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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
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消纳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六)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排放、运输、消纳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作出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人、消纳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
(三)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原发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建筑废弃物分为余泥、余渣、泥浆、其他废弃物四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废弃物的装载。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
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应当通过城市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
(二)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三)确保运输车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洁。
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
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和区域。限制排放的时间应当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中扣除,排放人应当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顺延。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设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引居民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排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设置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的区域,居民应当按照指引,将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至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居民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造成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的方案,并公布实施: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
(三)适当放开日间运输。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建筑废弃物运输价格参照广东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和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运输线路与时间,运输车辆数量与车牌号码以及消纳场地等内容。
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
(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四)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联单;
(五)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六)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七)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废弃物。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载的规定装载时,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建筑废弃物运输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式四联。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现场工程监理人员和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后,消纳单位应当核实联单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第四联分别由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留存备查。
联单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采用水上运输等方式进行长途、跨区域建筑废弃物运输。
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船只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保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向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和长期消纳场。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址。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除农保地和生态公益林地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均可建设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封场后采取复垦、绿化、平整等措施恢复原用地功能。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消纳人应当在消纳场地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设施,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的清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消纳人不得擅自关闭消纳场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消纳人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时,消纳人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发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等部门制定消化、吸收和推广方案,并组织落实。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乡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办法,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办法的规定,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相关企业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使用建筑废弃物。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调剂机制,并指引、调配建筑废弃物优先用于综合利用项目和建设工程回填。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管理信息库。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
(一)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排放和需求、处置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处置动态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办理情况等信息;
(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消纳场选址的用地信息;
(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延长夜间施工作业时间证明、施工监理等信息;
(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视频监控录像、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提供查处违反本条例案件的信息;
(七)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和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等信息;
(八)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可作为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选址的林地信息;
(九)水务、港口、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相关信息。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提供给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和水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对使用非法改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和船只及其运输建筑废弃物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
排放人违反本条例排放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排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雇请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或者使用的运输车辆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车辆装载后不符合密闭要求,未冲洗干净,造成工地出入口或者工地周边道路污染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影响,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车辆装载后不符合核定载质量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
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暂扣运输车辆,并对运输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并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按每车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或者运输联单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并对驾驶员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分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要求运输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未拒绝超载或者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影响的,对运输单位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不办理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消纳人违反本条例消纳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清洁,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影响,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消纳场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违反本条例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管理施工工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与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处罚。
排放人、运输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供排水设施、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排放人停止施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运输人停止运输。
运输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吊销其《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一)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达到运输市场退出标准的;
(二)被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遗撒建筑废弃物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或者在公路上乱倒卸建筑废弃物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船只运输建筑废弃物,未保持密闭装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不履行许可后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信息库,不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废弃物处置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对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发生在公路上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违法行为的;
(七)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的;
(八)发展改革、水务、林业园林、城乡规划、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港口、经贸、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
(九)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不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依照《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1 年 12月 14 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 3月 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 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 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 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 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 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5月起正式施行
<正>建筑垃圾产量逐年递增,如何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直接关系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4月25日,太原市环卫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即将实施的《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并介绍了近期多部门的联合执法情况。建筑垃圾连年递增近年来,太原市建筑垃圾逐年递增。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的建筑垃圾产量分别是2100万吨、2600万吨、4100万吨,三年几乎翻了倍。
根据统计,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正在逐年增加,如何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直接关系太原市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8月28日,《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对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处理、利用、消纳等环节,进行了立法规范。
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时有发生
8月28日上午,正在进行整村拆除的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村,随处可见成片堆积的建筑垃圾,几十名工人正在忙碌地清理着。
除了城中村改造工程、铁路沿线整治以及近年新修道路沿线棚户区改造等区域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外,记者走访时发现,不少小区业主装修期间,产生出的建筑垃圾也肆意堆放。另外,旧房拆迁或装修过程中,也会制造出大量建筑垃圾,包括砖头、石块和混凝土渣块等。建筑工地上产生的泥浆,更是数量惊人。
在一些建筑工地周围,记者看到,建筑垃圾得不到及时处理,给周围的居民造成了不小的困扰。记者在建设路附近建筑工地周围看到,施工单位虽然已经对大面积的建筑垃圾进行了苫盖,但是仍有一些建筑垃圾在搬运的过程中散落在道路上。
居民王先生告诉记者,有一次他正驾车行驶过弯路,刚转过去就遇到了一小堆建筑垃圾,他只得从上面开过去,事后发现车身被尖锐的石子划伤了。还有一些居民反映,虽然工地有苫盖建筑垃圾的意识,但是时间一长,防尘网就被破坏,一些石块、沙子呈裸露状态,风一吹,居民楼附近便会尘土飞扬,居民叫苦不迭。有居民表示“在家连窗户都不敢开”。
记者了解到,由于收纳场地有限,建筑垃圾消纳紧张问题凸显。一些企业或单位把建筑垃圾送到城郊,随意处置或简单填埋,垃圾渣土四处倾倒等情况常有发生。这种做法既占地又污染环境,还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
“在建筑废弃物运输过程中,一些运输车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密封、遮盖,造成路面抛洒,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二次污染。”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张利介绍,渣土和泥浆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洒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污染道路环境;建筑工地偷排到地下管网的泥浆沉淀、堆积,会造成下水道不畅等。
通过立法 明确治理处置责任
如何规范清运、处置大量的建筑废弃物,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作为今年太原市的地方性立法项目,《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将解决建筑废弃物管理中面临的困境与难题,改善太原市环境空气质量,规范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
建筑废弃物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弃土、弃料、石块等建筑垃圾,随着城市建设速度日益加快,太原市建筑垃圾量也持续增加,仅2016年太原市运往东、西山地区消纳的建筑废弃物达2600余万吨。
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来源十分多元,不仅工程建设、房屋拆迁等活动会产生建筑废弃物,而且道路施工、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等活动也会产生建筑废弃物。《条例(草案)》在建筑废弃物概念的界定上,明确建筑废弃物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处置,从流程上划分,包含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环节。在产生环节主要强调要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倡导建筑废弃物减量化排放,同时要特别强调如果不能减量排放,必须做到科学分类,为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提供便利。如果无法阻止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那么就要求通过科学分类、合理处置,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对于确实无法加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则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处置措施,减少或者杜绝建筑废弃物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同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责”的环境保护法基本理念精神,《条例(草案)》规定了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回收利用 随意处置要受罚
“就建筑废弃物而言,绝大多数建筑废弃物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进行重新利用的。”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张利向记者介绍,比如废金属可重新回炉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木屑等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碎砖、混凝土块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代替砂直接在施工现场利用,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浇捣混凝土等,也可制作砌块等建材产品。
张利介绍,太原市通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专门立法,尤其是一些优惠、鼓励、扶植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太原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和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减少开山、挖沙缓解资源短缺,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同时,《条例(草案)》提出,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草案)》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如鼓励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此外,对于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清运、倾倒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内容。《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废弃物等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对其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例如,将建筑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拆除建筑未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造成施工工地出入口或者工地周边道路污染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装饰装修所排放建筑废弃物,未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与守护“绿水青山”直接相关,日前,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太原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该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此外,对于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清运、倾倒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内容。《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废弃物等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对其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例如,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清理建筑废弃物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未实行袋装或定点投放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历来高度重视建筑废弃物治理工作,近年来,经过一系列创新尝试,广州市逐步形成了法规体系完善、全链条监管到位、资源化利用全覆盖的建筑废弃物治理的“广州模式”,市民群众对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满意度也不断提升。
自2016年起,随着广州市建设重点发生变化,启动了一大批新的建设区域,旧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全市建筑垃圾持续增长。对此,广州采取了“源头减量利用、末端综合处理”模式,解决建筑垃圾出路问题。通过编制《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出台《广州市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利用建筑垃圾回填进行复绿复垦等措施,实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此外,广州还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将“智慧化芯片”植入到废建治理的监管过程中,以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构建全链条智慧化监管系统。
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州目前建筑垃圾排放申报核准率达97%,合法收运率达99%,安全处置率达100%,综合利用率达56%,基本实现了建筑垃圾治理试点的工作目标。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消纳场、综合利用厂选址难、落地难,一直是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瓶颈问题。对此,在“十三五”期间,广州城管部门共规划了28个消纳场、7个综合利用厂和7个水运中转码头,有效保障了各类处置设施建设落地。
建筑垃圾管理涉及的部门多、覆盖面广。在源头管理方面,广州城管部门将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列入施工合同,将运输秩序与工程质量安全的考核验收挂钩。在运输管理方面,由公安、交通、城管部门联合审批统一标准的密闭车型,对超装车辆实施“一超多罚”,通过诚信评价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据统计,自2018年开展治理试点工作以来,广州全市建筑垃圾合法收运率达99%,密闭运输率超80%,余泥洒漏情况大幅下降,舆情投诉率下降30%以上,市民群众对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满意度稳步提升。
此外,针对装修垃圾单次产生量少、产生源头分散、分拣难度大的难点,出台了《广州市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明确“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的管理原则,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整合街(镇)、物业服务公司、居委会等的力量,建设综合性大型分拣中心。目前,广州市已形成了“政府牵头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思路,推动装修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同时,广州在积极探索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法模式,解决建筑废弃物的出路难题。首先,广州将占总量八成的建筑余泥中的七成通过工地间调剂回填利用、园林绿化堆山造景实现高效处置,一成结合矿坑复垦建设消纳场回填利用,比如花都区长岗村消纳场回填后就建设成生态公园,然后将占总量两成的建筑拆修废弃物采用再加工实现循环利用,其中一部分利用混凝土块、砖渣、瓦片等再生环保建材,用于就近工程施工,实现废弃物“不出红线,就地利用”;另一部分集中到大型国企和社会龙头企业利用先进工艺,生产附加值较高的再生混凝土、装配式建材等再生建材。
在黄埔区沙浦村建筑废弃物移动式循环利用项目现场,块状的建筑垃圾经过破碎筛分生产线的处理,已然破碎成相对比较小的颗粒,“蜕变”为再生粗骨料及再生细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