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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的编制。
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省外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须持证书副本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临时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活动。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必须先与国内持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再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从事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活动。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和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将已受其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资格的条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确认、变更或注销手续。
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但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首先保证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在城市规划设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
(二)冒用持证单位名义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
(三)持证单位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或图章的;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或城市规划设计委托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除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外,其他的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时,须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合同要求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负责修订完善,并承担所需的各项费用。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各项重要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在向委托单位提交前,必须通过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评审。
除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向委托单位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前,必须通过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
审查城市规划设计成果时,必须先审查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在90天内,对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完善,未经审查或未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委托单位不得接受。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当注明资格证书单位名称、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其改正。
对在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举办全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活动,对取得优秀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百度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即可。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
前者的主要工作范围是——为城市规划绘制规划用地图,也从事小区规划设计和普通民用住宅设计;后者主要从事小区规划设计及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从名称上看经营范围较广,但实际上大多数建筑设计院都极少承担专业性...
呵呵、考研的话,个人认为必须看的有:公园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这些都是同济考研所考的,全是经验之谈。。。有些真的没必...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城市规划设计合同 黑 龙 江 省 建 设 厅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合同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合同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1 号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12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赵克志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2000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该办法已于2012年2月1日废止。
一、废止的规章(1件)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