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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74号
【发布日期】1992-07-31
【生效日期】1992-07-3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关于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造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7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造工程,是继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之后,为进一步改善东风路沿线两侧的市容景观、加快对东风路沿线两侧旧城区改造而作出的重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该工程征用土地地段。范围从东风西路西场口至东风东路广州大道立交桥。近期改造从人民路至越秀北路地段,范围按规划红线执行。
二、征用土地与拆迁房屋的补偿,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凡改建为商业、商务、高级公寓的,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永迁安置,改建为普通住宅楼宇的应予回迁安置。
三、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市征地办公室房屋拆迁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港澳同胞在三个月内;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在六个月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缴验,并办理拆迁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属无主产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地块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五、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工程按期施工。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其房屋依法强行拆除。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六、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五)偷窃、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七、本通告同时适用于本市其它路段的旧城区改造工程。 2100433B
,旧城一般指的是在市区的一些小区或者是厂房的改造,主要是因为这些小区和厂房年代久远,好多已经成为危房,所以必须实行改造,这种改造相对来说补偿要高一些,比城中村改造的补偿要高.
就是以前石油管理中心对面 那幢房子吧占了红线了,要拆但不知道是好久拆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规划局了解到,东风路道路规划(西三环—南阳路)开始公示。按照规划,东风路将下穿铁路编组站,并延伸至西三环,成为一条双向6车道的主干道。记者 李萌 规划中,东风路(西三环—南阳路)路段...
旧城区改造工程造价的控制
本文阐述了对旧区拆迁改造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问题,探讨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各个阶段如何有效控制造价和管理,降低开发成本,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
关于东风路改造续建工程的会议纪要
4月28日下午,副市长戴治国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东风路改造续建工程的问题。会议听取了市建委邹贞元总工程师关于去年东风路首期工程完成情况和今年续建项目安排的汇报。与会同志就如何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快东风路续建工程的建设速度进行讨论。会议纪要如下:会议认为,自去年10月东风路首期改造工程完成并全线实施交通管制以来,交通秩序有了改善、路容路貌明显改观、公交服务质量也有所提高。广大市民反映良好,说明东风路改造工程和实施交通管
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28号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
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市区东风路交通干道的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方案,该方案包括:兴建盘福路、解放路、小北路、越秀北路、建设六马路、先烈南路、农林下路、环市南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立交桥,扩宽德坭路立交桥,兴建府前路西段道路(连新路至解放北路段);兴建应元路东段道路(应元路至小北路段);兴建正南路等路段人行、自行车天桥;扩宽改造部分东风路路面。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该工程的征地红线(包括复建楼房用地红线)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批,有关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道路交通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二、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证件,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证件的房屋,如属无主产业的,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
三、工程范围内已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划归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的房屋,各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拆迁完毕;其他居民房屋,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并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统一迁往广源东路清水塘或广州大道水荫四横路安置定居。
四、在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责迁移,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按原管线的规模、标准给予补偿,如重新敷设需扩大规模、标准或增加备用管线的,其扩大、提高和增加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敷设的管线,不给予补偿,并限期拆迁。
在工程范围内的各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于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现有管线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提供给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及广州市市政管理局,施工时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否则,施工损坏的管线不予赔偿。
五、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收回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收回地块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六、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按期施工。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或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依法强行拆迁。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七、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28号
【发布日期】1992-03-19
【生效日期】1992-03-19
【失效日期】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省城城市品位,不断增进民生福祉,确保“五城联创”扎实推进和第二届全国青运会成功举办,市政府决定按照铁路和地方结合、上下联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原则,以净化、绿化、美化为重点,从即日起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对全市铁路沿线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着力改善铁路沿线环境面貌和城乡环境,治理铁路沿线乱象,美化铁路沿线城镇景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太原高速铁路沿线,北起皇后园站,南至龙城大街,全长27公里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内及铁路沿线第一视界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围网、围挡、废弃房屋、建(构)筑物立面、户外广告、管线管网、垃圾堆、废弃物、破损山体等,一并予以综合整治。
二、对铁路部门管辖责任区域内堆存的杂物、杂草、堆料和垃圾予以彻底清场;沿线陈旧的围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补、装修、拆除重建;简易围挡和部分区段的围网,予以更新;布局在沿线的铁路功能用房,根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整饰美化;简易非功能性建筑进行拆除;零乱的架空管线,予以整理处置,有条件的区域完成入地敷设改造;铁路天桥广告,按照户外广告整治原则予以拆除并规范;裸露地面、坡面和适宜绿化的空间,结合铁路行车和护路等安全规范要求,依托园林部门设计选择栽植品类,进行高水平绿化;非法占用铁路范围的土地,予以清退。
三、对铁路沿线第一视觉范围界面区域内,各类积存的生活和建筑垃圾及废品收购站,彻底清理;风貌衰败的老旧住宅、公用建筑,全部进行整饰、粉饰;无序设置的各类广告、废弃厂房库房、非法建(构)筑物和小区内的私搭乱建,予以拆除;沿线棚户区、城中村,纳入2017年城改、棚改重点;沿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加快建设进度,封闭施工,防止扬尘污染;涉及污水等废弃物排放的,沿线单位进行优化整改,达到环保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尽快纳入城市管网;在建违法建设,立即叫停并拆除;两侧规划设置30米绿化美化带。
四、本次综合治理范围内涉及的单位、企业、住宅及一切公用民用设施责任主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组织完成自查;涉及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限10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五、铁路沿线设置不规范的各类架空管网管线(含移动运营商的线缆、基站,雨污排管等),由相关责任主体迅速整改、规范。
六、未在规定之日内完成自行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的,由辖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整改不配合、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处理。
七、铁路沿线辖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城管、住建、国土、规划、交通、环保、园林、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联动配合,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欢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举报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不法行为。整治范围内的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治理改造行动。
八、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