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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来源,解决建筑行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以下简称劳保金),是指工程造价费用中,用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的费用。
劳保金包括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是按劳保金用途使用的基本款项;调剂金是调剂施工企业劳保金收支缺口的款项。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负责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劳保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劳保办做好本辖区内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保金按施工合同价乘以工程造价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在施工合同价中单列。属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价按中标价计算。工程结束后,劳保金按工程结算终审价乘以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收付双方应当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劳保金。
劳保金计费系数按省工程计价依据和省、市工程计价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现行安装工程的系数为1.77%,其他工程的系数为3.04%。
第六条 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
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
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交给市劳保办后,市劳保办按7:3的比例分别以对应项目调剂和年度调剂方式拨付给施工企业,调剂后有剩余的,转为风险积累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银行设立固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劳保金的收付。劳保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本金的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基本金的预支数、支付时间、结算等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并将基本金存入施工企业劳保金银行账户。
合同工期在2年之内或合同价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基本金一次付清;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首次预付基本金的70%,剩余基本金在其后1年内付清。
第十条 施工企业依法分包施工的,应当在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转移支付相应劳保金的数额、支付时间、结算等事项,按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转移支付基本金。
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章 调剂金的缴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劳保金的10%向市劳保办预缴调剂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预缴调剂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依法或经批准免招标项目除外);
(二)施工合同;
(三)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的银行支付凭证及施工企业开具的收款发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足预缴调剂金时,市劳保办应向其开具调剂金预缴证明。
第十四条 调剂金纳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四章 调剂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按建设项目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缴交工伤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1年内,可携带相关凭证和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向市劳保办申请对应项目调剂。
第十六条 市劳保办应在收讫申请对应项目调剂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将对应项目调剂资料报送给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对应项目的调剂金核拨至施工企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当年6月30日之前2年内,有直接承建本市已缴纳调剂金的工程项目且调剂期有社会保险缴费缺口或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可按规定申请年度调剂。
调剂期是指上1年7月1日至调剂当年6月30日。
社会保险缴费缺口是指施工企业承建本市工程项目的劳保金收入,按规定向分包企业转移支付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不足部分。
劳动保险费支出,是指施工企业按政策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保险费支出。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在本企业离退休的职工),并在本市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年度调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调剂期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审计报告;
(三)营业执照;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
前款规定的调剂期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施工企业委托合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九条 年度调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7月10日前,由市劳保办在网上发布开展年度调剂工作的通知;
(二)8月10日至8月20日,在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调剂,其他施工企业向市劳保办申请年度调剂;
(三)9月10日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收齐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劳保办;
(四)市劳保办审核申请年度调剂的材料后,对符合年度调剂资格的企业进行公示,制定年度调剂方案,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于11月2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年度调剂方案后,将调剂款项核拨至施工企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市劳保办应当对施工企业提供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为申请年度调剂企业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剂的施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该企业的当期调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年度调剂方案的调剂金分配数,按当年可供分配的调剂金数确定,不超出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超过规定时间不申请调剂的,作自动放弃调剂处理。
第五章 风险积累金
第二十四条 风险积累金用于弥补调剂时调剂金的不足,以及施工企业缴付社会保险或劳动保险等问题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积累金的使用由市劳保办提出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结余的调剂金,一并转为风险积累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劳保办负责对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劳保金收支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列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被检查企业应当如实陈述情况、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市劳保办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劳保办应当按信访条 例规定为举报人提供举报、投诉的便利条 件,依法依规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劳保金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市劳保办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市劳保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金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5〕92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简称劳保金),是指工程造价费用中,用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的费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交程序 :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简称劳保金),是指工程造价费用中,用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的费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交程序 :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开工手续...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
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 2009〕48号 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 市建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来源,解决建筑 行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 (以下简称劳保金 ),是指工程造价费用中,用 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的费用。 劳保金包括基本金和调剂金。 基本金是按劳保金用途使用的基本款项; 调剂金是调剂施 工企业劳保金收支缺口的款项。 第三条 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 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穗府办 [2009]48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9-10-23 【实施时间】2009-10-23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 (市建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来源 ,解决建筑行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当前页码:2 ht
穗建经〔2015〕1181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到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 号)规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工作按照预缴、拨付、结算的步骤办理。2015年10月23日该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到期后,还存在一部分工程项目依法尚未办理拨付和结算的情况。为了依法依规做好文件到期后的收尾工作,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24日起停止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收缴工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依法约定处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事宜。
二、设定两年的收尾工作期,时间从2015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
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通知。市财政局依照职责协同做好收尾工作。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宣教劳保中心)负责劳动保险金收缴专户资金清理、已预缴劳动保险金的拨付和结算等收尾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于2015年10月23日前将资金划入劳动保险金收缴专户,且劳动保险金预缴手续尚未完备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予以退回原划入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依法约定处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事宜。
五、在收尾工作期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拨付和结算工作按照预缴所依据文件相应规定办理。截至收尾工作期结束,建设单位没有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结算有关事宜。
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尾工作期内办理劳动保险金拨付和结算等工作。收尾工作期满后,市宣教劳保中心终止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七、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增城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收尾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3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缴纳劳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招投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预缴劳保费,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凭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劳保费一次缴足;合同工期超过两年的,在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 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其劳保费委托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劳保费专用账户;未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施工产值和计提标准,从拨付的劳保费中扣减。
第九条 劳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劳保费,不得挤占、挪用、扣减,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建筑企业。
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按规定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劳保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企业,为劳保费用拨付对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建设施工的;
(二)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二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应用于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价格补贴、医疗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费用。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有关政策补贴。劳保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在拨付下季度劳保费前,应对上季度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及政策性补贴支出账目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由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付给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政策性补贴费用应分别单独建账。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健全劳保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有关账目。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劳保费的收取应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保费免征各种税费。
劳保费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劳保费属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不缴纳或少缴、欠缴劳保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劳保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劳保费金额2‰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劳保费、滞纳金或罚款的,不予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对已拨付的劳保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政策性费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劳保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已拨劳保费,扣减下季度劳保费用,并视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不及时拨付劳保费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2002年4月1日后结转的在建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已办完建筑工程结算的项目,劳保费计取标准和使用仍按原则规定执行。
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工程受到保险事件的损害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某些大型工程项目经常因工程投资额巨大,为了减少保险费的支出,采用不足额投保方式,即以建安工程费的60%?70%作为投保的保险金额,因此受到保险范围内的损害后,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的相应百分比予以赔偿。
标准施工合同要求在专用条款具体约定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如永久工程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临时工程、施工设备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