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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基本信息

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一)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二)水利蓄水、供水工程设施;

(三)灌溉工程设施;

(四)水土保护工程;

(五)水电工程设施;

(六)水文报汛工程设施;

(七)水利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广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镇人民政府依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保护本级的水利工程设施,并协助保护市、区、县级市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权属状况、自然现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保护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设施,必须同时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动行的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规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承担。因设障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设障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倾倒余泥、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堤坝、渠道上挖沙、取土、采石、垦植、砍伐、破坏防护林木和植被;

(四)损坏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

(二)向水体设置或增大排污口;

(三)改变河涌、河道流向;

(四)筑坝拦水;

(五)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必须制定配套的保护方案,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保护方案,应作为工程建设的必备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并应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按管理权限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已获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事水利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输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标准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等级分类,确定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的,应制定维修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需要报废的,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范围,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作出安全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及时组织维修。维修费用根据工程性质由政府或水利工程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晰水利资产产权,加强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物资需要处理的,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资产的,还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因开发建设需要占用的,实行有偿占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占用者应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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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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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1000-A,板高500mm,壁厚 2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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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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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500-A,板高250mm,壁厚1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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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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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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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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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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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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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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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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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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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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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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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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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污栅(格栅)、闸板---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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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工程人工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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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人工单价

  • 广州市建筑人工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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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筋保防冲垫厚1.5-2.5mm(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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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所属地区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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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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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文献

北京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运营机制探讨 北京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运营机制探讨

北京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运营机制探讨

格式:pdf

大小:135KB

页数: 4页

针对北京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运营机制如何设计和寻求实现水利经济良性循环的根本途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经过综合分析,引入现代大工业的某些经验和做法,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水利经济规律,提出了北京市水库、闸、渠、坝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运营机制的初步设计。以分类运行,分灶吃饭,股份公司制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以水利集团为主体多种组织形式的机制框架,在总的柜架下,建立机制组织系统,其启动与运行需要内外部条件支持和大量准备工作。当今水利面临的效益与发展都与机制密切相关,该综合性研究课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库调度在减灾中的作用 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库调度在减灾中的作用

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库调度在减灾中的作用

格式:pdf

大小:135KB

页数: 3页

1996年8月7日至9日,上杭县境内连降暴雨至特大暴雨,其特点是强度大、历时短,在这次洪灾中,通过合理调度,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起了重大作用,减少经济损失2.5亿元以上,保证了县城的安全;并通过对白砂埔、官田溪流域分析比较,进一步说明了水利工程设施的重大效益。文中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的决议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

(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一)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二)水利蓄水、供水工程设施;

(三)灌溉工程设施;

(四)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五)水电工程设施;

(六)水文报汛工程设施;

(七)水利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广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镇人民政府依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保护本级的水利工程设施,并协助保护市、区、县级市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权属状况、自然现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保护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设施,必须同时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承担。因设障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设障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倾倒余泥、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堤坝、渠道上挖沙、取土、采石、垦植、砍伐、破坏防护林木和植被;

(四)损坏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

(二)向水体设置或增大排污口;

(三)改变河涌、河道流向;

(四)筑坝拦水;

(五)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必须制定配套的保护方案,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保护方案,应作为工程建设的必备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并应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按管理权限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已获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标准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等级分类,确定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的,应制定维修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需要报废的,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范围,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作出安全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及时组织维修。维修费用根据工程性质由政府或水利工程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晰水利资产产权,加强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物资需要处理的,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资产的,还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因开发建设需要占用的,实行有偿占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占用者应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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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的决议时间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9月26日制定的《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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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规定发布

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5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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