨付资金。政府收储土地或存量土地的出让收入,由开行项目办进行宗地清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支出,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开具拨款通知,由国库科拨付资金。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社保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由开行项目办提供数据,预算科会相关科室提出安排意见。

4、决算编审。年度终了,项目办及时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决算送预算科、综合科。预算科汇总预算执行情况向市政府、市人大汇报。

四、其它事项

本规程未尽事宜通过科室协调并报局领导审定后执行。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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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操作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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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操作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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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操作办法文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格式:doc

大小:33KB

页数: 5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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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宗地出让 ] 出让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畴。 第三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 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____,面积为 ____平方米。其位置 与四至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

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

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三、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收入。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

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

2.合同预收款。

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3.暂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

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

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2.暂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四、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财政部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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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研究目录

导论

**章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理论基础

**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出让金的涵义与特征

第二节 土地出让金相关理论

第三节 土地出让金计量模型

第四节 我国现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 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发展历史

第六节 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制度的沿革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实践经验

**节 土地出让金管理机制设计的国际经验

第二节 土地出让金管理机制设计的国内经验

第三章 安徽省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现状分析

**节 安徽省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节 安徽省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现状

第四章 加强安徽省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对策

**节 关于土地出让金管理改革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 当前土地出让金管理创新与改革方向

第三节 加强安徽省土地出让管理的对策

第四节 强化安徽省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对策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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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研究图书介绍

近年来,土地出让金收入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资金来源,在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缓解地方财政支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研究,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科研部门关注的重要课题。本书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软科学研究项目“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研究”(2012006)的项目结项成果,书中首先对国内外有关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回顾,然后对安徽省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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