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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建委、规划分局、市规划局、市政管理局、财政局,公用事业局,建设银行,市政收费所

广州市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广州市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来源

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函(1992)45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建委、规划分局、市规划局、市政管理局、财政局,公用事业局,建设银行,市政收费所,自来水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以及区规划分局成立后有些事项需行文明确,为加强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取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根据各自划分的职责范围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在规定限期内按投资总额一次性批准报建,在按年度投资额交纳了市政建设配套费后,方可核发当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续建项目,建设单位凭已交纳了新年度投资额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据办理新年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

二、在各区规划分局报建的建设单位,为了工作方便起见,市派员在各区规划分局设立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组,负责办理按规定收费的具体手续,各区规划分局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收费组的办公场地。

三、市政建设配套费是省、市委,省、市政府决定征收的费种,是广州市市政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对广州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市规划局及各区规划分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征收工作,所收取的资金全部用于全市的市政设施建设,专款专用,各级不得挪用、截留。

四、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及时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如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漏交、拖延等错误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按不同情况给予停止报建、不安排施工或取消施工许可证,停水,不予使用市政设施,不办理规划建设验收等处罚。

五、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上述有关市政收费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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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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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函[1992]45号

【发布日期】1992-07-21

【生效日期】1992-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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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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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关于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文件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渝府[2004]18号),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机电招标局、市成套招标局共同组建重庆招标采购(集团)公司,实行一个法人,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并实行企业化管理。鉴于市机电招标局、市成套招标局系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了招标代理服务费,而集团下设政府采购部仍主要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为了便于集团公司内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同意市政府采购中心从2005年起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收费手续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市财政对政府采购中心的预算拨款,通过三年过渡予以核减,即:2004年市财政年初预算53.66万元,扣除办公楼租金14.4万元后的39.26万元为基数,2005年减拨40%,补助额为24万元;2006年减拨70%,补助12万元;2007年不再拨付。

二、关于市政府采购中心收费后进一步加强管理问题

1、按照渝府[2004]18号文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并入集团后,继续挂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定点服务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采用其他方式的采购项目可收取代理服务费。

2、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确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凡是要收费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的交费人并明确具体收费标准,让参与的投标人事前知道收费标准,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收费标准缴纳代理服务费。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文件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再发出。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发出,市财政局按季对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收费问题进行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进行的收费,一律退还给中标供应商,继续违规收费,将取消政府采购资格。

三、关于成套局的财政基数问题。市成套局52万元预算系1999年下划时的基数,考虑到其经费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集团运行又刚刚起步,拟同意暂时保留此项经费三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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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
按照《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粤府〔2022〕51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帮助企业纾困发展,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规范保证金收取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明确提交方式、数额(比例)、返还方式、返还时间等信息。
(一)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施工项目中标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发包人应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期限,鼓励推行分期返退制度,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有保障的情况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免除或适度降低履约保证金额度、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提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保函(保险)方式的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具备使用电子保函条件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优先选择使用电子保函。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保障
(一)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本地区本领域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招标文件及所附招标合同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拒收保函(保险)方式的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的。
2.违反数额(比例)、方式、时限的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
3.违法设置预付款保证金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涉企保证金的。 
4.违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等规定,不付预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低于10%、进度款比例低于60%、竣工结算比例低于97%的,其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的。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通报。
(二)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对每个进场项目的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投资规模、主管部门,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各类保证金提交方式等情况进行全面登记造册,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查验工作。登记台账以月份为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度情况报送本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
(三)提升系统支撑能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导,积极推进保证金创新管理服务。2022年12月底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要全面上线应用电子保函服务,实现电子保函在线办理、在线提交、在线核验、在线申请理赔等服务功能,为全面推行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等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工作指导,牵头汇总本地区政策落实有关情况,每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上一月度登记台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注重梳理本地区好的经验和创新做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监督部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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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34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最近,我们对我委制定并发布的制止低价倾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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