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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简介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简介

【发布文号】穗府[1988]129号

【生效日期】1988-12-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

(穗府(1988)129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集资对象及数额

凡由广州市煤气公司供气的用户(含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都要交集资费,一次交清。

(一)个人用户

1.液化气每户集资七百元(不含灶具费,下同),其中,用户自出三百元,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四百元。

2.炼厂气、油制气、煤制气、焦炉气等管道煤气每户集资一千元,其中:用户自出三百元,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七百元(一九八八年底以前交款的炼厂气用户仍按七百元收费)。

用户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集资费全部由用户负担。

(二)集体用户

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五百元。

为使燃气工程的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证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鼓励用户提前缴交集资费。用户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前缴交的,每户收九百五十元;一九八九年下半年缴交的,每户收一千元;一九九0年上半年缴交的,每户收一千零五十元;下半年缴交的收一千一百元;一九九一年上半年缴交的每户收一千一百五十元,下半年缴交的收一千二百元。至一九九一年底前仍不缴交集资费的用户,不予供气。

以上各年缴交的集资费,仍按用户负担30%,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70%的比例不变。

二、单位集资费的财务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中解决;

(二)国营、集体企业,应凭用户交款收据在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

(三)个别职工福利基金出现赤字的单位,承担集资确在困难的,由经管、财税部门核实同意后,可在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三、收集、缴交集资费的办法

(一)产权属单位的用房,由单位负责收集。

(二)城建开发公司统建的居民住宅,由开发公司负责收集。

(三)产权属房管局并由房管站管理的房屋,由房管站负责收集。

(四)私房及其它房屋的集资费,由各用户直接交给所在区的燃气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燃气办公室,下同)。以上各单位和居民用户的集资费收集后统交给市燃气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燃气办公室,下同)。

(五)液化气集资由煤气公司统一办理。

四、集资费的管理

燃气建设工程的集资款,由区燃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市然气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穗府[1984]38号文规定,该项集资款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存在市财政局在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开设的专户。市燃气办公室执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每年编列用款计划,经市公用事业局及市财政局审查,报市建委、计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集资费应用于燃气工程建设,户内炉灶和胶管费用由用户自行负责。集资费建设的煤气设施,产权归煤气公司。

五、集资费收取的具体手续

使用燃气的用户向燃气办公室申请用气,并提供房屋建筑平面、立面图和地下管线图(无图纸的要自行委托勘测、设计部门测绘,费用由用户或用户单位负责),区燃气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市燃气办公室,由市燃气办公室批准发展用户数,并与用户单位签订集资供气协议书,收取集资费。

六、为确保安全,便于管理,提高居民气化率,居民采取单一气源供应办法。凡按计划供应管道气的地段不再供应液化石油气,已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改用管道煤气后,可向煤气公司申请办理石油气转让手续,但原向煤气公司缴交的液化石油气集资费,不予退回。

七、本办法由广州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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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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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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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简介文献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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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鼓励建设工 程各方主体的创优积极性,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树名 牌,创精品,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并根据《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参照《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50375-2006),特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设三个奖项: 一、广州市结构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结构样板) ,是代 表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先进水平的项目。 二、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市样板) ,是建设工程 中具有代表性、 科技先进性、 并能代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先进 水平的项目。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 (以下简称“五羊杯” ), 是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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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文件全文

关于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穗府办函(1991)141号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

市公用事业局:

公用发〔1991〕268号《关于请求批转〈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后的《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现予批复,由你局印发施行。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

一、根据《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穗府办〔1988〕129号文)制定本细则。

二、本市管道煤气及液化石油气供应范围:东山、荔湾、越秀、海珠、天河、黄埔、芳村、白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范围内具备使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条件的居民和部分公共福利用户。

三、在燃气建设工程集资费中,应由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液化石油气四百元;管道煤气70%的费用。“用户成员工作单位”是指用户家庭成员中其中一位成员的工作单位。具体为:户主有职业(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由户主单位出资;户主无职业的,由家庭中职位最高的成员的所在单位出资;如家庭中有两位成员职位相同,则由基本工资高的家庭成员所在的单位出资;户主为个体户、私营企业的业主或从业人员,其集资费全部由用户自己负担。

四、凡每一栋住宅楼房的住户70%以上申请使用管道煤气,才能受理管道煤气安装。

五、居民住宅申请安装管道煤气,属市、区房管局产权的住宅应由房管部门牵头;属单位的住宅,要由产权单位牵头;属房地产公司建设、管理的商品住宅,应由房地产公司牵头。私人住宅如符合安装管道煤气条件的,也可申请办理。

六、安装管道煤气的用户应向所在区燃气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开户,在签订供气协议时,须一次缴清集资费。如单位有较多用户,且资金有困难的,报经市燃气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可分二期或三期付款。具体做法为:有三百户以上至一千户用户的单位,可申请分二期付款;有一千户以上用户的单位,可申请分三期付款。但第一期付款不得少于应付集资费总额的50%,全部集资费必须在供气点火前付清。

七、从一九九一年十月开始,凡房产开发公司、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管道煤气供应地段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原则上只供应管道煤气,不供应液化石油气,在住宅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煤气管道的安装。

八、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用户,凡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费,且已经点火使用的,可向煤气公司申请转户或退户。具体做法是:

(一)转户:个人户可转给亲友;集体户和由单位统一交集资费的个人户可由单位安排其他职工使用。

(二)退户:已交纳了液化石油气集资费的用户,可以在使用管道煤气后转户,如在管道煤气点火半年后仍无法转户的,可到市煤气公司办理退户,集资费和钢瓶费的计算:从其开户之日起至退户之日止,集资费按每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下同)一百元;钢瓶费按每一年三十元抵扣,余款退还用户。

九、凡在供气范围内,有条件安装管道煤气的住宅,都应使用管道煤气。如不办理管道煤气集资,供气单位应停止供应液化石油气。

十、对已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改为使用管道煤气后,其燃气用具由各厂家或由广州燃具检测服务中心负责改装,改装费用由用户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燃气用具。

十一、本细则由广州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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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函[1991]141号

【发布日期】1991-09-09

【生效日期】1991-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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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20〕5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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