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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日常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公文的收文、拟办、督办和发文审核工作,协调管理机关的综合、文秘、保密及文书档案工作;组织调研、信息、房地产修志及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对外联系和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局行政开支审核、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管理局各专项资金及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本系统单独设置财务单位的财务工作;编制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局属各单位年度收支计划及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批复;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负责基本建设投资的审核报批及危房改造基建投资计划报审、发包合同及季度用款计划审查;负责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计划、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国土资源和房屋、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调研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及清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测绘系统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培训及检查执行情况;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局“窗口办文”的督办工作;负责局行政案件的处理、协调、复议和诉讼等工作;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国土资源和房屋权属处理。
四土地利用规划处
组织编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区、县级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区、县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审报批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组织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变更工作;负责后备农用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及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计划指标的下达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核收工作。
五建设用地处
协助编制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组织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及临时建设用地的呈批工作;办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涉及征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依法办理用地单位的权属变更和建设用地的延期工作;统一受理历史用地审查工作和历史用地补办手续工作;审查区局办理的征地、税费缴交、核减耕地面积、农转非办理情况;办理征地“农转非”工作;负责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制定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负责征地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土地矿产监察处
负责监督检查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矿产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违法探矿采矿和土地矿产侵害权案件;监督检查土地、矿产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产权地籍处
(挂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土地、房屋的权属确认和管理,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对直管房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房屋接管、代管和撤管工作;会同市侨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华侨房屋等房屋政策及办理具体事务工作;组织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和地籍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管理测绘工作,管理和组织地籍测量,组织制订地籍管理技术规程。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制订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负责核发商品房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指导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预售备案的管理工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审核、收缴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具体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统计工作;指导市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学会及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九房地产物业管理处
负责研究制订房地产物业及危房改造的有关管理规章、政策;负责物业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审核或核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核定危房改造项目及危房的排危抢险工作;核发修缮施工许可证,审定私房抢修代管项目;核发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组织指导房屋抗震加固和三防抢险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核定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质;指导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制订房屋租金政策和住宅房屋租金标准、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文明住宅小区创建工作;参与名城保护区的建筑物的保护工作;组织防空袭中全市重点建筑物的抢修抢建工作;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
十矿产资源管理处
(挂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地质勘查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矿业行业的行政管理;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矿种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辖区内矿产资源综合分析,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管理区级矿管员;对地质勘查成果进行审查和登记;检查和监督在本辖区内进行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的资格和勘查活动;协调处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整治,监督检查采矿活动后的环境治理和垦复绿化工作;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处
受理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对被拆迁的房屋实行先拆迁安置腾出土地,后补偿产权的行政裁决案件;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纠纷案件的裁决;对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书面答辩、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十二组织人事处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考察、调配、任免等工作;管理局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和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工作人员的吸收录用、培训、调配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职称评定、改革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管理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建、党务及党建学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统战、侨务、对台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三宣传科教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组织制订专业培训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普法、国防知识、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测绘系统的专业培训;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和指导;负责科技档案、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工作和科技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科技开发、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组织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普活动;负责市房地产行业政研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工、青、妇等工作。
十四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合署办公) 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负责行政监察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处理举报、信访工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问题;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经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三)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以及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拟订地价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征收、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负责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组织拟订地籍管理规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接管、代管、撤管等直管房监督管理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监督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和落实全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负责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中介、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
(七)组织编制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划和计划;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危破房改造、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成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
(九)负责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工作。
(十)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复原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以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制定测绘技术标准;负责测绘行业和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地产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负责审核用于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测绘成果。
(十三)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
(十四)负责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下列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1.市级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区、县级市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技术审查和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2.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国土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测绘市场监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3.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事务性工作;
4.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性调查;
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的汇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
6.公开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及地图产品内容的审核和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基础测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广州市政府组成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市的国有土地进行规划,对国有土地的征用、转让进行管理和有关地产开发等与国土资源有关的所有事宜。其内设机构繁多,主要由土地利用规划处、...
A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东兴路18号乘坐番13路番4路番55路番8路到 东兴苑 下车步行29米B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地址: 化龙镇龙津路41乘...
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白云区景云路32号 可乘坐36路;66路;66路石湖班车;76a路;76路;93路;190路;529路;544路;546路;547路;706路;713路;795路...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3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6名。其中:局长(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1名(市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3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一)管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挂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地址:豪贤路195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最新情报 10宗地挂牌出让
2011年7月28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穗国房挂出告字[2011]6号),挂牌出让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和番禺区共10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拆迁范围的公告
穗房延拆字[2013]2 1-1号我局于2013年7月9日核发延拆许字[2013]第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延拆字[2013]21号房屋拆迂公告予以公布,批准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拆迁荔湾区和平西路地段的期限延至2014年7月22日止。根据市规划局《关于52宗拆迁许可有效地块涉及文化遗产情况的复函》(穗规[2013]2385号)及拆迁人有关调整拆迁地点
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审报批;负责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家、省、市立项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工作;负责土地利用计划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辖区后备农用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辖区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核发经区政府批准后的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及征收闲置费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农村房地产和市局交办的城市房地产的登记、发证、撤证和应诉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及地籍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六)负责辖区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计划的汇总和审核,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及成果汇交与管理等工作;负责测绘标志及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指导、监管测绘市场。
(七)负责辖区房地产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城市危房改造计划;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改造和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危房督修、房屋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
(九)负责辖区直管房的产权、租赁和安全等管理工作;负责直管房租赁使用、修缮养护及淘汰重建等工作;负责办理直管房接管、代管、撤管等相关手续,落实侨房政策和查处违反直管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协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工作;负责辖区注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报批的前期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
领导
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矿产资源和测绘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四)加强住房保障工作职责。
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土地利用计划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管理及占补平衡工作;负责后备农用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辖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核发经区政府批准后的集体土地上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取证和征收闲置费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和市国土房管局交办的城市房地产的登记、发证、撤证和应诉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和地籍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及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
(五)负责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责查处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及相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六)负责辖区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计划的汇总和审核,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及成果汇交与管理等工作;负责测绘标志和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指导、监督测绘市场。
(七)负责辖区房地产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城市危房改造计划;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负责辖区直管房的产权、租赁、修缮和安全等管理工作;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和查处违反直管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一)负责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区建设项目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拆迁资金监管及市国土房管局授权的拆迁纠纷裁决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环境调查、监测、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利用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核和监管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国土房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及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区域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工作。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职责。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政策文件;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土地开发整治复垦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参与报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三)负责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城乡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房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地籍和房籍测绘管理。承担全县土地登记(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农村土地开发、整治、复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核报批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建立并监督执行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等地价制度;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和监督农村综合产权的流转交易。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市场中介组织,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