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
5.食盐零售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同步放开。
6.成品油、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