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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同意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作为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这是继义乌、海门和海宁后,国家批准的第三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的第三条第二点中对我市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提出“加强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以此作为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必要条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是商务部等国家部门推动的重点改革事项,2011年国家批准在义乌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前两批先行试点地区都出台了相关政策。义乌市为落实国家批准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改革,出台了系列的配套政策文件,其中包括《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发〔2014〕47号)。我市制订出台《综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
《综合管理办法》的法律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在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613号)。
(一)主要条文的解读
第一条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2016年9月8日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同意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作为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2016年12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613号)。上述2个文件是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实施市场采购的主要政策文件。
第二至五条分 别是:适用范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定义、管理范围和目标、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是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中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以此作为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必要条件。”我市依托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第七条说明了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的各类主体,以及相关职责。2016年11月14日,市政府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171号),领导小组统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
花都区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所在区政府,属地政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落地实施和属地管理。
市场采购贸易涉及商务、工商、质监、口岸等部门,以及国税、地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我市建立了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托信息平台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完善市场采购贸易交易和监管流程。
第九条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提出“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市场采购集聚区认定,二是供货商、采购商信息留存制度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制度,三是商品申报制度。
第十条健全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健全信用评价管理机制,通过,“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是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做好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要求,分别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机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建立案件追溯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信息,依照职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二)主要创新
1、明确了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的范围、目标和原则。市场采购贸易是外贸发展的新业态,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也是新生事物,《综合管理办法》从市场采购贸易的有关政策和发展市场采购贸易的目标出发,明确了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的范围、目标和原则。
2、提出通过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作为实施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的重要抓手。
3、明确了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的各类主体,以及相关职责,为各部门实施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4、完善了市场采购贸易交易和监管流程。
5、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健全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出口商品质量管理机制、国家贸易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机制。
6、《综合管理办法》在借鉴前2批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兄弟城市成功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符合我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的特点。
该《综合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广州市商务委根据《综合管理办法》建设了广州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并配套出台了《广州市市场采购经营者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7〕1号),《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市场集聚区范围的通知》(穗商务贸发〔2017〕1号)。市商务委根据《综合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实施对市场采购贸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花都区政府出台了相关的属地管理的政策文件,包括《广州市花都区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花都区市场采购贸易采购商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花都区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花都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商品溯源机制(试行)》、《广州市花都区市场采购贸易风险防范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花都区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试行)》、《广州市花都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花都区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实施办法(试行)》、《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暂行办法》、《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诚信文明经营管理办法》、《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知名品牌管理办法(试行)》。花都区政府按照《综合管理办法》做好市场采购贸易的属地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6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适度、规范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六条 依托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贸易流程联网监管和服务、互动和交流等功能。
第七条 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市场采购贸易创新发展促进政策;研究建立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协调推动本市市场采购贸易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协调解决各监督管理部门在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所在区政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落地实施和属地管理,制定区一级各项具体工作方案以及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
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托信息平台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完善市场采购贸易交易和监管流程,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经营主体贸易信息留存、录入。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依托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息留存、交易信息录入、组货拼箱、通关管理、收结汇管理和免税申报工作,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贸易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市场集聚区范围由市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审定后公布,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
(二)建立供货商、采购商信息留存制度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制度。
1.供货商信息留存。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市场经营户,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保存供货商和商品信息。
2.采购商信息留存。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在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管理档案中留存。
3.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须向住所地或市场集聚区所在区商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
(三)建立商品申报制度。市场采购经营者或供货商应通过信息平台申报出口商品,申报信息包括采购地、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信息等内容。供货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健全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资金交易信息、诚信记录,依据职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分类和违规查处等信息。
(二)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收集、分析各类质量信息。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定期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公告。
(二)提升出口货物质量水平。涉及国外通报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海关牵头调查、处理,并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做好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开展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由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所在区政府牵头,各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依托信息平台,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评价、国际贸易仲裁、国外质量反映预警、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二)及时通报不良采购商。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所在区政府牵头,依托信息平台对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采购商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商品商标信息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执法,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知识产权自律保护,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处罚、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机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案件追溯机制。依托信息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采购商—供货商户—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二)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信息,依照职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建立协同查案机制。领导小组授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所在区政府组织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权开展案件追溯与查处。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结果,各部门应在贸易便利、信用评价、政策扶持中加以运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号)同时废止。
穗府办规〔2020〕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
穗府办规〔2017〕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7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属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部门规章,因为部门符合部门规章法律形式的要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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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购买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
基本做法
综合易货又称一揽子易货。这种易货常见于两国根据贸易、支付协定进行的贸易。按照这种方式,由双方政府根据协定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和金额。洽商一致后签订进出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换货议定书,然后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根据换货协定书的框架签订具体商品的买卖合同,分别交货。每笔进出口货物的货款,都凭货运单据向指定银行结汇。银行即凭发票的外币金额折成本国货币付给出口公司。与此同时,指定银行根据发票金额记入进口国家在该行开立的帐户。进口国家在收到货运单据后,也根据发票金额记入出口国家在该行的帐户。例如,我国过去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对前苏联出口的商品,出口公司在货物出运后凭装运单据向中国银行结汇。中国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即将人民币付给出口公司,然后在前苏联在该行开立的帐户上记上一笔帐,同时将单据寄交前苏联指定银行,该行在收到单据后,在我国在该行开立的帐户登帐。假如一定时期终了时,我国对前苏联出口的总金额为30亿瑞士法郎,而对方对我国出口额也恰好是30亿瑞士法郎,两相抵消,互不欠债,就不必要有货币的移动,但两国的货物却已进行了交换。可见,这种被人们称为记帐贸易的做法,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易货。
应该指出,在采用上述记帐结算的办法进行易货时,由于受商品加工周期不同、运输因素和其他种种原因的影响,双方的出口不可能是同步进行的,表现在帐户上的金额也往往是不平衡的,但如果这项差额不超过一定的额度,即所谓的“摆动额”(Swing),顺差方不得要求用自由外汇支付,只能通过调整交货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来求得平衡。可见,记帐贸易虽然每一笔货物的进出口都要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量,但实际上货币在这里是不可兑换的,它只起计价和记帐单位的作用。
上述采用记帐结算进行的易货,在过去仅限于两国中央政府之间的易货。我国过去与前苏联、东欧各国以及某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都是按这种方式进行的。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例如,东北某些省政府在开展边境贸易时,也有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外有些民间的易货,也采用这种方式。2100433B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日期】1998-12-23
【生效日期】1998-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以住宅为主的单体建筑和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市辖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规划、市政、园林、环卫、供电、电信、邮政、公用事业、公安、消防、文化、教育、体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配合竣工综合验收,并做好前期的各项专业和单体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建设工程应先通过以下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部门验收。
(二)建设工程已经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
(三)小区道路、排水设施、路牌等,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
(四)园林绿化工程经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五)环境卫生设施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
(六)人防、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路灯、文化、教育、体育、安全防范、消防等设施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并由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住宅小区内道路名称、标志和建筑物的门牌、编号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三)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文教、体育、卫生等设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四)住宅小区内没有违章建筑和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所有的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六)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七)住宅小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八)开发住宅小区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九)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行登记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报住宅小区第一栋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的同时,到市建委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并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责任书》。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宅小区的用地、规划、建设文件。
(二)建设工程的设计、竣工图纸。
(三)建设工程各项验收合格证明。
(四)公共建筑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专项验收表。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和房屋业主汇总表。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应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合理配套市政公用设施。
住宅小区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时间,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时,应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责任书》中列明。
第十条申请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已办理单项竣工验收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工地余泥已全部清理完毕。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邮条件,道路和排水、排污等管道畅通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验收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已全部实施且落实了养护人员和措施。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建设局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区建设局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发出竣工综合验收通知书,并在30日内组织规划、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三)市建委应自接到区建设局的验收报告后15日内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评定。
(四)评定合格的,由市建委发给《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前,应当将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移交给区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向住宅小区所在区建设局办理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手续。已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小区内的住宅、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逾期不整改又不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区建设局代为实施,其费用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综合保证金专户中抵扣。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不按时办理住宅小区验收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不予审批其有关的开发项目计划。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管理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进行整治或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的,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造成购买人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除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返修,并按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处以2%以上的罚款;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园林、环卫、供水、供电、电信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市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市建委申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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