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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8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贵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2000-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0〕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精神,为加快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推进住宅产业化,拉动经济增长,现就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当前一项全局性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既能启动住房投资,又能刺激住房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州、市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今年(2000年)4月底已进入具体实施操作阶段,要不失时机地把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要加大力度启动个人住房消费和投资,活跃住房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一把手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今年(2000年)全省各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都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租、售价格和补交土地收益办法。开放住房二、三级市场,推动房改房上市,启动住房有效需求。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把存量住房资产转化为存量补贴,把财政和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和维护的资金转化为增量补贴。近期增量补贴可采取提高单位公积金的办法,今后逐步理入工资。对一些难点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采取切实的解决办法,不能因此而延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方针政策。为了确保方案出台实施后兑现存量补贴的资金来源,各地原挪用的住房资金要限期归还。今后,绝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住房资金,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三、要进一步健全房改机构,配备工作能力强的干部。 房改机构是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操作单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房改机构没有健全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健全,人员配备和办公设备经费都要落实,以利房改工作的推进。为体现精简的原则,可将房改、房管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合并在一起。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机构也要加强。省人民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在房改系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房改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各单位的房管和房改机构在努力做好各项房改工作的同时,可以积极探索建立或转化为物业管理公司,但必须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

四、各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要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困难问题。 要把工作做细,切切实实地优先兑现特殊人群的存量补贴,采取优先出售出租腾空房和优先安排公积金贷款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可考虑暂不补交全产权款或者暂不补交土地收益;对于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其租金按政策规定能减免的就减免,不能减免的采取租住廉租房的办法解决。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存量补贴资金建立特困补贴基金,对少数特别困难职工购租住房给予适当补助。鉴于全省各地、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已开始运作,为方便解决跨地区调动职工的住房问题,省内跨地区购租住房的职工,其存量补贴按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标准从当地货币化方案执行时开始计发。这类职工的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相关地区之间划拨。

五、加快住房建设,提供有效供给。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力度。要在公开招标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政府房改部门牵头,引入开发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和闲置空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其余部分由政府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出售给其他单位的职工。这样不仅可以加快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拓宽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同时也是促进住房社会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六、物业管理是当前住房管理的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管理水平上有所突破。 一是对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建设部规定建立公有部位设备和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二是转变人们对原有住房维修管理体制的依赖思想,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观念。三是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保证正常开支,使物业管理工作走上正轨,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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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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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献

中石油企业信息化系统在住房标准分配货币化改革中的应用 中石油企业信息化系统在住房标准分配货币化改革中的应用

中石油企业信息化系统在住房标准分配货币化改革中的应用

格式:pdf

大小:92KB

页数: 2页

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规划统建矿区服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住房管理子系统,加强政策指导、规范业务流程、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促使新老房改政策衔接,平稳过度。

湖南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702

【生效日期】1998-11-10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1998〕23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5、进一步巩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管理机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支取实行统一票据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应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

6、各市、县是否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房价收入比是指当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含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

7、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有住房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8、住房补贴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

9、职工工龄补贴额以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与职工工龄、职工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职工工龄是指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

10、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的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

11、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方式。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实施方案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

12、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或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13、各市、县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住房补贴资金应纳入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住房补贴计算到职工个人时,应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在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离退休时支取。

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

14、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有住房须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出售,力争到2000年全部出售。

15、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达到15%的部分,可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对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又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提租幅度可略低于上述标准。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16、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证住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在对城镇职工、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住房档案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居民以市场价、微利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住房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有关具体办法由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四、建立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17、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租、购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令价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和住房供应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8、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令价。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标准。各地、市、州、县应建立廉租住房租住的申请、审批制度。

19、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单位或有组织的个人以独立经济法人形式建设。鼓励以旧城改造、定向开发等形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建立起社会化、商品化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为城镇职工、居民购房提供稳定的房源。

20、各地、市、州、县要根据本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备案,并由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汇总平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

2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政府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搞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2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提倡大开间,室内粗装修,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建安造价。

2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要通过招标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房交付使用时,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4、适当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有关税费的减免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2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加3%以下利润组成。

26、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住宅小区实行新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改革现行的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实行住房物业管理与单位行政生产管理相分离。积极组建多种经济成分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27、已售的公有住房要加强售后维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售房单位应积极组织好出售房屋的物业管理,采取多种过渡形式,逐步由行政性后勤管理方式转变为规范性物业管理。

五、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28、扩大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期限单位不超过3年,个人不超过20年。

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后,各商业银行应尽快进行项目评估,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资金到位。

凡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承贷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9、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办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住房。

30、建立完善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体系。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3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个人购房要申请贷款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的规定设定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的,如不能按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可依法处理该房产,原规定的销售范围及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等维持不变,所得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仍不足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以支持。

32、房屋、土地抵押登记部门要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减轻负担,按宗收费。抵押价格需要评估的,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贷款银行认可。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3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测算住房补贴,制定房改实施方案。各地、市、州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区)实施方案经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属地原则,所有单位都应执行所在地政府的实施方案。

34、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各部门制定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配套政策必须符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政策,并应与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才能下发。

35、各地、市、州、县要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单位职工级别、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数据和资料,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36、严肃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政策。各地、市、州、县不得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政策外自定政策,变相扩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增加补贴;不得超面积、超装修标准建房;不得违规集资建房;不得超范围换购公有住房;不得低价售房,突击分房。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政策与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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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士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区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相继展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干部职工周转房紧缺等矛盾逐步得到缓解。“十二五”期间,我区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随着我区投资建设规模进一少加大,二、三产业将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将不断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是城镇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仍十分有限,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群体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仍然较差,住房困难现状亟需改善。目前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与人民群众对改善住房条件的热切期待、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纳入保障范围,是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软环境和关注社会民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现实需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各地(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通过集中建设和配建等方式,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居住面积和条件,按照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西藏实际、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符合“以居住为主、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主、以小户型住房为主”的原则,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争取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有效缓解我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群体阶段性居住困难状况,对高端商品房和投机性炒房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各地 (市)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重点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兼顾个别人口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县城所在地城镇。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市)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布和具体项目,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统了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各地(市)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5、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市、区)抓落实。自治区主要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地(市)、县(市、区)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负责开展本地 (市)、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市)要统一安排和协调房源的筹集工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和配建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规划,符合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镇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园区或城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应简易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严格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并有缴纳租金能力的人员;

2、 家庭成员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当年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已纳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家庭以及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市)确定的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成本、贷款利息、房屋维修管理费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应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府指导价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标准。

(三)规范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持申请材料向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卞列材料:

l、个人申请书;

2、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劳动或工作合同和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对象应当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实行公开轮候、配租。

(四)实行租赁合同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编制配租方案报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从申请续租。

(五)确保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承租人可以预付住房租金,押金和预付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可以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交制度。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从其租房押金中抵扣。

(六)加强租后管理。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房屋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档案应报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及时维护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因日常使用造成住房内部设施设备损耗或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有权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5、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6、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八)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强制执行。

(九)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士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申长期贷款,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会同银监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其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贷款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五)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投资者权益可以转让。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减免部分作为政府投入,作价入股。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各地 (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责令退出住房,按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政策性住房。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租金标准规定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补缴差额租金或收回住房,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房屋管理单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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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州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州水运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加快我州水运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水运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内河水运是战略基础性产业,是综合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明确要求“积极发展水路运输,规划研究打通西南地区连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水运通道、重点推进红水河龙滩、乌江构皮滩等水电枢纽通航设施建设,支持都柳江干流航电结合梯级开发,因地制宜发展库区航运特别是旅游客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运发展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省一系列加快水运发展的政策标志着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成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战略重点,为我州水运发展指明了方向。

我州是大西南面向华南、岭南的交通咽喉,也是南下出海最近的通道。长期以来,我州大宗货物外运主要以铁路为主,但湘黔、黔桂等铁路运输早已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而公路长途运输成本高,现有交通运输网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因素的制约,我州境内乌江、红水河的航运优势作用一直难以发挥,水运作为重要的运输方式在我州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亟待加强。

加快水运发展,充分发挥水运运能大、运距长、占地少、能耗小、污染轻、成本低的优势,有利于打通我州资源开发的外运通道,扩大水路运输量,缓解陆路交通瓶颈的制约,有效改善区位条件和发展环境,带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旅游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水运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共同促进内河水运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一圈两翼”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把水运发展作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航道等级、优化港口码头及水域周边产业布局的重要任务,加大水运投入和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水运服务黔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统筹我州水运与水利、水电、旅游、公路、铁路,与相邻省(区)、市(州)水运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建设协调发展。

2.坚持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运通道、重点港口(码头)、水上公共交通、安全监管与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水运发展基础条件。

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多元化投入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投资力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航道、港口(码头)、旅游航运、船舶修造等建设,共同促进水运快速发展。

4.坚持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原则。处理好航道、港口建设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人为本,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整体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发展目标。

“以航为主、航电结合、综合利用、协调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主攻港口(码头)建设,强化航道治理,开发旅游航运,培育沿江产业,发展船舶运力,完善保障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水运发展新格局。

1.到2016年,配合省地方海事局建成乌江构皮滩翻坝运输系统工程,实施樟江、涟江、剑江、都柳江(三都段)旅游航道开发建设,推动罗甸、瓮安、三都船舶修造基地建设,逐步完善港口集疏运公路、客货运站(场)、便民停靠点、安全保障等配套设施,基本形成我州水运交通运输网络体系。

2.到2020年,建成乌江、红水河、都柳江重要航道及支流主要航道,瓮安港云中港区、罗甸港罗妥港区建设完工,水路货运能力达1530万吨/年、客运能力达435万人次/年;建成罗甸、瓮安大型船舶修造工业基地,水上公共交通、旅游航道开发建设效果明显。

3.到2030年,水路货运能力突破2960万吨/年、客运能力达865万人次/年,建成以出省、州水运通道为骨干,库区航道、旅游航道为辅的水运发展格局,实现港口集约化、专业化,运输船舶标准化、大型化,全面形成南下北进“通江达海”水运大通道。

三、主要任务

(一)全力推进航道提等升级。扎实推进乌江、红水河航道由四级提升为三级的规划编修和建设工作,努力构建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水运。

(二)加快出省、州水运通道建设。重点推进构皮滩、龙滩水电站1000吨级通航设施建设改造,推进三都都柳江白梓桥、柳叠、坝街航电一体化枢纽工程,切实提高乌江、红水河、都柳江水运通航能力。

(三)加强港口建设。重点建设乌江瓮安港、红水河罗甸港、都柳江三都港,加快都匀、荔波、长顺、平塘、福泉、贵定、龙里、惠水、独山等一般港口、码头建设。

(四)强化航道开发。加快库区航运建设,积极发展农村水路运输,重点建设沿江(河)人民群众水路出行的库区航运工程、城乡便民停靠点和乡镇渡口。加快旅游航运开发进程,大力发展水上旅游航运,重点开发建设荔波樟江、瓮安乌江、三都都柳江、惠水涟江、福泉重安江、龙里大花水水库库区、罗甸红水河及都匀剑江等旅游航运。

(五)推进船舶运力发展。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新建船舶全面推行标准化。加快建设罗甸、瓮安、三都船舶修造基地,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性能船舶,推广节能环保型船舶。

(六)大力培育沿江(河)产业。推进港口物流园区、临港渔业工业等园区建设,积极引导现代物流、矿产加工、商贸旅游、农林牧渔、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向沿江布局、聚集发展,带动水运需求稳步增长。

(七)加强水运市场管理。加大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严格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健全水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水运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提高综合素质。建立水路运政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船舶运输、通航设施运行和水运市场管理服务效能。建立完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完善水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和监管救助体系。推进重点水域相关产业安全生产体系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的跨地区共管水域监管机制,建立黔南水上搜救中心和县(市)分中心,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搜救信息化、数字化建设,逐步形成立体搜救网络,实现海事监管搜救一体化。进一步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九)拓宽水运发展投融资渠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拓展内河水运发展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水运基础设施和经营性设施建设及养护,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大宗货源企业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

四、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成立加快水运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州水运发展的开发、建设、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抓好统筹协调,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二)完善水运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深做细水运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强水运规划、交通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与省及其他市(州)水运发展规划的衔接。港口所在地政府要将港口总体规划中的集疏港道路及供水、供电、通信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应的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大发展资金投入。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省对我州水运发展建设的资金补助,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航道、港口、码头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2014年起,州级及相关县(市)在编制财政预算中,根据加快水运发展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加快水运建设发展资金的投入,为建设好内河航运设施提供保障。

(四)加强政策支持。水运项目享受高速公路、水利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在土地、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同等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和港区集疏运公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省、州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用地。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和支撑保障系统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可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五)强化水运资源保护。贯彻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方针,依法依规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在航道上建设水利枢纽、桥梁等基础设施时,要满足航运通航要求。严格港口岸线资源使用审批程序,相关建设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保障岸线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港航区养殖、非法挖沙、破坏航道及通航设施等行为,确保航道畅通。

(六)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水运规划实施、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土地供应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工作,及时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良服务,大力支持重大水运建设项目,保障水运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七)加强水运人才队伍建设。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根据我州水运发展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海事、航务机构编制,进一步充实和引进我州水运发展急需人才,分层次开展专业培训,优化水运人才结构,为水运发展管理和服务提供人才支撑。

(八)强化督促落实。州交通运输局要将水运发展任务层层分解。州督查督办局、州目标办要将水运建设发展纳入对各县(市)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州政府将对项目执行好、推进有力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工作执行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单位进行问责。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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