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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规〔2017〕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一、土地等级分档及税额标准。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珠江新城中央商务区(西至广州大道、东至华南快速干线、北至黄埔大道、南至临江大道)、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山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光塔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洪桥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天河区:天河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河街、林和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石牌街、冼村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猎德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东街、员村街、天园街。
(三)三级土地。
越秀区:矿泉街。
荔湾区:桥中街、花地街、茶滘街、东漖街、中南街、海龙街、冲口街、东沙街、石围塘街、白鹤洞街。
海珠区:华洲街。
天河区:五山街、兴华街、元岗街、长兴街、车陂街、棠下街。
白云区:三元里街、景泰街、棠景街、新市街、黄石街、云城街。
黄埔区:黄埔街(大吉沙岛除外)、大沙街(大蚝沙岛除外)。
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禺山大道至东涌路之间路段)、繁华路(大北路至光明北路之间路段)、桥东路(环城东路至大东路之间路段)、西丽路(禺山大道至西城路之间路段)、洛浦街吉祥道(如意二马路至如意中路之间路段)。
花都区:站前路和福宁路以东、宝华路以南、花城路以西、新华路以北的范围。
(四)四级土地。
海珠区:官洲街。
天河区:龙洞街、凤凰街、黄村街、前进街、新塘街、珠吉街。
白云区:同和街、松洲街、同德街、京溪街、永平街、金沙街、石井街、嘉禾街、均禾街、鹤龙街、白云湖街、石门街。
黄埔区:荔联街、鱼珠街、红山街、穗东街、文冲街、南岗街、联和街、萝岗街、夏港街、东区街。
番禺区:市桥街(划定为三级土地的除外)。
花都区:京广铁路线以东、紫薇路以南、凤凰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划定为三级土地的除外)。
增城区:荔城街、增江街、新塘镇。
从化区:街口街、江埔街和城郊街三街道属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内的范围。
(五)五级土地。
黄埔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白云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南沙区:全区范围。
番禺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花都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增城区:除划定为四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从化区:除划定为四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三、凡以道路名称列级的,按道路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该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其他土地按所在地段的行政辖区,适用上述标注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四、工业用地判断标准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确定。
五、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参照本方案执行,纳税人已多缴税额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0.5元-10元, 中等城市0.4元-8元, 小城市0.3元-6元, ...
一、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0.5元-10元, 中等城市0.4元-8元, 小城市0.3元-6元,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2元-4元。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8年 4月 11日 穗府 [2008]13 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 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 [l997] 第 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 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 (国务院令 [2006] 第 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27元 18元 10元 6元 4元 3元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 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 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 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 权,一方占 60%,另两方各占 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 100 万,则分别按 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 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 集体、 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 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精神,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
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将东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3元不变;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2元;中山港街道(火炬开发区)、南区、五桂山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2元;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18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元。
(二)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
将东区、西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12元、9元、6元三级分别调整为10元、8元、4元;中山港街道(火炬开发区)、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南区、五桂山共14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9元、6元、4元三级分别调整为6元、4元、4元;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7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6元、4元二级分别调整为4元、2元。
二、新标准实施安排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山市于近日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7〕839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精神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中山市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1月1日起,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12-4元/平方米下调至10-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3-2.5元/平方米下调至3-1元/平方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执行。
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营造低税负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税额调整到位后,大部分纳税人税负从2017年起将有显著下降。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降幅较大,有18个建制镇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元。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对象主要为企业,将为实体经济提供实实在在的减负效果。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及相应税额标准
土地等级 |
非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
10 |
8 |
6 |
4 |
2 |
3 |
2 |
1 |
三、调整的思路原则
一是贯彻执行省的税额标准等级划分。在我市原有税额标准等级基础上,结合省的等级划分要求,将我市原工业用地2个等级(3元、2.5元)划分为3个等级(3元、2元、1元),非工业用地4个等级(12元、9元、6元、4元)划分为5个等级(10元、8元、6元、4元、2元)。二是法定幅度内降低标准,其中工业用地降幅较大,覆盖面广,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东区、石岐区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3元不变;西区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2元;其他镇区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2-1元。原中心城区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12-6元调整为10-4元;其他镇区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9-4元调整为6-2元。三是对经济欠发达镇区加大降税幅度,产生税收洼地效益,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454号
【发布日期】2007-12-22
【生效日期】2007-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