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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应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
第四条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土地储备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共识。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参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主要开展重点功能区、“一江两岸三带”、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市级土地储备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储备,并负责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具体实施。
市、区共同投资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视市、区两级投入情况,在合作开发前报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文物保护、城市更新等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的统筹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是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以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原则,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年度土地储备任务下达各区。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要求,具体负责编制行政区域内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调整计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视为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计划分为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两种类型。
红线储备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并进行规划控制的宗地。红线储备以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研究范围意见为完成标准。在土地储备规划选址范围内申请选址的其他项目,应先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
实物储备是在红线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征收、收购或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宗地,以注销原产权或完成用地结案为完成标准。
第十二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属地原则全部分解到区,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各区实物储备计划任务量与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挂钩。对各区超额完成土地储备任务的增量部分,可按财政体制在市级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额度补助给各区政府。
第三章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依法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解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7〕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依法取得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费(含安置房建设、购买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管线迁改费、绿化补偿(迁移)费、拆迁补偿费和可能发生的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搬迁时限奖励或回迁租金补助,原为工业企业场地地块可能产生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及上述设施移交前发生的管养维护支出。
(三)开展土地储备项目摸查、论证、策划、立项、规划编制等土地储备前期费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地籍权属调查、测量、土地登记、评估、工作委托、用地报批、用地结案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储备土地管护涉及围蔽(非实体围墙)、聘请保安、巡查人员、物业公司及监控设施设备等费用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各类成本按以下程序和方式核算:
(一)管线迁改费。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管线的迁移费用,可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迁移及相关服务费用预算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开展后续具体实施和支付工作,最终补偿费用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
(二)绿化补偿(迁移)费。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易地绿化、恢复绿化及苗木迁移费用,补偿方式参照上款。
(三)土地平整费用。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拆除、清运、平整、实体围墙砌筑等费用。土地平整及相关服务费用预算一并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开展后续具体实施和支付工作,最终实施费用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委托属地街(镇)具体实施的,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包干实施和支付。
(四)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调查、检验、评估、编制修复技术方案、治理修复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相关工作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
(五)土地房屋征收、收回、收购补偿费等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补偿合同约定支付,无需办理结算,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
(六)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费用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土地储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总预算可预留一定额度的土地储备预备金,预备金不对应具体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内各项目资金可调剂使用(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除外),具体调剂方式和程序按照《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项目立项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土地储备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立项;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紧急土地储备项目,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作为立项文件,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土地收储部分与前期开发部分可分别立项。土地收储部分按上款办理,项目建议书中应包括土地前期开发初步策划论证等内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需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办理立项手续。土地收储部分与前期开发部分合并立项的,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投资按照我市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管理,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报送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投资超过总投资估算的,在编报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时列明调整依据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实行授权支付。
各区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项目的,涉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地上附着物补偿、存量地块管理等事项的,相关费用实行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转移支付至区财政部门,项目决算后的剩余费用由区财政部门返还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土地储备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建议、补偿原则、收益测算、资金筹措、实施计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涉及原为工业企业旧厂房地块的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及属地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区政府为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勘测定界、测量清点、委托评估;落实村留用地、复建安置用地;负责办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含安置房建设)、管线迁改、绿化迁移、土地平整、土壤检测修复、用地报批、产权注销或用地结案、场地看管、社会维稳、资金支付及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根据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实施。
收储补偿涉及测量和评估的,以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取得各专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成果作为实施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片区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服务事项,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引入社会主体实施。招标方案包括服务事项、完成标准、完成时限、预计总成本、平均利润率、奖惩机制等内容。中标单位不得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出让收益。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对中标单位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完成实物储备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入库管理。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可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经市政府审批,市级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可交由市代建局、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等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或属地区政府具体承担。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或属地区政府是市级储备项目前期开发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由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的,前期开发立项、概算、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由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在编制预算时列明用款单位、具体项目和金额,预算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由属地区政府具体承担的,前期开发立项、概算等审批手续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其余审批手续由属地区政府在属地办理,建设资金可按照项目概算评审结果预拨给区,据实结算;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可将资金按概算评审结果以“多不退、少不补”的总价包干形式转移支付给区。
第二十八条根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需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储备土地范围外市政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及综合管沟等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按照市、区分工和部门职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等计划,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同步推进实施,并在相应资金渠道安排支出。教育、公共交通(含交通信号灯、道路视频监控)、医疗、环卫等公益性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大储备范围内相关设施的统筹和建设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储备土地内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市、区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维护管养经费纳入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职能管理部门不得以未落实维护管养经费为由拒绝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移交工作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移交过程中相关各方责任和分工,保证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执行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加强巡查,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储备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或委托属地政府、地块原权属人管理,也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储备土地在管护中应当采取围栏、围墙等方式进行围蔽管理,围蔽实施单位依法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围蔽实施单位的,招标(采购)限价可按围蔽管理年度预算总额(不限定具体储备地块和具体项目)确定,根据储备土地管理需要,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取得各专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用地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牵头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按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执行。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按空港经济区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中关于立项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土地储备的实施等规定适用市本级项目,各区土地储备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印发实施《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理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和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广州是最早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城市之一,20多年来,土地储备在实现城市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建设和保障民生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推动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的新时期,对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理顺土地储备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机制,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总则、规划和计划、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前期开发、储备土地管理、附则等七章、三十六条内容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办法》主要创新点如下:
一是强化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协调,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土地储备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事项。(第四条)
二是细化土地储备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主要开展重点功能区、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用地储备工作;各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级和区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具体实施,各区政府为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市、区可共同投资合作开展土地储备。(第五条)
三是完善土地储备计划执行考核及奖励事宜,通过两个层次的补助,即委托补助和增量补助对区予以激励。(第十二条)
四是细化了土地储备涉及管线迁改、绿化补偿(迁移)、土地平整、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等各类成本核算程序和方式,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支付仅涉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补偿的,无需办理结算。(第十五条)
五是明确土地储备项目立项实行分类管理,在现有立项模式基础上,对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紧急项目,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作为立项文件,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了立项程序。(第十八条)
六是明确政府购买土地收储服务的内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片区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服务事项,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引入社会主体实施。(第二十五条)
七是细化了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整理方式,市级储备项目前期开发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可交由市代建局等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或属地区政府具体实施。(第二十七条)
穗府规〔2018〕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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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1)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姚润丰 新闻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54 更新时间: 2007-12-4 7:27:17 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 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 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 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 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 合理确定 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 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 明确,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 依法收回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姚润丰 新闻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54 更新时间: 2007-12-4 7:27:17 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 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 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 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 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 合理确定 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 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 明确,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 依法收回的
为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市政府拟制定《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我局现已拟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
一、规章起草的背景材料
(一)规章起草的背景。制定土地储备办法,是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据了解,1999年起,杭州市、苏州市、宁波市、南京市、山东省等经济发达地区先后制定出台了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这对上述地区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我市的土地储备工作,从市土地开发中心1992年成立起算,已历15年,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市逐步形成了多项相关的工作程序、规定、规划和计划,上述有关工作亟待有一部专项规章进行整合。
(二)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三)立法参考。《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分别从总则、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储备土地开发利用、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附则等七个方面制定了相关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土地储备定义、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土地储备范围和日常管理等,明确了土地储备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就土地储备资金来源、运用、核算等做了明确规定。
二、规章制定的目的
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规章制定的必要性
土地储备是土地一级市场供应的源头,在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总体形势下,居住、商业、工业等各类别用地需求快速增加,土地储备、供应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涉及面也越来越广,客观上要求尽快从立法上确立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定位和作用,进而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规章制定的可行性
2004年初完成了规章送审稿初稿,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国土房管系统单位意见90多条,考察、借鉴了外地成功经验,经过多次修改,内容较为完善;规章条款以上位法为依据,或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符合法理精神;规章针对当前土地储备的工作定位、工作程序和资金运作等问题,提出了较多的解决方案,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五、规章制定对相关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旧城国有建设用地业主:规章规定了土地储备机构收回、收购国有土地的有关程序,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规章对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流程作了相应规定,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掌握土地供应的相关信息。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途径、联系方式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07年7月24日-8月24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电话:83867428。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xtang@laho.gov.cn或邮寄(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市土地开发中心前期研发部。邮编:510030)或传真(传真电话:83863736)形式反馈我局。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收回、收购或优先购买土地,进行必要的基础性建设及存储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是我市土地储备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开展本市土地储备工作。
增城市、从化市可成立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环保、金融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五条(管理程序)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计划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新增土地储备指标;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指标;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指标;
(四)年度土地储备收支预算。
第七条(储备量)
土地储备计划应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储备土地供应的总量。
第八条(计划实施)
土地储备计划按项目实施。计划批准后可作为项目办理立项、规划、拆迁、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
第九条(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条(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储备程序)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应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有偿收回土地纳入储备程序)因公用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补偿方式和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收购土地纳入储备程序)市土地开发中心根据政府土地储备计划收购的土地,收购的价格由市土地开发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完成后,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优先购买土地纳入储备程序)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应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纳入土地储备。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按转让双方申报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批次转用土地纳入储备程序)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登记造册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管理)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向市土地开发中心下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市土地开发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融资等活动。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市土地开发中心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按规定办理必要的计划、规划、拆迁、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通过市场方式委托具有开发资质的单位或由项目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备案)前期开发整理完成后,市土地开发中心应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并提出储备土地供应建议。
第十八条(临时利用)市土地开发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供应主体)年度储备土地供应指标应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交付)储备土地供应后,用地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土地交付通知单,与市土地开发中心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储备资金)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开发中心根据国家规定用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土地以及前期开发整理等所需要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二十三条(机构资金)市土地开发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分帐核算,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有资金)市土地开发中心应具备满足业务开展所必需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五条(贷款)市土地开发中心可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市土地开发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市土地开发中心申请贷款时,必须具备人民银行要求的足额自有资本金。
第二十六条(成本核算)土地储备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储备土地供应后,市土地开发中心报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向市财政局提交供应土地成本清算单,市财政局应在五个作日内向市土地开发中心核拨相关成本费用,市土地开发中心收到成本费用后,优先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第二十七条(财政预拨)为满足市土地开发中心开展储备业务及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的需要,市土地开发中心可根据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提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财政局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相关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为树立和完美土地储藏制度,增强土地调控,匆匆进土地资源合理应用,进步建立用地保障才能,市政府拟制订《广州市土地储藏治理方法》,我局现已拟定征求看法稿。遵照《广州市规章制订大众,参加方法》的有关规则,现公开征求大众,看法,以进一步修正、完美征求看法稿。 一、规章起草的背景资料 (一)规章起草的背景。制订土地储藏方法,是树立和完美土地储藏制度的重要基本性义务。据理解,1999年起,杭州市、苏州市、宁波市、南京市、山东省等经济兴旺地域先后制订出台了土地储藏实行方法,这对上述地域的土地治理和土地储藏义务,起到了极大的匆匆进作用。我市的土地储藏义务,从市土地开发中央1992年成立起算,已历15年,多年来的义务实际,使我市逐渐造成了多项相干的义务顺序、规则、规划和规划,上述有关义务亟待有一部专项规章进行整合。 (二)立法根据。《中华国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国务院对于增强国有土地资产治理的告诉》。 (三)立法参考。《山东省国有土地储藏方法》、《上海市土地储藏方法》、《中山市土地收买储藏实行方法》、《昆明市土地储藏治理方法》、《武汉市土地储藏治理方法》等。 (四)重要内容。《广州市土地储藏治理方法(征求看法稿)》共分七章,分手从总则、土地储藏规划、土地储藏范围、储藏土地开发应用、储藏土地供给、土地储藏资金治理、附则等七个方面制订了相干标准。征求看法稿规则了土地储藏定义、土地储藏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顺序、土地储藏范围和日常治理等,明白了土地储藏机构及相干部门的义务职责,并就土地储藏资金起源、应用、核算等做了明白规则。 二、规章制订的目标 树立和完美土地储藏制度,增强土地调控,匆匆进土地资源合理应用,进步建立用地保障才能,保护社会经济的疾速和谐展开,保护国民的切身好处,匆匆进社会和谐稳固。 三、规章制订的必要性 土地储藏是土地一级市场供给的源头,在我市社会经济连续疾速展开的总体局势下,寓居、商业、工业等各类别用地需求疾速增添,土地储藏、供给义务义务日益沉重,触及面也越来越广,客观上请求尽快从立法上确立土地储藏义务的基本定位和作用,进而保障土地储藏义务的顺利推动。 四、规章制订的可行性 2004年初实现了规章送审稿初稿,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领土房管体系单位看法90多条,考核、借鉴了当地胜利经历,经过屡次修正,内容较为完美;规章条款以上位法为根据,或借鉴当地胜利经历,契合法理肉体;规章针对以后土地储藏的义务定位、义务顺序和资金运作等问题,提出了较多的处理规划,契合实际须要,具备可操作性。 五、规章制订对相干群体能够发生的影响 旧城国有建立用地业主:规章规则了土地储藏机构收回、收买国有土地的有关顺序,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规章对土地供给规划、土地供给流程作了相应规则,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控制土地供给的相干信息。 六、征求大众,看法的时光、门路、联络方法 (一)征求看法的时光:2007年7月24日-8月24日。 (二)大众,获得征求看法稿全文的门路:登陆广州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 (三)联络部门及方法:广州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电话:83867428。 (四)大众,提交看法的门路:大众,可将看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xtang@laho.gov.cn或邮寄(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市土地开发中央前期研发部。邮编:510030)或传真(传真电话:83863736)情势反应我局。 特此布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根据) 为树立和完美土地储藏制度,增强土地调控,匆匆进土地资源合理应用,进步建立用地保障才能,根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联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实用范围) 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藏,实用本方法。 第三条(定义) 本方法所称土地储藏,是指市国民政府或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委托市土地储藏机构遵照法定顺序征收、收回、收买或优先购置土地,进行必要的基本性建立及存储的行动。 第四条(义务职责分工) 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是本市土地储藏的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对我市土地储藏义务进行业务指示,实行监视治理。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央是我市土地储藏专门机构,担任统一展开本市土地储藏义务。 增城市、从化市可成立土地储藏机构,担任本辖区内的土地储藏义务。 市发改、财政、建立、规划、环保、金融等部门,遵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障土地储藏义务顺利展开。 第二章 土地储藏规划 第五条(治理顺序) 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应该会同发改、财政、建立、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展开规划、城市(镇)规划、土地应用总体规划、土地应用年度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储藏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开发中央组织实行。 第六条(规划内容) 年度土地储藏规划应包含: (一)年度新增土地储藏指标; (二)储藏土地前期开发指标; (三)年度储藏土地供给指标; (四)年度土地储藏收支估算。 第七条(储藏量) 土地储藏规划应合理肯定储藏土地范围,准则上不超越前三年储藏土地供给的总量。 第八条(规划实行) 土地储藏规划按名目实行。规划同意后可作为名目操持立项、规划、拆迁、土地建立等审批手续的根据。 第三章 土地储藏范围 第九条(储藏范围)下列土地应该归入土地储藏范围: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买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置权获得的土地; (四)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肯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五)其余须要储藏的土地。 第十条(无偿收回土地归入储藏顺序)政府、领土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应用权的土地,应向土地应用权人出具《收回国有土地应用权抉择书》,由土地登记机关操持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后,归入土地储藏。 第十一条(有偿收回土地归入储藏顺序)因公用好处须要应用土地的,实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须要应用土地的,应由领土资源部门报经有同意权的国民政府同意,收回土地应用权,并对土地应用权人给予弥补。弥补方法和标准遵照城市房屋拆迁弥补的相干规则履行。收回土地应用权后,由土地登记机关操持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后,归入土地储藏。 第十二条(收买土地归入储藏顺序)市土地开发中央根据政府土地储藏规划收买的土地,收买的价钱由市土地开发中央与土地应用权人协商肯定。收买实现后,由土地登记机关操持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归入土地储藏。 第十三条(优先购置土地归入储藏顺序)政府行使优先购置权获得的土地,应由土地登记机关操持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归入土地储藏。 政府行使优先购置权的价钱,按转让双方申报价钱盘算。 第十四条(批次转用土地归入储藏顺序)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肯定用地单位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登记造册后,归入土地储藏。 第四章 储藏土地开发应用 第十五条(储藏土地治理)对归入储藏的土地,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应向市土地开发中央下发土地储藏同意文件,市土地开发中央能够对储藏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掩护、治理、暂时应用及融资等运动。 第十六条 (储藏土地前期开发整顿)市土地开发中央应该遵照土地储藏规划,对储藏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顿。储藏土地前期开发整顿当按规则操持必要的规划、规划、拆迁、土地、建立等审批手续,通过市场方法委托具备开发资质的单位或由名目所在地基层国民政府组织实行。 第十七条(备案)前期开发整顿实现后,市土地开发中央应报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备案,并提出储藏土地供给倡议。 第十八条(暂时应用)市土地开发中央能够依法将储藏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暂时应用等方法加以应用。 第五章 储藏土地供给 第十九条(供给主体)年度储藏土地供给指标应归入市土地供给规划,由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组织实行。 第二十条(土地交付)储藏土地供给后,用地单位凭建立用地同意书、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出具的土地交付告诉单,与市土地开发中央操持土地交付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藏资金治理 第二十一条(储藏资金)土地储藏资金是指市土地开发中央根据国度规则用于收回、收买、优先购置、征收土地以及前期开发整顿等所须要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资金起源)土地储藏资金起源包含: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用于土地储藏的资金,财政支配的其余资金、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二十三条(机构资金)市土地开发中央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藏资金分帐核算,严厉遵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则履行。 第二十四条(自有资金)市土地开发中央应具备满意业务展开所必须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五条(贷款)市土地开发中央可向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请求信誉贷款和担保贷款。市土地开发中央举借的贷款范围,应该与年度土地储藏规划相连接,并经市财政局、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审核后报市国民政府同意,不得超规划、超范围贷款。 市土地开发中央请求贷款时,必须具备国民银行请求的足额自有资本金。 第二十六条(老本核算)土地储藏历程中获得的各项收入,整个缴入同级国库。储藏土地供给后,市土地开发中央报经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审核,向市财政局提交供给土地老本清理单,市财政局应在五个作日内向市土地开发中央核拨相干老本费用,市土地开发中央收到老本费用后,优先归还到期债务本息。 第二十七条(财政预拨)为满意市土地开发中央展开储藏业务及归还到期债务本息的须要,市土地开发中央可根据土地储藏资金收支估算提出请求,报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及市财政局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相干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由市领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担任说明。 第二十九条 县级市国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法规则,制订实行细则。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