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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陈敏尔省长近日签署省人民政府第151号政府令,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这一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资保障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项目开工名单。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通报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
(一)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办法》规定,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天出具到指定银行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使用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一)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分包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
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划支后30日内补足;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工资保障金。
《办法》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0日后,施工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及法定利息。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关机构作出裁决生效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申请返还手续。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1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80%;工程竣工2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余额及法定利息。
《办法》还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通过省级媒体公布1次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确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资保障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
第五条 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挪作他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
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项目开工名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通报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
第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
(一)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第十条 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建设施工合同原件进行审核,同时交存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二)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规定从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中划支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承诺书。
申请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符合不需存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天出具到指定银行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工资保障金存储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证明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使用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一)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分包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划支后30日内补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工资保障金。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0日后,施工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及法定利息。
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关机构作出裁决生效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申请返还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1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80%;工程竣工2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余额及法定利息。
第二十条 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报告;
(三)用工登记台帐;
(四)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
(五)在施工现场公示的工资支付表照片;
(六)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资保障金返还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返还的决定。不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通过省级媒体公布1次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资保障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发生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确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劳务工人的工资是施工单位支付的。有些企业会直接扣进度款,是因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办理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然后建设单位按施工单位提的进度款按一定比例打到农民工专用账户,这样就解决了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所在单位可自主建设产业配套住房或向政府申请租、购产业配套住房,再将住房配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相关规...
你好,外来务工人员公积金提取方法如下: 异地工作辞职后若离开工作地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即待原单位办理完公积金集体封存后,可持身份证、离职证明和盖有单位印章的公积金注销提取申请表可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
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办理申请表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证金缴纳申请表 年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注册地 主项资 质等级 其他施工 企业类型 保障金缴存形式(勾选) 现金( ) 保函( ) 保险( ) 应缴纳工资 支付保证金 数额 (大小写) 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 ¥ )
各镇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对建立和实行全县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是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的一项治本措施。从2006年5月1日起,凡在我县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应建立和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前的在建工程由建设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清理规范管理。
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标准按工程造价的3%缴纳。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县工商银行专户存储。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可按年度缴纳。并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据证明手续,建设局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中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不良记录的,可按工程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认定的诚信企业,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各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专户存入银行的同时,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提交可以用保障金垫付本企业拖欠工资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四、建设局在办结劳保统筹手续前,须查验建筑业企业所提交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手续。凡不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设局不予办结该项目的劳保统筹手续。
五、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在缴纳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该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备案报告后60日止。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有效期满后,由建筑业企业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提交返还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余额的申请,并提供该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情况的有关资料(包括该项目务工人员名册、工作卡及有关支付工资的财务证明等)。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未发现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余额返还手续。
六、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有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拖欠或克扣工资数量、时间、涉及人数等,并责令建筑业企业依法及时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对没有及时支付、继续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中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并将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处理情况送建设局、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七、凡在我县参与投标的建筑业企业,投标前必须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据无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证明,方能参与投标。
八、实行工程中标用工审批制度。建筑业企业招用5人以上的人员,在中标开工前,由中标建筑业企业拟订招用人员简章,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工人数、岗位工种、工作期限、招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录用办法等内容。建筑业企业未经审批就招用务工人员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查处。
九、进一步明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十、建筑业企业应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或方量、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及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要向务工人员提供明确的工资清单,相关资料按规定在工程竣工或交工后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交)工前,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季度将所承接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情况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其中11月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5日前。
十一、其他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遵照本意见执行。凡不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十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以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建立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凡挪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或未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而办结劳保统筹手续(批准开工报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仁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含厂房)、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四条 县人社局是保障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务工人员工资投诉,并依法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及保证金的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犯罪的工资拖欠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要告知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并张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同时抄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
施工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劳动合同台账制度、工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保障制度、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务工人员权益工资卡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卡,实行实名刷卡进场管理,并对务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培训。
施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招用之日起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中单位所持劳动合同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七条 实行工程款与工资分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日期,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单独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每月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统一代发给务工人员本人。
第十条 县人社局在查处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案件时,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资支付举证责任,不举证或无法举证的,县人社局可以责令施工单位按照拖欠工资发生时同岗位同工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施工单位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县人社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支付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第四章 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均由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建设领域的报建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由县住建局征收;工业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园区(乡镇)征收。其余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六条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按以下标准、时限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总投资的2%以现金形式足额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房屋预售前缴纳,其余的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缴纳。政府性工程建设单位无需缴纳现金,但要在开工之前到县财政局备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总价的5%缴纳,其中现金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金额50%,剩余部分可由担保公司出据担保函。为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提供担保函的担保公司应为依法成立并在住建厅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并承诺就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施工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价的5%以现金形式足额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分包单位不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总投资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包括场平、基础、主体、绿化、附属设施等,不包括土地和机器设备。建设领域报建工程项目总投资的具体标准分别由县住建局确定,工业项目总投资标准由所在的园区(乡镇)确定,其余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缴纳的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已用于支付被拖欠、克扣的务工人员工资后,应当在10日内向原账户补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县财政局领取《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持县财政局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房屋预售许可手续。无县财政局开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书》的,一律不得核发许可证。本办法实施前未竣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足额补缴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后主管部门方可允许其开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施工许可材料的复印件到县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认定后,按规定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划支:
(一)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垫资合同,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或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单位负拖欠工资的全责。当出现此类直接发包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建设单位应先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再向直接发包施工单位追偿支付款额。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认定后,可按规定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和履约(工程)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支付:
(一)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其分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造成承包人携款逃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二十三条施工分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认定后,可按规定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支付:
(一)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分包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分包单位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造成班组长携款逃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二十四条 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报送上一季度已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同时县财政局向各职能部门通报一次保证金的缴纳、动用和退还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按以下程序先行划支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一)务工人员因拖欠、克扣工资,向县人社局投诉,经县人社局调查认定施工单位有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由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联合下达《划支拖欠工资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二)经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施工单位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联合下达《划支拖欠工资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三)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施工单位支付,或从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后,方可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审定,并在施工场所公示15日后无异议再退还。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一)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克扣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克扣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四)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克扣现象的。
第二十八条 县人社局在核实该工程项目没有拖欠工资行为或在处理该工程项目拖欠工资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收取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凭此证明到县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人社、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且未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行为,有权向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举报。
第三十一条 对有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县人社局要及时将该企业通报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积极主动存入保证金、信誉良好的企业;对恶意拖欠、整改缓慢的企业,要予以曝光,营造有利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三十二条 对已被划支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账户补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县财政局通报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由其责令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由县人社局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三十四条 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不予开具《未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证明》。对没有经县人社局开具《未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证明书》和县财政局开具《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员不得超越本规定,擅自发放施工许可证手续。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企业开工建设的工程,所发生的拖欠、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该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依法管理和使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对各职能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县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是指为该项目建设发放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的业主。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具备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不属于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2〕33号)同时废止。
一、绥阳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在我县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须按本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绥阳县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
本实施方案所指建筑企业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本县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不含住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三、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缴纳。建筑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评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企业,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主要用于预防建筑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垫付基金备用。
四、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的工作程序及提供资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联系电话号码;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承诺书;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情况(年检合格证);
7、法人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8、提供资料名录及页码;
9、凭以上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标合同或工程合同造价预算书核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签订《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承诺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10、建筑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凭证,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领取《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书》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该项目的工程开工手续。对未完善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强行开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造成重大后果的,由司法部门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竣工最后三个月);
5、缴纳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退款前一个月“结清务工人员工资通告”的照片(通告应张贴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个月以上,并注明绥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7、工程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记台帐;
8、建筑企业要求退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筑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和必备资料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复核后确认未发生欠薪投诉等,由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转帐支票退还建筑企业。
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启动程序。建筑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而酿成突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可启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认可,从专户资金中支取兑付给农民工。建筑企业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启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补足所垫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部分,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进行查处。
八、有关要求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违规发包或分包导致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无力支付的,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清偿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可向该分包单位收取该分包项目工程款额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分包单位出现克扣、拖欠民工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可用其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该项目发生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三)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它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工资支付办法,但约定的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从工程开工直至工程结束,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建筑工地每月用工登记记录,并依法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五)建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否则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企业应编制详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应扣除项目及实发金额等),同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建筑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建筑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台帐,并按规定保留2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
九、建筑企业有重大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而引发群体上访或恶性事件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电[2009]4号)文件和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绥府办发[2009]44号)等文件的规定:“谁主管、谁负责,谁欠钱、谁还钱”的原则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农业、电力、通讯、林业、城建绿化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均依照本实施方案执行。由工程发包主管单位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施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有效运转。凡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或寻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