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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致力于建立“有法可依、专人管理、监管体系完备”的市场管理模式,通过抓好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交易资金的监管,努力促进一手交易阳光透明、信息公开,二手交易安全便捷、行为规范,保障市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主要工作任务:
(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限价房销售的具体监管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二手房交易行为和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托管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2100433B
你好,广州市房屋交易税费要缴纳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一、交易过程中需交费用 印花税:房价款的万分之五 二、申办产权证过程中需交费用 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契税、住宅公用部分共有设备维修基...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拆迁还建房屋登记(产权房),需提交:房屋拆迁协议书、安置结算单、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市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当事人可直接到房管局房屋...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 (甲方 ): 承租人 (乙方 ):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 的房地 产 出租给乙方作住宅用途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期 20年 月租金额 (币种:人民币 ) 元 小 写:¥ 大 写: 注:期限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 月 结算,由乙方在每 月的第 日前按 转入个人银行帐号 付款方 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已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伍仟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 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退回乙方 。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 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公告范本(试行)》
1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 交易公告范本 (试行) 二○一六年十二月 2 项目交易公告 经 [ 立项批文 ]、[规划批文 ](如有) 批准,并且本项目资金已落实, 按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规定, [ 建设单位 ] 现通过网上随机抽 取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 一、项目名称: 二、资金来源: 三、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如有): 监理单位(如有): 监督机构: 监督电话: 注:代理机构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报名单位提供 咨询、监理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服务。 四、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2.承包内容及规模: 3.发包价: 3 4.承包方式: 5.时间要求:计划从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结束。 五、交易公告及报名时间:从_年_月_日_时_分至_年_月_日_时_ 分
5月1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对中心六区佳滨苑、珠江帝景苑等在售项目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商品房项目没有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明码标价销售价目表等资料,检查人员已要求违规企业限期内整改。
下一步,该中心将继续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全面掌握市场情况,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政办发〔201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商业银行: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现将《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二月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房产交易管理,保障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买卖房产必须到广州市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房屋交易须符合下列原则:
1.房屋归属应当清楚,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
2.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方得出售。
3.凡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申请出售。
4.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房屋,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能办理交易手续。属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兴建、购买的房屋,需出售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原拨款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批准,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5.出售商品经营的房屋,卖方须具备房屋开发资格,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营业执照;凡中外合资、合作兴建的房屋,需要在港、澳出售的,事先得经广州市对外经济管理机关批准,并将所出售房屋报市房管局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6.出售出租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承租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凡房屋经批准成交的,新业主对原租户除另有约定外,应参照原租约的内容续订租赁关系。
7.凡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建造的房屋,需要出售时,只能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局,不得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房屋交易:
1.房屋产权未经确认合法的或仍有他项权利未清的。
2.已被批准列为市政建设征用地段内的房屋。
3.尚欠国家贷款或修缮费、房地产税的房屋。
4.经市房管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洽商,也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但严禁黑市经纪活动。
第六条房产交易的价格,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并应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产价计算办法商定,同时应如实向市交易所申报成交价格,经市交易所审查批准,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确需购买的,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将土地作价出售或变相作价出售。
第九条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卖方应持有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
2.买方应持有身份证明并写填《购买房屋申请表》
3.买卖双方应亲自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的,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4.买卖双方必须作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市交易所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业权人应登报声明出售。
5.华侨、港澳同胞如购买中外合资、合作兴建并经批准允许出售的房屋,可直接凭引进外资建房单位的出售证件,到市房管局办理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凡未领取合法产权证的房屋,不得买卖。
第十条买卖双方,应缴交下列费用:
1.契税按房屋产价交6%,附加税近契税额交7%(即按房产价的0.42%),两项合计为房产价的6.42%,均由买方负责缴交。
以外汇购买的房屋,如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的,可免交契税。
2.按房屋产价交监证费1.5%,手续费0.5%,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按房屋产价交估价费0.2%,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有关处罚条款如下:
1.凡违反办法第二条规定,私买私卖房屋者,一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缴金额的一至五倍交纳;利用房屋交易进行牟利活动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2.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者,除没收经纪人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3.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隐瞒成交价格者,除没收所隐瞒金额外,还应按隐瞒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4.利用房屋交易行贿、受贿的,除没收行贿物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双方当事人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凡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经济处罚的,应给予法定代表人处以近单位被罚款额的1-5%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超过其本人两个月的工资额)。个人罚款,单位不予报销。
本条各款规定,由市交易所作出决定并负责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可于处罚后第二天起十五天内向市房管局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者,处罚即具有强制力,当地公安机关应协助执行。市房管局接到申请复议后,一个半月内应作出处理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答复,则被视为申请复议有效。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房产违法交易活动经查实处理后,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奖励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税款和收费,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罚没款,均应全额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市属各县城镇房屋的交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一九六五年公布的《广州市房产交易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