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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25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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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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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 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六条 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表)。

第七条 对于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坚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措施,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分包单位因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在其组织领导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二)保证安全投入;

(三)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将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事前识别并列入项目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列表公示;

(二)组织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记标志;

(三)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当明确检测指标);

(四)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职责;

(五)组织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防护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七)督促、检查本项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要求;

(八)按照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及时、如实报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情况,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检测指标,组织检测;在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参加下进行评估、提出安全措施,在作业期间,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报送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

(三)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停止作业;

(五)在项目负责人不在场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具备现场应急救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参加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实施持续监护,全过程监控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情况,密切关注作业环境变化,确保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四)监督、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

(五)负责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人员全部撤离;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六)在紧急情况下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指令,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报警;当作业负责人不在场时,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

(二)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与监护人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服从监护人员的管理;

(三)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施工项目部识别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审核;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及时组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对下一阶段施工中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会审,及时提出危险源;

(二)将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及动态变化情况以监理周报形式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

(四)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五)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有限空间,应当在入口处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防止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误入。

第十七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原则上应保证两名以上(含两名)作业人员同行和在场内工作。有限空间只能容一人进入作业的,应强化监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换气、再检测评估、后安排作业”的原则。

在对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检测指标检测合格后,作业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环境危险状况进行评估,就作业时间及预防、控制、消除危险的安全措施提出意见,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未经通风换气和检测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九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必要时,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有毒有害气体及缺氧报警装置。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检测的,应在确保检测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连续监测,有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的,应当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经重新检测评估和审批的,方可恢复作业。

第二十二条 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份: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等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将人员全部撤离。

第二十四条 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的,应当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的规定。

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强制通风,经检测无有毒有害气体后,作业人员方可下孔施工,作业过程应实施持续有效的强制通风。监护人员必须在孔口地面进行监护。

第二十五条 在有水、流沙、瓦斯等突出危险或地质条件不良的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的,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绳等应急撤离设备。

第二十六条 在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的有限空间作业的,所用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当使用防爆工具;针对可能存在的可燃性气体,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器。

第二十七条 在有限作业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严禁在作业现场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动火作业过程中须对作业环境进行持续检测,防止由于动火耗氧导致环境氧含量不足。

第二十八条 在有限空间使用各类电动工具和电气设备的,应当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当遵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的规定;缺氧条件下作业,应当遵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的规定。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有限空间作业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等教育培训。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并按规定进行检验、维护、更换,确保可靠有效。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针对本项目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概况、各个分项部位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的正确使用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来源,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救援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正确佩戴、使用合格的呼吸保护器具、救援器材。严禁救援人员在未做好自我防护的情况下进行施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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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建设工程作业,条件复杂,危险因素较多,亟需通过制订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规定作业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切实落实,消除危险作业因素,保证生产安全。我市于2013年10月出台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该文件实施后我委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基本杜绝了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1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府法函〔2017〕1329号)等通知要求,自2017年6月起,我委开展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该文件纳入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文件主体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

因2015年机构改革后,我委工作职能重新调整,本次清理将原穗建质〔2013〕1798号文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删除县级市等内容,修改印发后,原穗建质〔2013〕1798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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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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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文献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格式:pdf

大小:71KB

页数: 13页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编制说明 1.1 目的: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公司生产范围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适用。 1.3 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 定工作场所, 自然通风不良, 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 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 2.1 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2.2职责 施工前,确认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其中作业负责人 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为项目及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 2.2.1 组长职责: (a)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有限 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格式:pdf

大小:71KB

页数: 13页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编制说明 1.1 目的: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公司生产范围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适用。 1.3 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 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 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 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 2.1 组织机构 组 长:李鹏 副组长:康思源 组 员:王海、吴雷鸣、沈春林、孙海兵、沈亚红 2.2职责 施工前,确认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其中作业负责人 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为项目及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 2.2.1 组长职责: (a)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

广东:《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建设工程作业,条件复杂,危险因素较多,亟需通过制订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规定作业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切实落实,消除危险作业因素,保证生产安全。我市于2013年10月出台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该文件实施后我委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基本杜绝了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1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府法函〔2017〕1329号)等通知要求,自2017年6月起,我委开展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该文件纳入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文件主体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

2015年机构改革后,我委工作职能重新调整,本次清理将原穗建质〔2013〕1798号文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删除县级市等内容,修改印发后,原穗建质〔2013〕17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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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内容简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内容系统全面,表述简明易懂,可实际应用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并作为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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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检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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