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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主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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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
2 |
管道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贵阳市辖区及与之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区域的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共用同一配气管网跨县供气的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市制定;县辖区内独立配气管网供气的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县制定 |
|||||
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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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除外 |
|||
污水处理 |
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4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费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车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跨省运输的班线,由始发地所在市制定;其余班线,由始发地所在县制定 |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服务、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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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客运出租车、轮渡客运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跨市运输的,由经营者所在市会同相关市制定;跨县运输的,由市制定;县内运输的,由县制定;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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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益性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停车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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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辖区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州)制定;其他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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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垄断性服务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除中央定价以外的垄断性港口服务收费 |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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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辖区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市(州)制定;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跨市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省制定;其他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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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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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 |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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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省、市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
中小学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正文印张、封面、插页单价及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本省评议公告目录的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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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本省评议公告目录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正文印张、封面、插页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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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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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
9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公益性公墓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10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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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部分重要的国家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以外的其他国家级和省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市制定;无级别未定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县制定 |
|||||
11 |
保障性住房及其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公有房屋销售价格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省、市人民政府部门主管的由市制定;县级政府部门主管的由县制定 |
||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辖区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制定;其他区域的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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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救护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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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供电、有线电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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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贵阳市辖区及与之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区域的服务收费标准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共用同一配气管网跨县供气的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辖区内独立配气管网供气的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
供水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跨市服务的,由服务对象所在市会同经营者所在市制定;跨县服务的,由市制定;县辖区内服务的,由县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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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定价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定价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授权贵安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部分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成品油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暂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及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2003年出台的《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游区(点)导游员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或财政投资形成并将产权或使用权移交给受益者、且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不纳入此次定价目录,待相关政府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5日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除外 |
|
2 |
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管道煤气出厂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贵阳市辖区及与之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的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不同县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的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管道煤气出厂价格,由市制定;县辖区内独立配气管网供气的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县制定 |
||||
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除外)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属、跨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属、跨县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制定;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制定 |
||||
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除外)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跨市供水的,由水源地所在市会同使用地所在市共同制定;跨县供水的,由市制定;县辖区内供水的,由县制定 |
|||
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产业园区污水处理服务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除外)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跨市提供服务的,由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市会同污水来源地所在市共同制定;跨县提供服务的,由市制定;县辖区内提供服务的,由县制定 |
|||
4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费 |
收费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各路段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 |
政府还贷公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制定;经营性公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收费公路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省内渡口车辆过渡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铁路和道路运输价格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的货运和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道路班车客运:跨省运输的,由始发地所在市制定;跨市、县运输的,由始发地所在县制定。农村道路客运:跨市、县运输的,由始发地所在县制定;县内运输的,由县制定 |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服务、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 |
|||
城市交通价格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客运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跨县运输的,由市制定;县内运输的,由县制定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停车收费标准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辖区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州)制定;其他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
||||
4 |
交通运输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的收费标准 |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省内其他民航机场的收费标准,由机场所在市制定 |
||||
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性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 |
环境保护 |
省内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省环境保护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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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辖区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市(州)制定;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跨市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省制定;其他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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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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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 育 |
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教育部门 |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纳入市、县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
6 |
教 育 |
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和贵州省评议公告目录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正文印张、封面、插页单价及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学生用书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 |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学生用书和教辅材料正文印张、封面、插页单价 |
||||
7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8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民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
9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公益性公墓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10 |
文 化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部分重要的国家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其他国家级和省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市制定;无级别未定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县制定 |
||||
11 |
保障性住 房及其物 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有房屋销售价格;公租住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省、市人民政府部门主管的房地产项目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级政府部门主管的房地产项目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
12 |
重要专业 服 务 |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辖区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制定;其他区域的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
|
部分司法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
煤矿救护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安全监管部门 |
||||
供电、有线电视等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供气行业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贵阳市辖区及与之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的服务收费标准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不同县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的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辖区内独立配气管网供气的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
供水行业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跨市供水的,由水源地所在市会同使用地所在市共同制定;跨县供水的,由市制定;县辖区内供水的,由县制定 |
|||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12 |
重要专业 服 务 |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部分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气象主管机构 |
定价范围为非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 |
|||
自动消防系统电气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定价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定价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授权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部分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省物价局依据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了《贵州省定价目录》。该《定价目录》已经国家计委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序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重要的储备物资 |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
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
重要的省储备物资 |
省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救灾储备物资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 |
||
2 |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 |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
|
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
食盐零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 |
|||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省物价局 |
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 |
|||
民用爆破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
|||
3 |
部分化肥 |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
国家计委 |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
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
省物价局 |
除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大型氮肥企业以外的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
城镇供水价格,城镇污水处理费,无污染回用水及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经得水集中处理后达到国家排行标准可回用水价格。 |
省物价局 |
||||
4 |
燃气 |
天然气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
|
天然气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
管道煤气价格。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并管理省会城市管道煤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煤气价格和相关收费。 |
|||
民用液化气价格。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原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
|||
5 |
部分重要药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
国家计委 |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计价格〔2000〕2141号)。 |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零售价,其它药品的零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乙类的药品,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剂价格分级管理,省级医院、部队驻筑医院由省物价局管理。 |
|||
6 |
部分农产品 |
林木种苗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省级制定作价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价格。 |
|
蚕茧收购价格。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
7 |
教材 |
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
中小学课本(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经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审定后的中小学统编教材、省编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
8 |
供水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用水出库(渠首)价格。 |
国家计委 |
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按《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46号令)中有关工程供水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价格。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各市所在地城市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城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镇一级城镇供水价格。 |
|||
9 |
电力 |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
国家计委 |
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
|
销售电价。 |
国家计委 |
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
省物价局 |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10 |
军品 |
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备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
|
11 |
重要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
|
12 |
部分交通项目 |
城市公交票价。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市所在地大中小型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轻轨列车)票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县及县以下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票价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 |
|
公路客运基本运价及浮动幅度。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省级制定公路旅客运输基本运价及浮动幅度,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县运价,县人民政府制定县内运价。 |
|||
车辆通行费。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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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公共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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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停车收费,洗车场洗车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并审核省会城市具有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和洗车场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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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市、县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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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房地产业 |
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所在地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经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所在地及以下土地基准地价,经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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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租赁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土地底价或租赁价,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县及县以下土地价格并报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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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微利房、安居房、解困房等)售价及拆迁安置房价格。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销售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由省物价局制定其销售价格。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房屋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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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租金。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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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租金。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省级制定管理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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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属地由同级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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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邮政 |
基本业务资费。 |
国家计委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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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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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信 |
基本业务资费。 |
信息产业部 |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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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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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益性事业 |
教育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非义务教育学费、义务教育杂费、住宿费、借读费、强制性培训费、报名考分费等。高等院校由省级制定标准;中小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中等学校、职业学校由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和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省、市、县分级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由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并核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强制性培训由省级管理;幼儿园由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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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和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社区和乡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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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全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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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供应价和服务费。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全省各血站血液供应价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服务费。国家计委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制定具体供应价格和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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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要专业服务 |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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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介服务 |
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 |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555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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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服务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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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原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所在地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县以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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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并管理省会城市殡葬服务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收费和公墓墓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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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安装、收视维护费。 |
省物价局 |
全省有线电视节目播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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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旅游 |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由省级管理;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其余游览参观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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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他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物价局承担具体工作。市包括省辖市、自治州、地区,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特区。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定价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6日
已发
这个要在新建文件时选择09系列定额,实际就是09价目表,如果选择成了06定额,09价目表就是借用子目。
应该是浙大的版本,搜一下就出来了。
贵州省安全资料目录
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 - 贵 州 省 大 地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资 料 目 录 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2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第一分册 在建工程安全监督及相关证件 分 册 目 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工程基本概况及现场勘察情况 2 规划许可证 3 中标通知书 4 施工许可证 5 企业安全资格证 6 安全监督备案表 7 建筑工程安全达标等级评估表 (基础、 结构及装饰) 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达标等级认定书 9 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及相关证件 10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企业任命文件 11 现场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12 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 13 其它有关证件 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3 - 第二分册 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 册 目 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归档装订目录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归档成卷要求 第一卷第 1册 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第一卷第 2册 2 、地勘报告及设计施工图 第二卷第 1册 1 、施工文件和监理文件 第二卷第 2册 2 、施工文件和监理文件 第三卷第 1册 1 、竣工验收文件及专业竣工图 第三卷第 2册 2 、竣工验收文件及专业竣工图 (在一~三卷任何一册中,如资料装步下可另加分册)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一、建设用地、征地、撤迁文件 1、用地申请及选址意见通知书; 2、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 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4、拟拨建设用地文件; 5、 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技术设施图纸和说明; 3、施工图
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
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它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划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和基本依据。政府定价目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我国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两级。凡是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均由目录中规定的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凡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0年3月13日
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
5.食盐零售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同步放开。
6.成品油、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