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贵州省土地整治中心

贵州省土地整治中心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 

贵州省土地整治中心基本信息

贵州省土地整治中心简介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提供土地整治技术支撑。负责公益性、基础性土地整治项目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土地整治相关制度、技术标准和行业规程;负责全省土地整治资源调查,土地整治项目库维护,承担全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承担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负责省级及以上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论证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并指导市县实施;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技术评定,指导项目备案及备案系统运行维护;负责开展土地整治技术培训、经验推广、技术指导等工作;承担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2100433B

查看详情

贵州省土地整治中心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贵州

  • 厚度(mm):18,表面处理:自然面,规格(mm):600×600,说明:大理石光洁细腻 纹理自然流畅 有很高的装饰性 在室内装饰装修中有广
  • m2
  • 陆家嘴
  • 13%
  • 上海陆家嘴石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贵州木纹

  • 产地:国产;品种:贵州木纹大理石;宽度(mm):大板;长度(mm):大板;厚度(mm):16;规格(mm):大板;
  • m2
  • 中珂
  • 13%
  • 中珂石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贵州木纹

  • 品种:贵州木纹大理石;产地:贵州;颜色:灰白色;厚度(mm):18;规格(mm):600×600;类型:大理石;
  • m2
  • 华东
  • 13%
  • 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冬石材厂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贵州木纹

  • 品种:贵州木纹大理石;产地:贵州;颜色:灰白色;厚度(mm):18;规格(mm):600×600;类型:大理石;
  • m2
  • 荣翔
  • 13%
  • 蛟河市天岗镇荣翔石材厂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贵州木纹

  • 品种:贵州木纹大理石;产地:贵州;颜色:灰白色;厚度(mm):18;规格(mm):600×600;类型:大理石;
  • m2
  • 圣岩
  • 13%
  • 蛟河市天岗镇石材产业园区圣岩石材厂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管理中心监视器

  • 334402
  • 湛江市2007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整治意识,大局意识

  • 2×2.2
  • 1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01
查看价格

整治廊亭

  • 1
  • 1座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0-11
查看价格

贵州木纹

  • 直线装饰线条材料费(线条高度5cm-15cm;含5cm、15cm)
  • 1m³
  • 2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1-12
查看价格

贵州苏铁

  • (胸径12-15cm,株高>150cm,冠幅150-200cm)
  • 3株
  • 1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4-06-25
查看价格

贵州木纹

  • 宽度800mm以下;厚度18mm
  • 1m²
  • 2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1-12
查看价格

贵州省土地整治中心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贵州省土地整治中心文献

贵州省土地整治区耕地质量评价研究进展 贵州省土地整治区耕地质量评价研究进展

贵州省土地整治区耕地质量评价研究进展

格式:pdf

大小:135KB

页数: 5页

土地整治是改善土地利用条件,提高耕地数量和质量的有效措施。贵州省土地整治区耕地质量评价研究对贵州省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鉴于贵州省土地整治区所处地域的特殊性和整治区耕地质量评价的紧迫性,笔者详细阐述了贵州省土地整治区耕地质量评价研究的进展,因地制宜提出科学的研究方法,指出现阶段存在的具体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可为贵州省科学、合理、有效地评价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质量和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理论支撑。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2014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2014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2014

格式:pdf

大小:135KB

页数: 9页

- 1 -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以下简称新增费) 、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 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 (以 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 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公告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2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30日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查看详情

陕西省土地整治中心简介

陕西省土地整治中心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单位,承担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编制和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占补平衡项目规划立项的初审等服务指导工作;承办新增耕地质量等级标准和土地整治技术规范的制定事宜;开展项目征地相关协调指导工作;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查看详情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审议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和高校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0年10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和有效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一条中的“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后增加“提高耕地质量”几字;删除“《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2、将第五条中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资质”修改为“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4、在第八条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增加“城乡规划”几字。  5、将第十条修改为:“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进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  6、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县级土地整理开发机构”几字。  7、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桥梁、防洪堤、水坝、隧道、水电安装等工程外,项目施工费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单体工程,不受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限制,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放弃承包权的,依法公开招标。”  8、删除第十六条。  9、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10、将十八条修改为:“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11、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财政”后增加“审计”;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财政资金。”  12、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库区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行边补边占。”  13、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可并处罚款”几字。  1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15、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