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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贵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是贵州省人民政府1988年1月1日印发的办法。

贵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基本信息

贵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办[1988]99号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黔府办99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为做好我省城镇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的城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兼营其它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无论改建旧城或建设新区。凡可成片建设的,都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建设,开发区的地点和规模,由各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

要控制零星征地减少见缝插针式的建设,必须走综合开发,商品房道路。新建居住区的公共建筑项目及指标,参照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第492号文执行。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属企业性质。在政府的领导下,利用经济手段进行土地开发、房屋建设,搞活房地产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城市的规划要求,制定开发区的建设计划。组织成片用地的综合开发;为建设单位有偿提供经过开发的建设用地;聚集社会零散资金组织住宅小区建设,经营商品房,承接代办,包建工程。

第六条城镇用于开发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用和管理。开发公司受市(镇)人民政府委托或投标中标承担开发任务。

第七条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及报批手续:

(一)开发公司必须是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对建设单位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应具有与开发能力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并在建设银行开户,接受监督和管理。

(三)具有与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土建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以及财务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统计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五)开发公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当地城建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审定。已经开业的开发公司,亦需按此办法,进行资质审查及审定。

第八条开发公司的级别划分: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工程师(最少2名地建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自有资金300万元的为一级开发公司。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面积7万至10万平方米,有四名以上工程师(最少2名土建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自有资金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为二级开发公司。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至7万平方米,有2名以上工程师(最少1名土建工程师),1名助理会计师或1名助理经济师,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为三级开发公司。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有2名助理工程师(最少1名土建助理工程师),1名从事5年以上会计工作人员,1名从事5年以上经济工作人员,自有资金6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为四级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合格证由城建部门申报省建设厅审定颁发。

开发公司只能承担与本公司级别相应的开发任务,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越级开发。

第九条开发公司转让经过开发的土地(产权仍属国有)给使用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中的地段差价,由人民政府按不同地段核定,其收入上交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由用户自建或与开发公司联建房屋时,建设单位必须持上级计划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经开发公司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方能用地,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到当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

第十条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屋必须将清单报当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由购房单位或购房人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领取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国营开发公司自开业起按规定3年内免缴所得税,集体所有制的开发公司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征所得税一年。

开发公司承包建设项目节余的投资或提前交竣工的承包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效益分成,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自行支配。

第十二条综合开发所需的计划分配的建筑材料,由购房单位提供材料指标或供应实物。不足部份用市场调节办法解决。

新建向个人出售的商品房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主要在市场调剂,差价列入售房价格。

第十三条开发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为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并尽快转移到行业归口管理的轨道上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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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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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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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文献

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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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计 划管理 第三章开发公司管理 第四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五章房屋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章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了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加快建设进度,充分发挥投资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县、市)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都应依照本条例 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基本建设 项目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综 合开发系指在一定规模的区域内统一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各类房屋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 关职能部门对城市

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失效] 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失效]

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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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 - 当前页码:1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code.fabao365.com 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失效]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 (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0-05-12 【实施时间】1990-05-12 【时 效 性】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 杭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等两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 1997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97年 9月1日)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加快建 设进度,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为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 开发公司的主管机关,为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州、市、县为当地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或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条 各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开发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开发公司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经营城市(镇)土地开发、建设和房地产业务。开发公司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或投标中标承担开发任务。开发公司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制定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和建设计划,搞好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等基础工程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发公司可以直接组织兴建住宅和其它经营性房屋(如贸易中心、综合服务楼、办公楼、仓库、旅馆和公用性质的厂房等)进行出售或出租;也可以将经过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兴建工程项目,转让时需办理土地便用权转移手续。

开发公司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进行统一征用土地、拆迁、安置工作。开发公司主要承担本城市的开发任务。有条件的也可以承担其他城市的开发任务,但需经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主管机关批准。还可以选择本区域内。有购买能力的农村、集镇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出售给居民和农民。

第五条 开发公司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经过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登记开业的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经理是法人代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按(88)财会字第67号文规定,做好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制度。

第六条 开发公司的机构人员要精干,要配备有经验的、能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经济、技术人员。各开发公司之间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等正当手段,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竞争,受法律保护。

开发公司不辖施工队伍。

第七条 开发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开发公司需要的流动资金由当地建设银行核定,由当地建设银行贷款。新成立的开发公司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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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前言

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1985年7月7日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5〕106号文公布)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积极开拓我市房地产市场,搞活房地产经营业务,加强昆明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1984〕第2233号和云南省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去建字〔84〕第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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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

开发公司申报、变更和歇业

第八条 凡新组建的开发公司,都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进行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九条 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专职经理和有所承担的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所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经营管理章程;

(5)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十条 根据各开发公司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将我省开发公司划为四个等级,其条件和允许承担的开发规模为:

(1)一级开发公司:有10名以上相应配套的专职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自有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公司所承担的开发任务不受限制。

(2)二级开发公司:有5名以上专职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00万元,限承担年开发房屋计划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下。

(3)三级开发公司:至少有2名专职工程师和1名助理会计师,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少于80万元,限承担年开发房屋计划3万平方米以下。

(4)四级开发公司:至少有1名中专以上水平的专职助理工程师和1名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限承担年开发房屋计划1万平方米以下。

各级开发公司还应配备有与开发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组建开发公司,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登记手续:

(1)各单位组建开发公司,应向所在市、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或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房管局)审查,由所在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签署意见报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

(2)审查批准的开发公司,须填写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定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合格证书》,由审批单位盖章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地质勘察等其他业务时,必须按有关法规与规定,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申报开发公司时,注明兼营或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十三条 取得营业执照的开发公司,当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时,应在30天内向原批准机关和发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发生分建、合并、转产、改变隶属关系、迁移或关闭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分别情况,向原批准单位和发照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歇业注销手续。歇业的开发公司应将历年来的文书、技术档案和工程资料及时整顿上报当地建设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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